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公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3520元,合计3545元,由原告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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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喻**,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罗贵旭,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登平,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111号3-1幢1-17-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235-7。
诉讼代表人四川**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820-4。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