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新民网】家住虹口区的市民李先生在英国旅行时突发脑溢血,卧困异国医院100多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李先生有高血压病史,属责任免除范围。难道这就可以认定突发的脑溢血是“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而不管不问?旅行保险怎么成了一张“废纸”?
紧急援助到位吗
李先生被紧急送往了伦敦当地医院,诊断为颅内大出血(脑溢血)伴随心室扩张和脑水肿。急救过程中,还发生了一系列危及生命的并发症。
王女士说,当时只有她一个人负责照料,不懂护理,不通语言,非常孤单无助。“保险公司既不主动联络医院做沟通工作,也未提供翻译人员帮助我沟通。”
告知义务尽到吗
李先生是与安徽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签订团队出境旅行合同的,其中的旅行保险,由旅行社代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李先生。其中承保项目之一“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补偿(含门急诊、住院医疗)”一项的保险金额是35万元。
记者联系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李先生知道保险条款吗?”“应该知道的,投保时网页上都有显示。”显示就代表告知了吗?李先生并未参与保险的网上购买过程,显然不会知晓保险条款。事后赵律师向安盛天平追索保险条款,也只拿到一份“卓越个人旅行保险条款”,里面有多种名目的保险条款,既像一个保险条款集合,又像一本小册子,没有签名页。保险公司如何自证告知到位?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显然在保险公司。
拒绝理赔有理吗
9月15日,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称李先生“因受保前已存在的高血压导致脑出血的医疗费用及医疗运返费用属于我司保单的责任免除范围”。
赵银仁律师认为,李先生的“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是高血压,而旅行中突发的颅内大出血(脑溢血)伴随心室扩张和脑水肿,此前并未出现过。通常理解认为,高血压是慢性病,而颅内大出血为急性病,两者之间或许存在可能的关联,但绝非一个概念。免责事由不应该被适用。
此外,根据《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先生的保险单上没有免除保险责任条款的提示。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公关公司代回应
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证过期后,安盛救援联系大使馆,了解办理签证需要的文件和流程,告知王女士;转运李先生回国方面,安盛救援也给予协调安排,并减免了10%的服务费用,“不存在救援不及时的问题”。
据了解,9月27日,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已向李先生代理律师回函,接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