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心得体会(通用12篇)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们现在的承保政策中,对一保两年以上的车险业务取消续保无赔款优待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超过二年或五年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但可以以其他方式请求赔款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安邦和其它保险公司一样工作分为外勤和内勤,在内勤人员要具有三种业务能力;

1、拓展能力;

2、分析问题的.能力;

3、人际交往能力。

内勤工作是一门艺术,要做好内勤工作,首先要具备作为内勤的一些基本素质,如语言表达能力、文电处理能力、会务接待能力等,注意处理好一些工作上的矛盾。内勤工作没有盲区,只要领导工作有可能涉及的领域,内勤就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完成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有点类似于文秘的性质,内勤工作职责协助领导草拟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类报告。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敌情、政情和治安情况。即使准确统计有关数据,上报各种报表,做好日常考勤登记和出勤统计。搞好文书材料收发、登记、阅办和分类管理工作。做好资料、稳当、印章管理和文印工作。负责全处财务报帐,会同户籍管理员搞好分管工作及办公室日常接待、管理工作。按月拟造临时工工资表,送领导审批后,及时发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外勤人员有时必须吃苦。春夏秋冬,他们最知冷暖;东西南北,他们最识路遥。他们不能懒,不能馋,要时刻打起精神,准备出发体会外勤工作不仅劳力,而且劳心。表面上的外出工作是体力劳动,可在很多方面也是一项脑力劳动。类似的工作有:销售员,业务员,签证员等。

我们做外勤的的确是在外面跑的,第一节实习课就是到外面收集名片,这事看着简单实际做起来不像想象中那么容易,首先考验了我们大学生没出过校门去跟陌生人接触,并且还要说服别人给你名片。第一次跟别人要名片时就遇到困难了,如目标不让我们接触或者连说话的机会都不给就把我们打发走了。更有意思的是在要门片时还被保安赶出了大楼,心里的却不好受啊,不过赶归赶名片还得要,换了各地方,我和组员商量了以下要名片的台词及寻找以些相对较容易靠近的客户各自顺利地收集到了5张名片。

在全球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保险业务经营的好坏,不仅事关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也影响到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何借鉴国际上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先进经验来改进我国传统的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已成为摆在我国汽车保险从业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模式及特点

国外专业从事车险理赔服务的机构数量较多,而且分工很细。保险公司与外部机构基于各自的利益,为达到使客户满意这一共同目的,特别重视相互之间的合作。他们既各司其职,又特别注重信息、资源的共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勘、定损环节方面的合作

查勘、定损工作作为理赔服务的第一环,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对案件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第一关,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的数量、结案的速度、社会影响、晶牌效应等诸多方面,所以,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环节。为了应付大量繁琐的查勘、定损工作,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的模式。

(二)信息技术开发环节的合作

2.提高查勘定损的准确性。德国安联集团一直使用Audatex系统(现属于美国ADP公司),近期还使用Glassmatix估损系统,保证了车险理赔的规范、透明

3.提高接报案的及时性和方便性。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使用24小时工作的事故受理报告系统,该系统与全国各地的14个理赔中心及全国252个理赔终端的远程计算机系统对应,客户从任何理赔终端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并在7日内得到赔款。

4.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在我国的某些地区,车险理赔已经开始启用远程定损系统,通过因特网传送,实现保险公司定损员既可以当场定损,又可以进行网上远程定损,客户和修理厂还可以上网查询定损结果和配件价格、甚至购买配件等功能。

(三)提供多样化服务环节方面的合作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是现代车险理赔的一大特点,其中,衍生服务已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当属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医院、警署、维修厂、玻璃店、救援公司、急救中心等外部机构的合作非常普遍。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美国还出现了一种专门为汽车保险公司做损余处理的公司。大量专业机构的存在不仅提高了保险业的总体水平,而且促进了保险保障质量的提高和保险服务成本的降低。

