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精选5篇)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努力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90%以上,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责任。对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对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七、对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已离退休人员支付10年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其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九、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予以处罚,并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根据《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200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121号)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和单位中,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养)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为保证调整离退休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操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

六、根据京劳社养发〔2000〕第121号文第五条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的办法下发之月起,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或补支。全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填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第2栏“退休金”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和当月应支付金额进入月报第45栏一次性补支和支付。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权益保障

一、目前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健全的工伤保险经办体制

(二)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

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充足,直接影响着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目前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不充足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伤保险工作在我国发展比较晚,并且所覆盖的面积有限,同时,地于一些赔偿的项目与待遇还有等修订;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因而呈现出抗风险能力弱、调剂力度小等特点,加上我国不均衡的产业分布,导致了在一些高危行业中的费率比较高。从而造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

(三)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

工伤保险中的差别费率是由根据企业行业的特定以及事故的发生管理来进行确定的,但在很多的地区,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只是简单的按照企业类型来进行确定,从而导致工伤保险中的浮动费率失效,就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经济补偿与风险的分散,并没有把工伤保险中的预防与补偿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

(四)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比较小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乡镇企业等,往往会因多种理由而不参与工伤他们,因而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基本上集在了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而且在实际具体的工作中,对于同样的工伤事件却有着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不完善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六)老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2004年颁布的条例并没有对患有职业病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归入到工伤管理条例,而2011年薪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把这部分人纳入到保险范围中。如何对这部分人的工伤保险以及抚恤工作进行维护,是困扰职工和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在油田企业等开采性行业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发病以及工伤的几率很高,是一个工伤与职业病高发的行业。目前的老工伤职工的处理方式因企业而异,受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对于工伤的认知程度而定,这样会导致工伤员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伤员工的津贴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

(七)不完善的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八)工伤认定争议问题较多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争议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的工伤认定标准较为粗略。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是经验罗列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具体的情形,但是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却较难判断,没有说明具体的细节,造成工作误差。二是劳动关系不易确认。工伤保险条例针对的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然而现实中,当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后,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时,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却无法进行准确的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复杂的用工形式所造成的,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处于一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因此,在很多的企业会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工,特别是高危行业的底层人员多是从农村来城市的务工人员,一旦发生事故,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工伤的认定,导致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二、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做好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

贯彻和解释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于原来的条例,内容调整幅度较大,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等组织也要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的认定程序也得到了优化,同时工伤保险的待遇得到了很大提高。为了防止员工在套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时有各种疑问,各单位应当充分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将条例的各个条款逐条给职工解释好,遇到具体问题处理好,防止出现法律纠纷,引起不和谐因素。

(二)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衔接工作

对于老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各个单位要查缺补漏,该增加的就应该增加。稳定员工情绪,因势利导,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新老制度运行中出现疏通不畅现象。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使工伤职工生活可以得到稳定保障。必须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原则,体现国家对工伤人员的爱护,彰显新条例以人为本的宗旨。同时对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条款以及改变太大的调控,要着重研究,使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到位,这样才能确保每位员工自身的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制度,平衡职工的权益,最大化职工的利益。(三)扩大工伤保险的应用范围社会保险应该遵循“大多数原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风险就越容易进行分散,受到伤害的人员就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即工伤保险涉及到的人员越多,工伤保险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了解,德国、日本工伤保险的涵盖氛围几乎达到了100%,在这方面,各类单位应当予以借鉴。

(四)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

首先应该树立补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规定了基本的待遇,并没有制定特别补助制度。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助制度,使我国的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其次,工伤保险待遇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而近几年都是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现象严重。虽然我国也有适当的待遇调整机制,但是太机械,太死板,只是一年调整一次。因此,对于我国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与调整,可以有效的借鉴国外一些比较科学化的待遇机制,并与国内的国民收入相结合,从而使得企业工伤待遇实现自动化的调节,有效的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伤待遇保障机制功能的实现。

三、结论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未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补缴以前年度未缴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

因宁波非公经济相对较发达,导致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相对较低。2014年宁波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9139家,职工39.27万人;根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2014年市本级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30678万家,职工117.7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为养老保险缴纳人数的三分之一。(数据引自浙江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在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公积金缴存民生话题上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执法现实情况

