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信息时报见习记者陈有天记者赵剑钟
近日,记者接到读者小刘(化名)的报料称,兴宁市村民刘庆文在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人寿”)盛世人生分红险和意外险两年后,从床上摔到地上数天后死亡。当时,死者家属立即向泰康人寿当地营业点报案,并询问是否需要派人进行实地勘察,但该地负责人表示不用,并称进行理赔时拿死亡证和火化证即可。然而,事后泰康人寿却以疾病死亡为由拒赔意外险,家属多次前往保险公司讨说法无果。
一个人从床上摔下来,数天后突然去世,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原本只需一份法医的死亡报告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成了刘庆文家属和泰康人寿的争议之处。
事件:投保人摔下床后死亡泰康既不勘察又拒赔
据介绍,死者刘庆文是梅州兴宁市坭陂镇湖柏村的村民,于2009年7月10日在泰康人寿坭陂镇营业点给自己购买了一份盛世人生保险,每年交3000元,保额4056元,死亡赔6倍。另外每年交100元附加意外险,意外死亡赔5万元。
2011年11月22日,刘庆文从床上摔下来,并于28日晚20时突然死亡。29日上午,死者家属到镇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营业点报案,并要求派人进行实地勘察。但该营业点一曾姓高级经理明确表示不用勘察,家属只需火化证和死亡证即可进行理赔。
当年12月5日,刘庆文妻子在邻居的陪伴下,到泰康人寿兴宁营销服务部(下称“兴宁服务部”)办好所有手续,该公司人员答复:“7万多元赔款一个星期可以到账”,并提醒“带好手机,打钱的时候会给你发信息”。
然而,十几天过去了,刘庆文的家属手机上仍未收到赔款的信息。于是家属前往兴宁服务部询问,对方回应称原本安排的理赔人没空,需要等泰康人寿梅州中心支公司(下称“梅州泰康人寿”)安排另一个理赔人。2012年1月3日,家属再次致电该公司的理赔人肖先生,才获知答案:“因证件不足,无法判断刘庆文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公司将派人下乡调查,并要求受益人接受询问。”
经过调查和询问后,梅州泰康人寿于今年1月20日给刘庆文的家属赔付寿险24336元,意外险5万元则拒赔,原因是经调查认为刘庆文是因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死亡。
截至记者发稿前,死者家属经过多次向兴宁服务部讨说法无果后,只得按照理赔人肖先生的建议,重新写好索赔申请,邮寄到梅州泰康人寿和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死者家属同时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界:双方沟通存在问题建议申请保险仲裁
另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刘先生也向记者表示,理赔时对死亡案例需要出示死亡报告,一切以报告为准。事件中家属应将刘庆文送往医院,由医院做检查,然后出示死亡报告。但由于刘庆文是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不清不楚,使得事情变得复杂。刘先生表示,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都有所不同,案例中保险公司没有建议家属到医院检查,可能是因为沟通存在问题。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建议申请保险仲裁来处理。
争议焦点
是否意外伤害?家属:没有病史属于摔亡泰康:死亡原因不便透露
刘庆文妻子向记者透露,理赔人肖先生事后前来调查时,听到刘庆文的母亲说到“暴病死”,就认为是因疾病死亡。但他们家属在镇上的医院和诊所都没查到刘庆文曾有过病史,如果不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又怎么会导致死亡呢?所以刘妻认为,刘庆文是属于意外伤亡。
“既然需要死亡原因,为什么家属报案时要求现场勘察,而保险公司却说不用呢?”刘妻的妹妹表示,当家属报案时,前述曾姓高级经理言辞凿凿地表示“不用检查”,并称进行理赔时只需拿火化证和死亡证即可,“现在人死了,他们却反口说是病死的,分明是在说谎,在欺骗我们。”
律师观点
未尽勘验职责应承担保险责任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裴敏律师指出,本案的疑点在于被保险人是摔落地上引发死亡(有可能是引发疾病死亡),还是因病发摔落地上后死亡,前者应属于人身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后者保险人免责。因而,在保险人接到通知而未及时调查,亦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被保险人死因情况下,除非保险人能证明在任何情况下,从床上摔落地上均不可能发生死亡,否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