二、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汽车理赔服务的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一)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

由于机动车辆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特别是在提供服务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与机动车辆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体系或者服务机制,做好机动车辆出险后的处理工作。这种服务体系或机制主要是围绕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及时的援救、查勘、定损和修复方面,同时,还包括处理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案件。目前,我国较为成熟和流行的模式是以保险公司自主理赔为主导的理赔服务模式,其特点为:

1.各自建立自己的服务热线,对被保险人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服务,通过热线接受报案。

2.各自建立自己的查勘队伍,自身配备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设备,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

3.各自建立自己的车辆零配件报价中心,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影响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组织专人从事汽车配件价格的收集、报价和核价工作。

4.查勘定损的某个环节或服务辐射不到的某个领域才交由公估公司、物价部门、修理厂、调查公司等外部机构去完成。

(二)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利弊分析

自主理赔。即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负责事故的检验和损失理算。这种方式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明显带有一系列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估损方法和理念不断传人国内i被保险人的保险消费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模式的弊端便日益凸现出来.

保险行业是一个全新的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其实并不长,此外,保险业也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都很重要通过今天程讲师的讲座,我学习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下面我谈谈今天听讲完讲座的的心得体会。

首先程讲师为我们介绍了保险业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増长,整体实力、发展动力和内在活力明显增强。但是也存在着劣势,例如在金融竟争的基本格局中处于劣势。当前,我国金融业改革向纵深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对金融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金融市场新格局形成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是相对于金融市场,竞争实力和业务规模相对薄弱。

程讲师也为我们简单分析了保险业未来的前景,使我们得知在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保险市场也会不新深化、不断变革和演进,主要可以包括一下几个方面实行价值管理,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综合经营道路的大型保险集团成为市场主导力量专业化的中小保险公司日益成为保险市场生力军资本运作兴起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近年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频频开展资本运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我国保险市扬产生了强大而积极的影响。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称号,是因为在平安取得保险牌照之后,几乎只要有新的牌照被批准,都会诱发平安内部的人士动荡。遍布于行业的平安人オ,成为了平安对保险业最大的贡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成长为我国三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目前保险业务是中国平安集团的核心业务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本公司由经营单一财产保险业务,逐步建立了以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和平安健康险四大子公司为核心,向客户提供全方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完整业务体系。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保险知识教育,增强我们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开拓我们的视野,提高我们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意识。20xx年11月12日晚在小礼堂,特邀中国平安高级讲师程祝兰向同学们讲授“保险行业的发展前景”专题讲座。

本次授课内容通俗易懂、生动详实,反响强烈。通过本次保险专题讲座,进一步增进了我对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就业前景更深一步的了解,也进一步提升了我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加了我的保险基础知识,普及了保险理念,同时也增强了我的保险意识。

怀着空杯的心态,4月16日,我有幸参加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期两天的新人班岗前培训,回首培训过程中经历的点点滴滴,感慨颇多。

下面我从以下四点浅谈一下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一、课程紧张而有序,氛围严肃而活泼

激情四溢、精彩纷呈的课堂还在脑海里缭绕。转眼下午的培训又到了,老总对目前保险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讲解。从他的讲解中,我们认识到了现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位置、未来的趋势以及保险销售的基本理念。

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良好点滴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我在培训的第二天,老总在讲述公司的企业文化中让我体会到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总比别人多付出一点,总比别人多努力一些,总比别人多学习一分,离成功总会近些再近些。

二、态度决定一切,理念产生力量。

“做保险就是做事业,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端正态度作为成功与收获的起步。米卢曾说过:“态度决定一切!”只有从心里认同了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使行动变自发为自觉,才能产生良好和积极的效果。

课程的第一天我认真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培训班过程中如何学习,想学到什么,学习后对自己有哪些期望?现在我找到了想要的答案。我觉得,首先要明确目标,树立信心,理论联系实际,严格遵守纪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踏踏实实朝大目标走去。一个公司请出多位日理万机的高管为新人授课,这样的机会,人生能有几回?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和努力呢?积极向上的态度是进步的根本保障,良好的心态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三、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

