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
一、协议概述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一种基于终身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本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重大疾病保障,确保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二、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每日按照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
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后续年度的保险费。
4.累计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后续所有的保险费。
5.万能账户价值提取:若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合同生效满一定年限,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取万能账户价值。
三、免责条款
1.故意伤害或自杀:若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自杀,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本保险仅承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不包括其他疾病或症状。
3.被保险人不诚实: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或理赔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解除合同。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1.保险费的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2.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人终身。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申请,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2.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合同后,本公司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六、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附加条款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若发生保险合同与附加条款之间的冲突,以附加条款为准。
八、附加条款
1.确诊标准:被保险人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需要经过专科医生或医院确诊,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诊断标准。
2.退保价值:若被保险人提前退保,本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计算退保价值,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被保险人。
九、附录
2.投保提示:本公司建议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产品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全面的信息。
以上为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协议的内容概述,详细的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被保险人在购买本保险产品前,请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并在明确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后进行投保。一、保险责任(续)
7.手术津贴:若被保险人因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手术津贴。手术津贴可用于支付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8.附加服务:本保险还提供一系列附加服务,如健康咨询、互助组织、第二意见服务等,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关爱。
二、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续)
3.保险费的金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费金额,以满足个人的保险需求。
4.保险期限的延长:在保险期限到期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延长保险期限。延长保险期限需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整。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续)
4.合同解除的处理:在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将不再享有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解除合同后,被保险人也无需继续支付保险费。
四、争议解决(续)
2.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提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调解。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其他约定(续)
3.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并支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享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