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用来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对于寿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是指寿险公司履行承保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它反映的是寿险公司的资产与债务之间的一种关系。
偿付能力的经济内涵
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大小的标准是偿付能力额度,它是指在任何一个指定日期,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从管理的不同角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二种是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指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其赔偿和给付义务,在理论上应保持的偿付能力额度。
第三种是指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指保险监管机关为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依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中如下定义了认可资本和认可负债:
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
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二)投资资产,(各类债券),(三)长期股权投资,(四)再保险资产,(五)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保费等;(六)固定资产,(七)独立账户资产,(八)其他认可资产,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急资本等。
认可负债是指保险公司无论在持续经营状态还是破产清算状态下均需要偿还的债务,以及超过监管限额的资本工具。
认可负债包括以下类别:
(一)保险合同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二)金融负债,(三)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保单红利、应付赔付款、等;(四)预计负债,(五)独立账户负债,(六)资本性负债,(七)其他认可负债,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现金价值保证、所得税准备等。
所以,从投保人角度以一份保单为例,投保人的保费属于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而未到期赔付责任属于保险公司认可负债。显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越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越高,偿付能力的指标也看起来越漂亮。
当然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还有很多:
1、偿付准备金
偿付准备金等于资本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盈余之和,其与偿付能力成正比。
2、赔付率的波动
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
赔付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二者成反比。
3、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不仅可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还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利润,增加偿付能力和经营稳定性。
4、费用水平
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费用,是改善保险公司经营成果,提高偿付能力的良好途径。
5、业务增长率
偿付能力的大小应按照偿付准备金与净保费收入的比率来衡量。当业务过快增长将导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迅速扩大,往往会造成利润外流,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
6、红利分配
红利分配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的提存和偿付能力的大小。
而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原因有:
1、确定的保险费率过低:价格竞争导致费率过低,造成亏损
2、业务质量差造成赔付率过高:核保把关不严、道德风险严重等原因
3、内部管理不善造成高额骗赔案件;
4、对巨灾风险估计不足:一旦发生巨灾,造成赔付困难
5、保险投资失败
6、再保险安排不当,对重大标的的自留额过高,一旦发生大额损失,赔付困难
7、其他宏观因素
2018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指出,与上年年末相比,共有43家公司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但仍保持着良好的偿付能力。当险企业务快速扩张时,最低资本要求就会增加。如具公司实际资本不变,偿付能力充足率就会下降。一些刚刚成立的人身险公司为了尽快增加保费扩展业务,通常会承保一些质量较差的业务,使偿付能力下降。在目前的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偿二代的监管后面会细讲),如果业务质量足够好,即便业务快速发展,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不会快速下降。
购买保险其实最关心的就是理赔。那么,偿付能力好,现金流好=理赔好?
我想很难从“偿付能力”的角度让投保人在理赔这件事上吃下定心丸。想想也对,保险公司有能力理赔,和会不会给某个人理赔,本身就是两件事。理赔顺利与否,归根到底还是得看合同条款。但如果看到一看理赔条款非常好的产品,性价比极高,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又不是很高,总还有点担心,能不能买呢?这个值是多少才安全呢?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有至少100%以上的资金偿付能力。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对于偿付能力的监管:
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章的第十六条规定,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偿付力在70%以上,但不足100%时
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总结一下,就是“开源节流”。保险公司的债务能力就是其保单,保监会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取消保单,因此实际债务是固定的。在稳定现有债务的基础上,限制接收新的债务(即保单),同时增加资金注入,以此达到提高偿付能力的目的。
责令再保险的意思就是,我们平时的被保险人为“人”,而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时,即将保险公司变成了被保险人,由其他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该保险业务。我们比较熟悉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就承担了再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的运营再加固一道防线。
2、偿付能力在30%到70%之间时
如果偿付能力过低,保单出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无法支付其理赔。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过低时,保监会会责令让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让其他有能力承担的保险公司接收保单,继续履行保险义务,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保监会还会限制保险公司的大笔金额支出,以维持保险公司的基本运营。
3、偿付能力低于30%时
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也就是说,保单依旧有效,不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接管后,根据《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在国务院监管之后还是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话,该保险公司将会被依法撤销。依法撤销时,该保险公司的债务,即原保单将会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同样业务的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单义务。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看明白了吧?如果保险合同符合规定没毛病,就算保险公司真的不幸解散,那也有接盘人来赔,不必担心。那么偿付能力报告是让谁看的?难道写了这么半天,然后说数据怎么样我也不用担心,难道跟我没什么关系?其实不是,作为客户,从粗浅的层面解读这样的偿付能力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还是应当有一些。起码能够对身边的保险公司是否具有长期发展的能力有所判断。如果有人说了一家您不太熟悉的保险公司,产品条款特别实惠,而您对偿付能力有概念,了解到这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刚被评为C级或者偿付能力在70%左右,您是不是得三思啊?但是如果赔付能力大于100%且风险综合评级在B以上,心里就明白这家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完全合格的。
当然,偿付能力报告当然也不单单是给客户看的。除了客户,还有很多关心企业发展的人。宏观了说有保监会的监管人员,还有企业的股东、投资人等等,往微观了说还有像我一样的,想通过这些数据,让自己变得更加专业,理性,对行业、险企、甚至是产品更有信心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