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价值,就要有目标,并且要为之坚持不懈。罗桂友总说,“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心里洒上健康的种子,不能让消极的心态生根发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坚持不懈,让目标积极、健康的茁壮成长。”老总们用亲身经历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自强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创业路上,靠得就是这种历经千辛万苦、走遍千山万水、想遍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的精神。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

四、做最好的自己,缔造成功的未来

培训也已近尾声,但公司的培训给我带来的体会却是无穷无尽的,以前我一直认为做保险是最让人看不起的职业,但是培训让我彻底摈弃了对保险的偏见。只要给予客户专业的理财服务,提供他们真正需要的产品,那我们就一定能够得到人们的尊重。

虽然培训仅仅两天,但却让我迸发出了一种对事业的激情。我不希望自己只是一个过一天算一天的人,虽然我成不了李嘉诚,但我愿意做一个有个性、有想法、有追求的年轻人!我希望在公司这个平台上实现我的梦想。感谢公司给了我机会,我将用行动证明给“公司”看,“公司”没有选错人,同样我也没有选错公司。

第一,在营销保险前,我们自己要对保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只有自己认同并熟悉的产品,才有可能成功的推荐给客户。所以在我营销每一个保险前,我一定会尽可能的了解清楚这个保险,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细节之处,当与客户介绍这个保险时,你能把客户有疑惑的细节解释清楚,会让客户觉得你非常专业,并且对该保险的信心也会增加。

第二,把适合的保险推荐给适合的人。这点是很重要的,在熟知了我们代理的各种保险后,要选对营销的对象,不能乱撒网。一般我会先问清楚客户的想法,了解清楚客户的需求,再在我们代理的保险中选择适合的推荐给客户。

以上是我的一些小小的保险营销心得,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得到各位的指正,希望我们能在不断的总结经验中更有效的做好保险营销。

经过近一个星期在中国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都市路支公司的实训,在渠道经理的关照和指导下,及自身的努力,让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公司我学到的不仅是理论知识,更多的是自我综合素质方面的认识。最主要的是不仅让我学会了做事,还教会了我如何做人。对培养我的工作意识和提高我的综合素质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此我由衷的感谢中国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都市路支公司,给了我这么好的一次机会。针对这次在贵公司实习我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说说我的感受及所取得的进步。

一、系统培训使我对保险工作有了更好的认识和了解,对树立信心起到很大的作用。进入公司前我就听闻:“保险不是人做的”,“一人做保险,全家不要脸”等话。给了我一点压力,进入公司的那一天,公司对我们这些新人进行了一次晨会表演,首先从认识自我到认识一个公司再到认识整个行业,这是我对保险行业一次深刻的认知,我觉得“信心”这是公司给我的最大感觉。无论做任何一个行业,担任任何一角色。

首先树立自我对公司,对产品、对行业的自信心这是很重要的。一个人最大的敌人就是自我,如果自己对公司、对产品没信心,底气不足,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我们又如何去说服客户呢?其次再到对产品、业务流程、销售技能等基础知识的培训。这次培训虽说很短暂,但它刺激着我的神经,冲击着我的心灵,让我知道保险是可从事终身的事业。

二、银行网点实践让我的业务技能及沟通技巧不断增长,公共关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单单光看还是不够的,某些认识都还是肤浅的,还需要我在实践当中去不断深入地理解。特训完后我跟师父到网点前线现场实践,一边是团队长继续培训及同伴们的相互模拟演练、相互探讨,一边是自己对资料的反复琢磨。一周下来,觉得自我已经能比较熟练地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一些简单的销售技巧,。我们的渠道经理给我分配了一个农行网点,通过实践一周,我的沟通上了一个台阶,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在实践中我还需要处理团队合作中的人际关系和沟通问题,要搞好人际关系并不仅仅限于本部门、本公司,还要跟别的机构例如银行等机构的职员做好沟通,只有这样工作效率才高,工作起来才会顺心应手,相信这也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

