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承保区域为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5、在投保本保险前请您认真阅读《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了解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在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6、在投保本保险时您应如实填写各项投保信息以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7、本保险合同以电子保单形式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与纸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8、本保险提供电子发票。
9、本保险由博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面向全国销售并提供服务,如有其他疑问,请在投保前联系客服热线400-180-1616进行咨询与确认。
10、保单未到期前,如被保险人未有员工出险,则保险人收取保单约定最低保费后,允许保单退保,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最低保费标准:截止被保险人书面提出退保申请之日,生效不超15天(含)的按照半个月保费收费,生效超过15天且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保费收费。
特别约定
4、本保单可加人(保险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不可减人。保险期限1-3个月(含)的保单不可换人,保险期限超过3个月的保单可以换人,任何保险期限的已出险人员不可替换。换人规则:原4-5类工种人员可替换为新的4-5类工种人员,原6类工种人员可替换为新的6类工种人员,4-5类工种人员和6类工种人员之间不可互换。
5、保单未到期前,如被保险人未有员工出险,则保险人收取保单约定最低保费后,允许保单退保,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最低保费标准:截止被保险人书面提出退保申请之日,生效不超15天(含)的按照半个月保费收费,生效超过15天且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保费收费。
6、本保单仅承保以下工种(含高处作业):钢结构安装工、钢骨结构工人、机械设备拆除工等。本产品可承保工种以太保职业分类表为准,本保单雇员投保的工种以保单的雇员清单为准。
8、建筑拆除(含钢结构)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作业。屋面防水、屋面防腐、屋面翻新维修、屋面更换均不属于建筑拆除范畴。
9、被保险人雇员遭受伤害时,实际从事的工作(不属于拒绝承保工种)危险程度高于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的工作类型的,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扣除绝对免赔20%后赔付。如属于第7条特约的不承保工种,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如被保险人雇员遭遇保险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工伤赔偿标准核算身故赔偿金。
13、如被保险人雇员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伤残,每人可从保险人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每人伤残赔偿限额*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
14、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伤残程度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给付比例100%,二级伤残给付比例90%,三级伤残给付比例80%,四级伤残给付比例70%,五级伤残给付比例60%,六级伤残给付比例40%,七级伤残给付比例30%,八级伤残给付比例10%,九级伤残给付比例7%,十级伤残给付比例5%。
15、医疗费用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内,按照实际指定就诊医院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劳动、卫生、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
17、本保单不承担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8、从事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从事特种作业必须取得对应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证),否则发生死亡或伤残事故,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扣除绝对免赔35%后赔付。高处作业证及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
19、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为大陆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天津静海区、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廊坊市、三河市、霸州市、秦皇岛青龙县;湖北黄冈市、麻城市、武穴市、荆州市。如因危及生命的紧急抢救(达到住院标准)无法前往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的,经急救、情况基本稳定后72小时内,须转入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治疗。
20、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保险责任。
21、以下情形,保险人不得以保单上列明工种有误而拒赔或者减少承担赔偿责任:保单上列明工种对应的保费,不低于被保险人实际工种对应的保费。
22、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若伤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赔偿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3、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先行赔付,本保险再赔付差额部分;而投保了其他商业保险,则依照保险法的重复保险要求,其他商业保险与本保险按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4、兹经双方确认,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