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充商业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是2年,这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以内没有提出索赔的,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
二、保险人(保险公司)需遵循的时效
关于《保险法》第23,24,25条有规定,且不同险种时效不同。
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理赔材料起的三十天内,保险公司应给出核定结果,并进行书面通知。
自给出核定结果之日起,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赔偿责任,应在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如果属于赔偿责任,应在达成理赔协议之后的十天内支付保险金。
三、等待期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将要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还是要去投保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比如带病投保。如果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拒绝赔付并退还所交保费。
不同险种等待期出险后,产生的后果也都是不同的:
意外险:意外险一般会在第二日0:00才生效,相当于没有等待期,出险即理赔。
寿险:如果寿险等待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则获赔;若因疾病等非意外,则终止合同并退还保费。
医疗险:等待期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但是合同不接触,过了等待期后再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四、空档期
五、宽限期
宽限期是保单到期未缴费的60天内,缴费期较长的险种都有宽限期,15-60天不等(意外险无)。这个期间发生事故可以正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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