公司的这种要求让我体会到了员工团队的专业、高效、凝聚力。轮流的会议主持提高了我的胆识及演讲水平,正因如此我发觉我成长的很快。虽说我取得了不少进步但我还存在着以下几点的不足:

一是工作中有时自信心不足,有放弃的念头。时而出现低级错误。

二是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有时显得较为急躁,没有及时找出失败的原因。

三是对一些业务知识特别是银行、金融、证券知识不够熟悉。

四是社会阅历相对来说较少,跟客户聊不起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以更好的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熟练的掌握各种业务技能才能更好的投入工作,我将通过多看、多学、多问、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通过实践不断的总结经验,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的对待每一件工作。最后由衷的感谢我的母校对我的培养,感谢中国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都市路支公司,给了我这么好的一次机会。

保险理赔这个工作是非常繁琐的,属于理赔流程中最后一个关口,是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岗位。回顾过去一年里自己在这方面的所做所为,得失俱在,有值得肯定也有需要完善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其次,通过与同事的共同协作,我们再理赔案件的结案环节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理赔案件结案的整个流程是从客户出现报案后,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拿给财务部转账汇款。截止12月份,已结20xx余件已决赔案。并且在通过年底理赔部全部门的努力,将已决案件结案率成功的从70%提升至85%以上,完成了总公司下达分公司理赔结案率的任务。

再次,在工作中,深刻领会到爱岗敬业讲奉献,严于律己等职业道德的提升。公司在这年人员减少与业务量加大的情况下,自己也尽自身最大的努力,做到了不拖延赔案,在案件处理的特殊时期加班突击赔案,成功保证了工作效率。自己也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培养了奉献意识。

在过去的这一年,在领导的信任、关心和培养下,个人在工作方面及其它综合素质方面都有所提升。在此,非常感谢领导的栽培和同事的帮助。一年的工作已经结束,在即将迎来的一年中,我们会继续不断的努力,这是一只无法拒绝的问题,这是一直以来我们在年终时候的总结。每一年都有自己的进步,每一年都会有自己的成长!相信大家在来年中一定会取得最圆满的成功的!

20xx年11月12日晚在小礼堂,我校特邀中国平安高级讲师程祝兰向同学们讲授“保险行业的发展前景”专题讲座。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保险合同的效力文件,为了以便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保险知识教育,增强我们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开拓我们的视野,提高我们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意识。

在学习中,程讲师提到了贯彻保险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一、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行业,这就是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在我国的保险业中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不仅让投保人遭受损失,失去信心,还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险行业涉及的知识面广,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从而拓宽我们的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通过这次讲座学习,我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和监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作为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只有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时时约束,自己,警醒他人。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保险,把未来不确定的风险转化为现在的保费支出,用较少的钱来规划未来。保险,用一定的经济支付来换取风险的转移和获得经济补偿。最重要的一点认识,保险是人类经济生命的延伸。

从本次讲座我了解到保险行业是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器。相信经历过灾难的人们,他们在那种绝望的情况下,如何才得以解脱的。比如5-12大地震、车祸、疾病、其他灾难降临的时候,保险可以让个人脱离困境,社会才得意稳定,国家才得意健康发展。

保险行业是社会经济的助推器。保险公司将客户的保费投资金融或其他有前途的行业,从而使这个部分的资金升值,反过来又让入保险的客户得到更大的利益。社会闲散资金得到了更大作用的发挥,从而刺激经济的发展。

保险行业是个人创业的良好选择。如果一个人不选择职业经理人的话,就应该是个人创业了。个人创业有很多选择,其中选择保险代理,应该是低投入、高回报、可塑性强,但是挑战也很大的事业。个人估计,许多的人都是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其中原因,现在还只能够是想象了。

