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天-4周岁5-10周岁11-15周岁16-20周岁21-25周岁26-30周岁31-35周岁36-40周岁41-45周岁46-50周岁51-55周岁56-60周岁61-65周岁
1年1年
年交年交
一次交清一次交清
有社保无社保
每人仅限一份每人仅限一份
原价:¥132
¥132
①承保出生满28日-65周岁
②产品5+1优硬核升级
③仅需132元/年起
一、被保险人
本保险项下被保险人为28天-6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投保告知要求的自然人。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投保方案及有无社保等因素关联。本保险不承保投保前12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居住未满180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不承保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白俄罗斯,委内瑞拉,阿富汗,俄罗斯,乌克兰的以下地区(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顿涅茨克,卢甘斯克,赫尔松和扎波罗热),缅甸国家或地区国籍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1年,最早的保险期间起期为投保成功之日的次日零时。
三、等待期
四、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2、本保险的免赔额为10,000元人民币,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投保)、恶性肿瘤—重度特需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共享10,000元免赔额。免赔额指全年免赔额,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年度免赔额。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费用,不可抵扣免赔额。
3、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且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4、对于2人及以上被保险人的家庭单,所有被保险人共享10,000元年免赔额。
五、赔付比例
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投保)及恶性肿瘤—重度特需医疗保险金(如投保)的赔付比例为100%,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如投保)赔付比例为70%。
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院外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金(如投保):社保目录外药品按照100%赔付;社保目录内药品:如果以有社保身份投保,经社保统筹部分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赔付,未能经社保统筹部分报销的按照60%赔付;如果以无社保身份投保,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赔付(社保目录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六、费用补偿原则
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七、就诊医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且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但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2)休养、戒酒、戒毒中心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机构;
(3)本合同约定的限制医疗机构。
2、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及河北一洲肿瘤医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可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及河北一洲肿瘤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但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及河北一洲肿瘤医院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3、如投保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特需医疗保险金,则可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4、如投保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则该项就诊医院为指定的日本医院(具体医院清单可致电服务热线95550查询)
*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详见《卓越守护百万住院医疗民营医院白名单》
*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限制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若本公司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指定的限制医疗机构列表进行更新,具体以本公司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官方客服)公布或通知为准。
八、“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及“恶性肿瘤—重度特需医疗保险金”二者只能选其一投保。
九、投保份数
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购壹(1)份,多投无效。
十、如实告知
投保人须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本公司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同意将《健康问卷》和投保信息作为本公司和投保人所定合同的一部分,否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保险费支付
本保险须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十二、犹豫期及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慎重选择购买。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退还保险费金额=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1-保单责任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缴付方式,退还保险费金额=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1-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其中,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若您已交纳本保险期间内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本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
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十三、续保(不保证续保)
十四、健康服务
以上服务由安盛天平特约服务商提供。
十五、分支机构
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福建、东莞、佛山、苏州设有分支机构。本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位于上海,所有理赔案件的申请需递交至上海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在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
十八、保单服务
【保险查询及验证】
如需验证电子保单,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1、拨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客服热线:95550查询验证;
【电子发票送达方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如需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若未收到电子发票,您可以拨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客服热线:95550反馈,将安排对接人员进行处理。
【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拨打安盛天平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50;
4、理赔、保全服务可在线申请,后续将由客服人员线下跟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