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1、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v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十七条v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v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八条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v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v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二条v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七条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2、释义.第二十一条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条款目录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十七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九条现金价值第二十条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释义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四条保险期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费第八条个人账户价值第九条初始费用的收取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

4、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第六条责任

5、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

6、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追加保险费,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第八条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直接计入个人账户;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

7、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四、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第九条初始费用的收取对于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不超过5%,以本公司具体约

8、定为准。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9、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一条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10、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11、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条件,由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在本合同

13、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

14、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15、除外。第十七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投保人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但在给付前需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手续费占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值:保单年度手续费比例第一年5%第二年4%第三年3%第四年2%第五年1%第六年及以后0三

16、、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九条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

17、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值:保单年度退保费用第一年5%第二年4%第三年3%第四年2%第五年1%第六年及以后0第二十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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