公积金缴存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职工不能通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来解决,也非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对企业的诉讼。

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拆维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职工投诉后,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向企业发函告知其违规,督促企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对以前未缴部分有诉求的才会督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下发函告后企业未纠正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单位予以1-5万元处罚。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像劳动部门一样有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补缴金额,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使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变得极为困难。

针对企业、员工法制意识薄弱及住房公积金维权的实际困难,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私营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直不太理想。特别对于职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更加困难。根据规定,职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补缴,其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众多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强制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私营企业的倒闭,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对的情况。政府部门对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执法出现两难是既要尽力维护员工权益,又怕企业经济压力不堪承受。这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主动强制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外,还须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国有企业应当与职工共同发展。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举报对企业下达缴存函或行政执行通知书时,国有企业应当也基本会按其规定缴存或补缴。除企业确实存在缴存困难的,按规定在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缓缴,届时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执法补缴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各个年度单位补缴金额=社保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同比例缴存个人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应对措施

保持现状。不进行缴存或补缴,基层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内不想去触碰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补缴问题,希望延续前任管理现状,把问题留给下任管理者。认为目前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问题尚属可控范围,未有人数众多的集体投诉。如一旦开始统一缴存,反而可能会提前触发集体要求补缴以前年度金额的诉求,适得其反。

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未缴存的,新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对以前年度单位未缴部分进行补缴。但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一般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基层国有企业往往人数众多,且经营效益并不理想,让其补缴以前这么多年以来未缴存的部分,一般企业基本无法承受。而强制性的补缴可能直接倒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进而影响职工就业及引发更恶劣的不平稳事件。

七、建议措施

[关键词]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对象;构成要件;赔付范围;免责事由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7.06.016

引言

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旅责险”)是以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现行法之所以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责险,其主要目的是为旅游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使其遭受损害后能够迅速获得赔偿[1]。显然,这与以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责任风险为目的的自愿保险存在显著区别。诚如耶林所言,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2]。既然旅责险与自愿保险在立法目的上存在明显差异,那么,在具体制度构造上二者理应有所区隔。然而,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联合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旅责险办法》)在诸多制度上沿袭了《保险法》关于自愿保险的规定,对旅责险的强制属性和涉他属性并未作充分考量,致使旅责险的制度功能难以彰显,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1旅责险赔付对象之厘清

2第三者直接赔付请求权之证成

虽然第三者可直接受领保险金,但并不意味着第三者可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毕竟给付之受领权不同于给付请求权。在旅责险中,第三者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债之相对性,保险赔付关系与侵权赔偿关系相互分离,互不影响。在保险赔付关系中,第三者既非合同当事人,也非被保险人,因此,第三者原则上不能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值得一提的是,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这与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然而,在责任保险中,并不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可能指定第三者为受益人,赋予其直接赔付请求权。

事实上,强制责任保险之所以牺牲私法上合同自由之精神,强制投保人缔结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第三者于损害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易言之,强制责任保险最主要、最直接的保护对象是第三者,而非被保险人。因此,赋予第三者保险金直接请求权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8]。从域外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来看,比利时、西班牙、德国等为实用目的,亦赋予了第三者直接请求权[9]。旅责险作为强制保险,具有强烈的第三人利益保护属性,而《旅责险办法》第20条仍照搬《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关于自愿责任保险的规定,严格限制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显然没有考虑到旅责险的这一属性。因此,我国未来立法应作出修正,赋予第三者于损害事故发生后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对于这一制度安排,可能会受到质疑,即直接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会加重保险人的负担,导致利益安排失衡。事实上,第三者于旅游事故发生后,直接以旅行社及其保险人为被告行使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加重保险人的负担。原因在于,保险人不仅可以旅行社对第三者的抗辩权对抗第三者,而且可以保险人对旅行社的抗辩权对抗第三者。易言之,面对第三者的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享有双重抗辩权。

