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供热公司做保洁工作,公司为张某在内的47名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万元。张某在下班途中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某供热公司向张某亲属赔偿工亡等各项金额48.5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上下班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某供热公司在庭审时,申请投保时的保险经办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表示给投保人发投保单时未解释过投保单内容,未送达保险条款,也未说明免责赔偿范围,仅让客户在投保单盖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热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某供热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是涉案保险的经办人,也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与保险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所作出的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证人证言法院予以采纳,虽然保险公司出示的《投保单》处有原告公章,但某供热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员工在投保时,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盖章,并未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综上,法院认定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某供热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48.5万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雇主责任险可以分散雇主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但并不代表所有的事故都一定能够理赔。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等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解释说明。同时,在日常作业中应当严格履行好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如果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怠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无形中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同样存在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