保险行业是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无论是收入还是晋升,全靠自己的努力发挥,规则明确,考核透明,因此一切都是积极的。

保险行业的可塑性很大,有很多发展的机会再等着你。你每天都有机会去面对新的挑战,不断的改变自己塑造自己,从而保持终身学习的习惯,向成功的彼岸逐步靠近,向自己的理想奋进。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保险市场还将长期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阶段。而银保渠道在我们业务收入的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银保业务的发展正在改写现有的市场格局。

我想要做好保险,一定要有四心:远大目标的企图心、充分的自信心、爱人爱己的爱心、用不懈怠的恒心。

保险,对于我们xx银行来说一直以来犹如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也为了提升我xx银行在同业中的竞争力,我们特别邀请了保险资深客户经理对全所员工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我们都知道保险业务相较其它零售业务有着较为丰厚的回报,但极少时候能向客户销售成功。在这短短的培训中,我总结了不少销售心得。

第一、要把握市场,加强对产品的熟悉及了解程度。

销售任何一件产品,作为其销售人员,必须首先掌握其产品性质及特点,除了掌握产品本身之外,我们还需要将其准确定位,对于产品所对应的市场还应当有一个相当的了解。例如,保险相较其它储蓄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在这频频加息的时代,保险产品会随着银行加息而增加分红,这样就避免了客户不用每次加息都要跑到银行来转存,避免了客户频频跑银行排队的麻烦和利息亏损的风险。银保产品还有一份意外保险的赠送,这就相当于既做了理财投资,又多了一份人生保障。

第二、主动销售。

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有闲置资金,当其确实没有什么急用之时,保险销售的手段就可以派上用场了。这时,应该跟该客户建议,如“你可以相应将自己的一部分闲置资金做个中长期的理财,使得自己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大化的收益。”

尽量站在客户的角度去销售,不要夸大其词,要用事实说话,用自己的情绪去感染客户,增强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才能达到说服的效果,这样做也使得销售的成功率会大大增高。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每天都要与不同的客户群打交道,因此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往往会影响到与客户的交流,甚至会导致客户降低对我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忠诚度,对于客户的拒绝应当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切记不要因此而影响到自己销售的积极性,并对客户拒绝的原因加以分析,以便今后纠正改进。

以上即为我在培训中所学到的,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学以致用,使我xx银行的保险业务拥有质的飞跃!

在“群龙取水”的活动环节中,虽然是很简单拉人取水。但是队伍都进行了人员排序,为的是以最高的效率完成任务,前排的水、后排的.水、中途碰倒的水,谁去拿。...

第一,在营销保险前,我们自己要对保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只有自己认同并熟悉的产品,才有可能成功的推荐给客户。所以在我营销每一个保险前,我一定会尽可能的了解清楚这个保险,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细节之处,当与客户介绍这个保险时,你能...

非常荣幸参加了省公司组织的银保销售精英综合理财技能提高培训班,首先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次销售培训的机会,作为一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是我职业生涯的加油站,更是人生道路上实现服务公司、自我价值的重要一课。...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中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如火如荼的关键时刻,xx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高调出台。为与06年的“国十条”相区别,本次业内称之为“新国十条”。...

保险行业是一个全新的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其实并不长,此外,保险业也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都很重要通过今天程讲师的讲座,我学习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下面我谈谈今天听讲完讲座的的心得体会。...

人保财险公司非车险部个人工作总结在回顾这半年工作之前,我首先要感谢人保财险,感谢人保财险给我的机会,感谢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和支公司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照,也很感谢人保财险同事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在全球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保险业务经营的好坏,不仅事关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也影响到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

我非常荣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20xx年后备管理干部培训班,首先要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作为x保公司的一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是我职业生涯的加油站,更是人生道路上实现服务公司、自我价值的重要一课。...