3保险人赔付义务之基本构成

上述研究表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均可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而言,只有在对第三者完成赔付的前提下才能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而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有在未获得被保险人赔付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除这些特殊要件外,保险人赔付义务之成立尚需以下基本要件:

3.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权威的法律释义意见,该条之所以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目的在于授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充分自由,使投保人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有更多的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机会[12]。然亦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投保人的选择自由并非绝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仅违反合同必须遵守原则,而且会损害第三人的期待利益。因此,应当对《保险法》第15条作出修正[13]。《旅责险办法》第12条将这一极具争议的条款适用于旅责险,也规定旅行社享有任意解除权。显然,这一规定值得商榷。旅责险是法律强制缔约的结果,如果旅行社投保旅责险后,仍赋予其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不仅与强制缔约的制度安排有所抵触,而且还会损害第三者的赔付利益。因此,在旅责险中,不应赋予旅行社任意解除权。

《旅责险办法》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易言之,只要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条件,保险人仍得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第27条以及第52条之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欺诈索赔或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未尽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正如前文所言,强制责任保险最主要、最直接的保护对象是第三者,而非被保险人。如果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义务而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则会导致无辜的受害人失去责任保险之保障[14]。因此,为贯彻强制保险之立法意旨,保护旅游事故中的受害人,《旅责险办法》不应赋予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这一制度安排虽然对于保险人过于严苛,但可通过赋予保险人对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费增加请求权等实现利益平衡。

3.2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4旅责险赔付范围之界定

《旅责险办法》第4条区分受害人身份而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障,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害可获得保险赔付,而对于导游、领队人员,则仅人身损害能够获得保险赔付。该条将旅游者的财物损害纳入旅责险保障范围,以表明旅游者与导游、领队人员在保险待遇上存在差异。事实上,无论是旅游者还是导游、领队人员,其财物损害均不应纳入旅责险保障范围。理由如下:首先,旅责险作为强制保险,其实质是法律对旅行社缔约自由的限制及对旅行社财产权(保费)的剥夺。旅游者之财产权与旅行社之财产权同等重要,并无优先保护之效力。因此,牺牲私法上契约自由之精神,强制为旅游者之财物损害提供保险保障,有违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其次,将旅游者之财物损害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易引发保险欺诈,进而损害旅责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最后,将旅游者之财物损害排除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外,可以节约保险资金,提高人身损害赔付的限额,进而实现旅责险的制度价值。

在旅游事故中,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对于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财产损害,理应由保险人赔付。然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纳入旅责险的赔付范围,则不无疑问。《旅责险办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该责任限额并未对人身伤亡引发的损害类型作出限制。《示范条款》第7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然笔者认为,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精神损害不应纳入旅责险的赔付范围。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法之所以强制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为旅游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而精神损害赔偿与基本保障无关。因此,在我国旅责险赔付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应当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赔偿因人身伤亡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综上,旅责险的赔付范围仅限于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财产损害,履行利益损害、财物损害以及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精神损害不应纳入旅责险保障范围。

5保险人之免责事由

旅责险之免责事由是指虽然满足保险人赔付义务之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义务的事由。对于旅责险之免责事由,《旅责险办法》未作出规定。然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提供的保单列举了诸多免除保险人赔付义务的事由。比如,永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约定: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无导游服务的散客旅游活动;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旅游业务;被保险人与旅行者未订立书面旅游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1。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从事赛马、赛车、潜水等高风险活动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安诚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约定,旅游者从事赛车、赛马、滑雪等高风险活动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免责。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除外。

笔者认为,保险人提供的免责条款应当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和控制。正如前文所言,旅责险是强制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旅游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保障。如果因被保险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组织高风险旅游活动等事由而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则难以实现旅责险的制度价值。虽然部分法院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根据《保险法》第17条之规定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但这一限制作用十分有限。因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对保险人免责事由作出严格限制,禁止保险人滥设免责条款。以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719”火烧游览车事件为例,即使受害人之损害系因游览车司机故意所为,旅责险保险人仍应向受害人赔付保险金。当然,为了鼓励和引导旅行社合法经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旅游风险,旅责险保单可约定:被保险人存在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6结论

