香港保险的如实告知是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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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01

不介绍香港保险,最最最重要的原因是:

我对香港保险不了解。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不可能对去香港买保险给出专业的购买建议的。

02

不过,最近香港保险发生了一件“海港城”事件,在保险圈闹得挺轰动的,还是介绍给大家了解一下。

事情的基本情况是:

一位大陆客户在香港保险公司为子女投保一款重疾险,在被保人被确诊为白血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赔,理由是“曾经住院,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项”。

原因之一:

大陆客户4月26日在香港海港城拉横幅抗议保诚拒赔事件。

原因之二:

从大陆法律及理赔实操角度看,这个案例拒赔有很大争议性。

整个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2011年,客户本人为自己投保。

2013年3月,客户离婚,长子由前妻抚养。

2013年4月,客户入狱。

2013年8月,客户次子出生。

2014年2月,次子首次住院5天(客户此时正在监狱服刑)。主要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其他诊断:幼儿急疹、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

2015年2月,客户出狱,此时次子1岁半,之后长子和次子均由客户抚养。

2015年9月,客户为次子投保2份保单,一份储蓄险(附加医疗险、意外险)、一份重疾险;

2016年8月,次子在深圳福田妇幼保健院做入园前体检,一切正常。

2016年12月,次子第2次住院,客户申请医疗险理赔成功(申请理赔时提交资料里有第2次住院的明显字样)

2016年12月-2017年9月,次子经历了第2、3、4、5、6次住院,医疗险全部理赔成功。

2017年9月,次子第7次住院,被深圳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白血病,广州南方医院确诊为白血病。

2017年11月,客户申请医疗和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同时取消保单。

拒赔理由:

03

那很自然的想到,被保人在2014年2月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幼儿急疹、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住院的病史在投保告知中是否有询问呢?

从不赔单上不能明确的找到答案。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多余的,因为内陆的如实告知与香港保险的如实告知规则是不一样的。

香港保险遵循的是“无限告知”规则,也就是只要是重要的事实,客户都必须告知,这也是本案例的拒赔依据:

但什么是重要的事实?

说实话,我认为本案例被保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都是不重要的,小孩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多么的普通且常见,呼吸道感染引发血小板减少也很常见,轻度贫血更不用说了,但却被保险公司判断是重要事实;

所以,“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在保险公司手中,按香港保险的“无限告知”规则,既往只要有过任何疾病或异常,基本都需要告知,这样健康告知就非常严格了。

有限告知与无限告知,反映在健康告知书上区别也非常大,内陆保险健康告知书基本都是这样询问的:

香港保险健康告知书都是这样的:

看出两者的区别了吗?

内陆的健康告知询问的非常的具体,疾病名称都一一罗列出来了;香港保险健康告知询问的非常的宽泛,比如任何胸部及呼吸道问题,再比如其他呼吸道问题、其他血液及血管疾病、其他任何赘生物等等,这些询问把既往所有异常都包括进来了。

内陆的健康告知询问的非常具体是有原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也就是说,内陆保险不能像香港保险那样询问“其他呼吸道问题”等概括性的内容,即使问了,投保人也可以不用告知。

所以,从如实告知的角度,对消费者来说,内陆保险的有限告知要比香港保险的无限告知宽松得多。

04

这个拒赔案例有这几个争议的地方:

1)被保人2014年05月住院时投保人在监狱服刑,并不知晓被保人有住院,不算故意不如实告知;

2)被保人2016年02月住院资料有明确是第二次住院,保险公司在2016.02已知晓被保人既往有过住院史,但当时并未询问调查第一次住院情况,且顺利理赔;

3)被保人在后续的第3-6次住院均顺利获得理赔;

4)被保人2014年02月继发性血小板减少、轻度贫血与白血病无必然联系;

5)2015年09月投保,2017年11月申请重疾理赔,保单已生效超过2年;

上面五点的确很有争议性,但前提是从大陆保险法角度来评判,而实际上,这是香港保险拒赔案例,它适用香港的法律,用内陆保险理赔标准及保险法来衡量本身就是错误的。

香港的保险法律制度与内陆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比如,我们熟知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香港保险,香港保险有一个类似的“不可争议条款”。

但香港保险的不可争议条款没有统一的规定,每家公司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大约是下面这样:

由本保单之生效日或任何保单复效日期起计,当受保人在生期间本保单已持续生效超过2年后,除非保单是欺诈所得,否则本公司将不会争议受保人之可保型。

也就是香港保险的“不可争议条款”是明确除外了欺诈的,这个案例被保险公司判定故意不如实告知,那么就不能适用不可争议条款。

这也是香港买保险的另外一个风险:

香港保险适用法律与内陆不同,并且在香港打官司非常的昂贵,发生理赔纠纷后维权成本非常的高。

05

简单总结,

在对香港保险不是十分了解的情况下,我很难给出建议说是内陆的保险好,还是香港的保险更好;

但是,如果你打算去香港买保险,事先知道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与内陆不同,它遵循无限告知规则非常重要,为避免纠纷,尽量做到全面细致的如实告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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