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十三条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二、关于记分行为的设定。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的违章行为主要以现行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为依据;同时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超载这一违章行为区别违章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予以记分的违章行为范围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65种违章行为。其中一次记12分的10种;一次记6分的12种;一次记3分的18种;一次记2分的20种;一次记1分的11种。对违章的记分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是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记分规定而设定的。第10条对事故追加记分的三种情形规定,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原则制定的。四、关于记分周期和记分分值。本《办法》规定一个记分周期为一年,以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以便于管理。一个周期内总分值为12分。这主要考虑,总分值过高不能体现法规的严肃性,不利于严格执法;分值过低,驾驶员很容易突破,会使驾驶员丧失自觉守法的信心,也体现不出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教育和警告作用。
五、关于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本《办法》对无故超过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违章驾驶员,规定可以撤销机动车驾驶证,以保证记分制度的有效实施。按照新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而是一种管理措施。
六、关于记分载体和转递问题。目前,已实施违章记分的地方,主要是借助IC卡、磁卡和罚款交银行、计算机联网或者文书内部转递来实现路面记分与驾驶员管理的结合。从长远看,记分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以驾驶证改革和全国交通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联网为基础。鉴于驾驶证改革和全国信息系统正在规划和逐步实施,各地自建信息系统进展情况也不尽相同,本办法暂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记分的载体和转递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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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A沈阳市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L盘锦市M铁岭市N朝阳市P葫芦岛市V省直机关
吉林省(吉)A长春市B吉林市C四平市D辽源市E通化市F白山市G白城市H延边朝鲜族自治州J松原市
黑龙江省(黑)A哈尔滨市B齐齐哈尔市C牡丹江市D佳木斯市E大庆市F伊春市G鸡西市H鹤岗市J双鸭山市K七台河市L松花江地区(已并入哈尔滨市,车牌未改)M绥化市N黑河市P大兴安岭地区R农垦系统
上海市(沪)ABC(远郊区县)D
江苏省(苏)A南京市B无锡市C徐州市D常州市E苏州市F南通市G连云港市H淮安市J盐城市K扬州市L镇江市M泰州市N宿迁市
浙江省(浙)A杭州市B宁波市C温州市D绍兴市E湖州市F嘉兴市G金华市H衢州市J台州市K丽水市L舟山市
安徽省(皖)A合肥市B芜湖市C蚌埠市D淮南市E马鞍山市F淮北市G铜陵市H安庆市J黄山市K阜阳市L宿州市M滁州市N六安市P宣城市Q巢湖市R池州市S亳州市
福建省(闽)A福州市B莆田市C泉州市D厦门市E漳州市F龙岩市G三明市H南平市J宁德市K省直系统
江西省(赣)A南昌市B赣州市C宜春市D吉安市E上饶市F抚州市G九江市H景德镇市J萍乡市K新余市L鹰潭市M南昌,省直系统
山东省(鲁)A济南市B青岛市C淄博市D枣庄市E东营市F烟台市G潍坊市H济宁市J泰安市K威海市L日照市M滨州市N德州市P聊城市Q临沂市R菏泽市S莱芜市U青岛市增补V潍坊市增补
河南省(豫)A郑州市B开封市C洛阳市D平顶山市E安阳市F鹤壁市G新乡市H焦作市J濮阳市K许昌市L漯河市M三门峡市N商丘市P周口市Q驻马店市R南阳市S信阳市U济源市
湖北省(鄂)A武汉市B黄石市C十堰市D荆州市E宜昌市F襄樊市G鄂州市H荆门市J黄冈市K孝感市L咸宁市M仙桃市N潜江市P神农架林区Q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R天门市S随州市
湖南省(湘)A长沙市B株洲市C湘潭市D衡阳市E邵阳市F岳阳市G张家界市H益阳市J常德市K娄底市L郴州市M永州市N怀化市U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广东省(粤)A广州市B深圳市C珠海市D汕头市E佛山市F韶关市G湛江市H肇庆市J江门市K茂名市L惠州市M梅州市N汕尾市P河源市Q阳江市R清远市S东莞市T中山市U潮州市V揭阳市W云浮市X顺德区Y南海区Z香港澳门进入内陆车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A南宁市B柳州市C桂林市D梧州市E北海市F南宁地区(部分划入南宁市,其它部分成立崇左市)G柳州地区(部分划入柳州市,其它部分成立来宾市)H桂林地区(已并入桂林市)J贺州市K玉林市L百色市M河池市N钦州市P防城港市R贵港市
海南省(琼)A海口市B三亚市C琼北车辆管理所:琼山市(已并入海口市)、儋州市、琼海市、万宁市、文昌市、澄迈县、屯昌县、定安县、临高县D琼南车辆管理所: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E洋浦开发区
重庆市(渝)A直属车辆管理所B江南车辆管理分所C永川车辆管理所:永川市、江津市、合川市、潼南县、铜梁县、壁山县、大足县、綦江县、荣昌县F万州车辆管理所: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巫山县、巫溪县、忠县、开县、奉节县、云阳县G涪陵车辆管理所:涪陵区、南川市、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H黔江车辆管理所:黔江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四川省(川)A成都市B绵阳市C自贡市D攀枝花市E泸州市F德阳市H广元市J遂宁市K内江市L乐山市M资阳市Q宜宾市R南充市S达州市T雅安市U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V甘孜藏族自治州W凉山彝族自治州X广安市Y巴中市Z眉山市
贵州省(贵)A贵阳市B六盘水市C遵义市D铜仁地区E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F毕节地区G安顺市H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J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云)A昆明市C昭通市D曲靖市E楚雄彝族自治州F玉溪市G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H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J思茅地区K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L大理白族自治州M保山市N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P丽江市Q怒江傈僳族自治州R迪庆藏族自治州S临沧地区
