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布第一个案例:张某与某文化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2日,张某在某文化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购票游玩,张某于购买门票的同时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优游保”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当天,张某在该游乐场所玩“过草地”“爬雪山”项目时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区域段为供游客攀爬、行走的绳索结构的低空网,两侧为相对较为平缓的低空网通道,中间为相对较为危险的一米左右落差的低空网通道(有黑色绳索梯供游客上下攀爬),该区域两侧和中间均可通行,该低空网区域段未设置警示标识。
张某攀走到低空网区域后,径直跳入中间相对更为危险的有一米左右落差的低空网通道时摔伤致左三踝骨折,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6072.77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赔付张某医疗费2万元。张某将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过草地”“爬雪山”游乐项目均系具有挑战性和冒险性的运动项目,某文化公司作为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但某文化公司未在事发低空网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牌来提醒游客合理选择游玩方式,亦未采取其他适当措施防止游客在该低空网区域攀走后径直跳下而产生险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不足,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其责任比例为25%。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虽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费系张某自己交纳,受益人为张某自己,且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其保险利益无法估价,不适用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某文化公司的侵权责任不因保险公司的理赔而减轻,对于张某的医疗费损失,某文化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518.2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意外伤害险的人身属性,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亦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同时,每个人都是其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游客参加风险性游乐活动时也要特别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游玩中应对潜在风险提高警惕,不做危险举动,确保自身安全。只有旅游者和经营者各自尽到自己的义务,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