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已于近日完成。自2024年2月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按调整后的结果执行,已缴纳的1月所属期工伤保险费不补不退。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事项划重点:
一、浮动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
二、基准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起,浙江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当浙江省基金支付能力低于9至12个月支付水平时,基准费率将适时调整。
三、浮动档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基准费率、在基准费率基数上向上浮动至120%(上浮一档)、150%(上浮二挡)或向下浮动至80%(下浮一档)、50%(下浮二挡)。
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向下浮动,二至八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四、浮动办法
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
(一)支缴率为零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下浮二档;
(二)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5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浙江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含)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下浮一档;
(三)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浙江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含)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按基准档执行;
(四)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浙江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小于150%(含)的,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五)支缴率大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浙江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50%的,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支缴率
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含历年补缴和预缴)的比例。
★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
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被认定的工伤人数占用人单位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比例。
五、结果查询
经比对、审核,2024年度东阳市工伤保险费率发生变化单位为18637家,其中上浮企业为1026家,下浮企业为17611家,变动单位将短信告知,请注意查收。
具体浮动结果单位可通过法人账户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地区切换到省级——点击部门服务——选中省人力社保厅——进入“浙里人社服务专区”——点击“社会保险网报系统”——选择【参保征缴】——点击【单位信息查询】查询费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