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上述两个法规对医师多点执业规定如下:
1.多点执业的概念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上述《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1)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4)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3.执业范围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4.执业地的限制
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5.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由第一执业地的医疗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7.无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的几种特例
(1)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时,到对口医院执业;
(2)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时,到帮扶或托管医院执业;
(3)在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
(4)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5)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跨省执业的实践操作—多点执业与会诊相结合
由于医师多点执业不能跨省,所以医师到省外执业通常是通过会诊的程序来完成。
1.关于会诊的规定
根据原卫生部于2005年4月30日下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规定:
(1)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3)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多点执业与会诊相结合
对医生多点执业的一些思考
谈到医生的多点执业问题上,公众大多将目光集中在政策、体制等限制上,认为跨省多点执业没有放开、第一执业地不为医生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公立医院事业单位体制等原因,是阻碍医生多点执业的障碍。我个人理解,这些政策上、体制上的限制,只是阻碍医生多点执业的一方面原因。医生想走出公立医院、甚至跨省执业,要面临的另外一个困难,是如何选择“安全”的多点执业地,以及如何防范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执业风险。
在实践中,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在办理多点执业之前,向我们咨询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发生了医疗事故怎么办,到底应该是哪一方承担责任?有了医疗纠纷怎么解决?医师的权益到底如何得到最好的保障?
2.医生多点执业,大多会选择中小型医院合作。在实践中,大多数中小型医院并不具备先进的诊疗过程记录工具,而医生如果以个人名义到外省执业,与地方中小型医院合作,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很难说清,医生个人的利益其实较难被保障。
3.从患者角度来看,国内“医闹”频发,也给医师走出公立医院增加了风险。国内新闻在医疗领域的宣传一向是报喜不报忧,导致很多患者在就诊方面存在误解和偏见。我就见过很多患者,他们甚至觉得我生了病,去了医院,就应该被查清病因、被治愈。如果医院查不清病因、治不好我的病,那就是被医院“误诊”、就是医疗事故。但事实是,目前有太多种类的疾病还不能完全被人类认识、被治愈。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了医闹,公立医院、政府从“维稳”角度出发,又愿意花钱息事宁人,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如果这些“医闹”发生在医师的本职单位,通常情况下,医院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保护自己的职工,大多都愿意积极协助医生解决问题。但如果是在医师自己找的多点执业地发生“医闹”,就有可能出现医院与医生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影响医疗效果的因素有很多,医师自身的技术能力只是一方面。除此之外,医生以及医院的口碑、提供的硬件环境、麻醉师护理团队等的技术水平及熟悉程度、配合的默契度、用药、耗材的产品质量、医师对医疗器械操作的熟悉程度等,都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医疗效果。而医疗效果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又会被患者主管判断所影响。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感受度等,更会直接影响到患者对最终医疗效果的判断。
4.医生集团的优势
以上谈到医师多点执业面临的各种困难,那么这些困难如何解决呢?个人理解,这便是医生集团存在的意义所在。如果有一个团体,他们可以组织各种资源、人才,为医生提供上述医生自己搞不定的各项服务,他们一定是有市场、会受医生欢迎的。
(作者:赵博嘉,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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