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的4名骑手在送餐过程中相继发生事故,但平台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却被告知这4人并不在投保的雇员清单之列,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某外卖平台的4名骑手在送餐过程中相继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平台公司向4名骑手赔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4人不在雇主责任保险单投保雇员清单中,且平台公司未付清保险费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平台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发现,该保险公司并不直接与平台公司联系,平台公司对骑手的投保事宜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某科技公司进行的。如发生雇员变动,平台公司先向某科技公司报送变动名单,并通过科技公司的数据系统进行人员增减和理赔申报操作,科技公司以邮件形式与保险公司对接。于是,法院追加该科技公司为第三人,并要求经办保险事宜的业务员作为证人出庭。
经查明,案涉4名雇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已由平台公司经手经纪人,到达某科技公司处,但因科技公司未与保险公司做好数据衔接,导致保险公司未收到雇员变动清单,遂辩称该4名雇员不在理赔范围内。
此外,法院又查明,平台公司在2021年3月投保雇主责任险之初已预交保险费18.8万元,至2022年3月与保险公司结算时尚欠保险费5万余元,案涉4名骑手均于2022年3月之前受雇。法院认为,从案涉《雇主责任保单》文本来看,原、被告未明确约定以保险费缴纳为生效条件,未结清保险费亦非阻却保险责任承担的事由,且该案保险费是一种综合计价模式,在投保雇员名单动态变化情况下,并不能准确区分已缴纳部分所对应名单,无法认定案涉4名骑手的保险费是否结清。故保险公司以平台公司未结清保险费用为由主张4名骑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不予理赔并不合理。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以案说法:
新就业形态雇主责任险的引入,有助于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不肯积极履行责任,都会让保险变成一纸空文。
由于目前雇主责任险仍在逐步探索完善阶段,在理赔范围、计费方式、投保主体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易产生脱钩环节,可能发生平台与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扯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将难以有效保障。本案积极释法明理,作出“胜败皆服”的民事判决书,为此类案件处理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法律关系的厘清、综合计价模式下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裁判指引,也为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雇主责任险、充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