旅责险是以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保护对象是第三者,而非被保险人。因此,在制度构造上,旅责险应与自愿责任保险有所区隔。损害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得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而不受《旅责险办法》第20条之牵制。在导游用工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将导游、领队人员纳入“第三者”范畴,由旅责险替代工伤保险提供基本保障,有其积极意义。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完善导游用工制度,实现社会保险对导游的全覆盖,进而将导游、领队人员排除在旅责险第三者范围之外。旅责险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义务,因此,保险人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旅责险合同具有强制属性和涉他属性,其在效力评价上应有别于普通合同。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均不能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第三者在旅游事故中因人身伤亡而发生之财产损害可获得保险赔付,履行利益损害、财物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则应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事由应受严格限制,现行保单中常见的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违规、组织高危旅游活动等均不能作为保险人对抗第三者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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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https://www.pingan.com/shop/question/102001.shtml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介绍及理赔解答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安责险是运用保险费率机制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对于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https://www.meipian.cn/53heganf
3.雇主责任险严禁承保的有哪些?()“由于生产型现代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工业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结合紧密,互动性强,因此我行可依托现有的大型制造企业客户,通过产业链条辐射带动,实现对现代服务业客户及其上下游企业的整体营销。”该营销推进策略属于( )https://www.shuashuati.com/ti/4122e1a70dce4553a6b19a162e0cd781.html?fm=bd439971ace66940e1f80df9788670a1fa
1.切实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法规這個勞動保險條例就是以國家法律作保障,來切實解决廣大工人、職員生活中從來最感痛苦的生、老、病、死、傷、殘的困難和顧慮。因此,勞動保險條例的頒佈,又是中國工人階級的一件最大的喜事,也是全國人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一件喜事。我們特為勞動保險條例的頒佈,表示熱烈的慶祝與衷心的擁護!http://fw.mwfw.cn/fagui/218229.html
2.向春华:统一与分化:平台用工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之体系构建第三,平台企业对于用工产生的职业伤害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或者需要通过更高的成本,如高额雇主责任险予以化解,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迫切需要解决职业伤害保障问题。④ 针对这一现实的制度需求,社会实践提供了三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较为完全的工伤保险方案,即将平台用工完全纳入现行工伤保险体系,工伤...https://www.legal-theory.org/index.php?mod=info&act=view&id=28034
3.雇主责任险购买条件和要求?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雇主责任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用于保护雇主免受由职员或雇员面临的工伤或职业疾病引起的法律索赔。如果您是一家雇主,您可能会想知道有关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条件和要求。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这些问题。 https://www.lilvbiao.com/wenda/239223.html
4.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法律有哪些规定?韦柳雪律师精选解答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1、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的有关的诉讼费用。一般来说雇主责任险的赔...https://m.64365.com/tuwen/aaavopi
5.保险项目(精选十篇)对于总承包项目而言,为了明确划分用户和承包商的责任,该责任险可分为用户雇主责任险,承包商雇主责任险。在项目建设期间,用户和承包商都必须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分别进行投保。投保额度要根据用户和承包商各自企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按年进行计算,从近几年各地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来看,国家给出的每人每年投保额度为40万元,各企业...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8o3k0zt.html
6.福利制度管理制度十六、雇主责任险 公司为安全管理员购买《雇主责任险》以保障工作特殊性所需。 福利制度管理制度8 1.总则 本制度旨在保证公司运作顺畅及良好工作作风形成,同时力求对不同工作性质及方式的部门有灵活、实际、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 2.工作时间、加班 2.1员工上班时间原则上为: ...https://www.ruiwen.com/zhidu/7680244.html
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梳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http://www.nmzqlh.com/csdt/info_413.html
8.收藏3张表为您梳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681126
9.办公室助理岗位职责简短办公室助理主要职责(9篇)4-1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做好员工雇主责任险的新增或变更相关表格的填写和报批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保险公司; 4-2 做好员工意外伤害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4-3 做好雇主责任险的续保工作。 5-1 做好公司各种证照的登记、统计工作; 5-2 协助办公室领导及时办理公司有关证照的年检、变更事宜。 6...https://fanwen.chazidian.com/fanwen1428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