20xx年3月20日,营业二局全体人员特别邀请营业一局的保险出单精英团队,到营业二局科内与二局的部分支局长、营业员进行了经验交流与沟通。下午3点在营业二局会议室保险业务经验交流会现场,气氛非常融洽。...

THE END
1.新保险法的亮点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https://m.huize.com/study/studytag/word-2052.html
2.浅议新保险法之“不可抗辩”条款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Armstrong Act)。1906年美国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将不可抗辩条款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其后相继为其他州所采用。美国大多数州议会均制定专门法律,强制要求保险人在寿险和健康险...http://www.sqfy.gov.cn/article/detail/2013/03/id/5125986.shtml
3.解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不可争议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或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后,除了由于投保人欠交保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关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保...https://www.xuexila.com/lunwen/law/jingjifa/41350_2.html
1.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是什么意思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那么,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https://www.66law.cn/laws/162965.aspx
2.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是()。【单项选择题】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是()。 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C.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确认保证义务 D.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如实告知义务...https://www.075238.com/ewed/8163.html
3.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内,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是...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内,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是()。 A.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B.主张保险合同有效但拒绝给付保险金 C.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D.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但退还所交保险费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题库练习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https://m.ppkao.com/mip/tiku/shiti/8446657.html
4.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及其适用财产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 1 年,而不可抗辩条款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长期期待;2.相对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更容易举证,因为被保险人并没有死亡,无须援引不可抗辩条款进行特殊保护;3.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得被保险人之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至于...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sf1/gjhwbxf/12972.htm
5.保宝网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29、对于初次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其可抗辩期的计算起点是( ) A、合同订立时 B、事故发生时 C、违反告知时 D、违反保证时 30、在寿险契约保全中,为客户保费预缴转实收,保费豁免,保费抵缴,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等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寿险契约保全的具体工作内容属于( ) ...https://www.oh100.com/kaoshi/peixun/203031.html
6.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精选6篇)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u1hzec.html
7.主要的保险条款有哪些?(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https://www.64365.com/zs/888437.aspx
8.会计视野法规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28.《保险法》第十八条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 包括《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责任免除”,即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所有不因投保人、被保险人...https://law.esnai.com/mview/60037
9.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建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责任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则。假如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照实奉告重要现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回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越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利即告损失。...[查看详情] ...https://www.tingsonglaw.com/label/16862
10.保险合同怕有“坑”,今天详解十大“时间坑”《保险法》为了防止保司明知道保单有问题,依然收取保费(不出险稳赚,出险拒赔),所以设置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起超过2年的, 保司不能主动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法律设置了两年不可抗辩,但一些消费者隐瞒健康告知,企图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钻空子的行为依然...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1013/14/16534268_940245980.shtml
11.保险代理人考试,2021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业新闻10、在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合同中订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则对于保险人垫交 的保险费,投保人需要承担的义务是(A)。 A、需要偿还垫交额并支付利息 B、需要偿还垫交额并支付罚金 C、只需偿还垫交额 D、只需支付利息额 11、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而中断,而...https://news.vobao.com/article/1007718421794515457.shtml
12.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法律常识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 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https://wap.lawpa.cn/changshi/1017441.html
13.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13、在健康保险合同中,其特有的条款包括( ) a、宽限期条款 a、50万 b、等待期条款 b、100万 c、不可抗辩条款 c、200万 14、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 15、我国保险法规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https://www.ruiwen.com/zigekaoshi/1368448.html
14.保险答案题目:关于宽限期条款与复效条款,以下认识不正确的是:()标签:保险继续教育 题目:关于宽限期条款与复效条款,以下认识不正确的是:() 选项A: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选项B:宽限期内投保人补缴保险费,通常不需要支付利息 选项C:保单中止后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复效,投保人不需要提交可保性证明 选项D:合同复效时,...https://m.rwtext.com/9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