西藏自治区(藏)A拉萨市B昌都地区C山南地区D日喀则地区E那曲地区F阿里地区G林芝地区H驻四川省天全县车辆管理所J驻青海省格尔木市车辆管理所
陕西省(陕)A西安市B铜川市C宝鸡市D咸阳市E渭南市F汉中市G安康市H商洛市J延安市K榆林市U省直系统(已取消)V杨凌高新农业示范区
甘肃省(甘)A兰州市B嘉峪关市C金昌市D白银市E天水市F酒泉市G张掖市H武威市J定西地区K陇南地区L平凉市M庆阳市N临夏回族自治州P甘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青)A西宁市B海东地区C海北藏族自治州D黄南藏族自治州E海南藏族自治州F果洛藏族自治州G玉树藏族自治州H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A银川市B石嘴山市C吴忠市D固原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A乌鲁木齐市B昌吉回族自治州C石河子市D奎屯市E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F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辖县、县级市(原伊宁地区)G塔城地区H阿勒泰地区J克拉玛依市K吐鲁番地区L哈密地区M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N阿克苏地区P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Q喀什地区R和田地区
全程体验6步走轻松年检
首席记者牛仲寒/文记者平伟/图
本报记者解元利
大河报新车头5年保养各不同
目前的车价大跌,很多人在这个时候购买新车。在汽车的头5年,车主应该注意些什么?什么时候又应该更换什么零件?1~2年车子在头两年是巅峰期,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问题,定期保养即可。2~3年更换刹车皮和燃油泵。那些喜欢踩很多油,然后在关键时刻才猛力踩刹车的人,刹车皮的磨损肯定比较厉害,寿命也比较短。3~4年汽车跑起来时,可能发现没有新车时那么平稳,若遇到这种情况,是该检查车子减振器的时候了。如果减振器的弹簧不再有弹性,在高速行驶时就会抖动得很厉害,在下雨天更是特别危险。4~5年注意正时皮带是不是该更换了。如果不及时更换,车子行驶到半途时突然断裂,要付出的维修费至少要数百元。5年以后很多人在这个时候换新车,毕竟过了5年的车子,问题会比较多。想知道多点有关维修的资料,不妨亲自向专家询问。徐明警察教你怎样停车不被罚
车辆过户完全参考
车险咋买才能更保险
孙金凤
转向灯不可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机动车登记所需手续资料填写完整的《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申请表》;
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本市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军人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其本市住所地址的证明,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工作居(寄)住证》。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提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第二、四联),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提供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件;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还要提供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膜。今年1月1日后出厂的国产汽车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牌照安装规定1、牌照安装要保证牌照无任何变形和打孔,并基本垂直于地面,其误差小于15度;2、拍照安装时每面要用两个压有发牌照机关代号的牌照专用固封装置固定;3、前号牌必须安装在车体前正面下部的中间或偏右位置上;4、后号牌必须安装在车体后正面下部的中间或偏左位置上;5、凡1992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按上述要求及号牌尺寸规格设计制造相应的安装位置或号牌架;6、大型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在后栏板处喷写本车号牌的放大号,字体放大2.5倍,字体标准与号牌一致;7、大型货车挂车应悬挂挂车号牌一面(半挂车用主机号牌),并喷放大号,发给行驶证。即主机与挂车不是一个号牌。
事故之后的保险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这一点上你爱人做的很好。最好先明白在事故中负不负责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肯定负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肯定不负责任,就不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当然,在此次事故中,您爱人是肯定要通知保险公司的。第二步:报案。这时,您要做的是,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被扣就不用带了);开上受损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第三步:定损。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您一张《定损单》,一定要留意:
用车初次年检与定期年检初次年检机动车辆为了申领行驶牌照而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年检。初次年检的目的,在于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牌证的条件,年检的内容为:1、是否有车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进口车辆的商检证明),车体上的出厂见样标记是否齐备。2、对机动车内外轮廓尺寸及轮距、轴距进行测量。测量的具体项目是车长、车宽、车高、车厢栏板高度及面积、轮距、轴距等。3、按技术检验标准逐项进行。合格后,填写"机动车初检异动登记表",并按原厂规定填写空车质量、装载质量、乘载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定期年检一、内容: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现在车况享福,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二、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三、手续:
1、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车辆检验合格够,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四、其它规定:1、年检的不合格车辆,应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的,车管所应收缴其行车牌证,不准再继续行驶;2、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3、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