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责任认定规则(一)赔偿保险公司交强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交强险的性质是一种强制性、公益性险种,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投保交强险是一项法定义务。

《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2、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上述法律规定均明确,交强险赔偿责任独立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不以过错责任为比例划分赔偿数额。

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限额区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有责”和“无责”是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民法典》第1213条明确规定交强险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于2020年9月19日经过一次调整。在此之前,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印发,9月19日施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9月9日发布),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每次事故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上述公告同时规定了责任限额调整过度期期间的处理方法:

1、责任限额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2、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新限额执行,2020年9月19日零时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原限额执行。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的内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的内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包括的内容: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2条之规定,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但不包含合理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因详见本章第十节第四项。

三、交强险对特殊项目的赔偿

(一)“自费药”的赔偿

“自费药”是指未在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中的用药,该费用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负担,超出限额部分按比例分担。作为强制保险,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第三者的利益,保障第三者能及时得到救助。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属性,同时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自费药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内先行赔付。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和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强险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精神损害优先赔偿

四、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赔付时都涉及“第三者”的确定问题。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一)交强险第三者的排除范围

1、被保险人。

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故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投保人人身损害时,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不是本车人员,则此时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此时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

2、作为车上人员的受害人。

我国现行法律将“本车人员”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作的综合考虑,目前还不能突破。

【延申阅读】: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不限于“合法的”情况。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即使驾驶人无证、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据此,投保人允许无证、醉酒等依法不应驾驶车辆的人员驾驶,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不合法的情况,只要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二)特殊情形下“第三者”的认定

1、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驾驶人撞伤(死)的情形

上述人员应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理由:

(1)从对危险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无法控制车辆的地位;

(2)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先脱离车辆,再发生交通事故,从时空上分析,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不在车上,故不属于车上人员。

2、车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的情形

受害人先发生交通事故,再脱离车辆,属于车上人员。关于身份转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3、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的情形驾驶人此时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同时,因其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此类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五、违法驾驶情形下的交强险责任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条司法解释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有些相似,但是二者并不冲突。《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规定了法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具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追偿,但没有明确免除保险公司对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而本条司法解释即是对交强险赔偿其他人身损害的规定。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裁判,不应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免除保险人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本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原则上包含: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

关于持境外驾驶证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问题,公安部《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持境外驾驶证于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应当办理临时驾驶许可,在办理临时驾驶许可时,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未取得临时驾驶许可的,或者超过许可有效期驾驶的均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据此,除非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具有过境运输协议或者驾驶证互认协议,否则持境外驾驶证未取得境内临时驾驶许可的,或者超过许可有效期的,均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相应驾驶资格。

驾驶人违法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能在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求偿,对此应分情况处理:

1、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的,保险公司可在赔偿时相应扣减;

2、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放弃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受害人放弃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又向保险公司请求交强险赔付的,其意思表示应当解释为仅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发生法律效果,不在受害人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之间发生法律效果。在此情况下除非保险公司明示同意受害人对侵权人放弃求偿,否则保险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六、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子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未投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按照已投保交强险情形下,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予以确定。

(一)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以借用等方式供他人使用,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了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修订前的第19条对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之间规定的是连带责任,但2020年修订时将连带责任修订为“相应责任”据此,不应再对二者认定为连带责任。

(二)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两车均未投保交强险,仍应按本条规定确定双方责任。在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损失数额较大、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但损失数额较小的情形下,根据本条解释,次要责任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会多于主要责任人承担的数额,这似乎会导致结果上的“不公正”。但是,这种实体结果的“不公正”,恰恰反映了交强险的功能,也彰显了投保交强险作为法定义务的重要性。侵权责任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事故责任较小的一方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结果上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其违反法定投保义务,致使对方丧失交强险保障的责任。因此,不应依据事故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大小来判断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未投交强险的责任。

(三)机动车转让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四)交强险脱保而商业三者险未脱保的责任承担

(五)未投保交强险的释明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该条规定,在起诉时并未提出相应主张,法院可行使释明权。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不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而是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从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受害人不清楚有关规定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然后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再行裁判。

THE END
1.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全文易车汽车新闻为您提供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全文的最新汽车资讯,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全文相关的最新易车号文章,为你购车提供参考。https://news.yiche.com/tag/4284986.html
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法律法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91453.html
3.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http://www.ab-insurance.com/cpxx/jdjlbx/5459.htm
4.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abc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abc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为机动车辆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我们需要了解其中的条款和内容,以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首先,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责任范围。这一部分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车辆...https://www.xyz.cn/toptag/jidongcheshangyebaoxiantiaokuan-18017.html
5.2020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docx保险2020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docx 3页VIP内容提供方:132***0657 大小:39.05 KB 字数:约2.72千字 发布时间:2020-01-21发布于广东 浏览人气:227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2020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docx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https://m.book118.com/html/2020/0117/6100020130002135.shtm
6.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家用车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保险费调整、合同变更和终止、争议处理、附则等,具体条款如下:https://www.chacheliang.com/fagui/7346.html
7.汽车保险条款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此外,保险条款一般还约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受到的损失也不负责赔偿。提醒:驾驶人在维修和保养爱车时,要选正规的修理厂。驾驶车辆时请尽量避免以上6种情况,以免在不知情的...https://m.huize.com/study/studytag/word-1189.html
8.人保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保险保险条款人保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人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助动车。 保险责任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http://www.qzr.cn/vip/55795.shtml
9.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https://www.meipian.cn/35fmyu1y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哪些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辆保险也成为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市民在购买此保险时,还需仔细阅读条款,确保保障内容满足所需。下面我们详细的看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析。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https://www.66law.cn/laws/514834.aspx
2.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保险百科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 产品特色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1] 区别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https://m.dby.cn/detail-103432.html
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另文下发),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6号,银发[1996]178号、银发[1998...https://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4785
4.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DOC43)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https://doc.mbalib.com/view/e6394f7ffb4ab308d20817d711bc35f1.html
5.太平洋车险条款太平洋保险条款中国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https://blog.csdn.net/qq_40739917/article/details/124208348
6.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说明第一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为个人合法占有、使用、管理的...https://www.axa.cn/view/duty_108.html
7.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1版)20231013.docx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地方,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的地方,以主险条款为准。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域〕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https://m.renrendoc.com/paper/295058825.html
8.里面有秘密?解读汽车保险ABCD条款(1)全国所有的保险公司履行的车险条款主要内容是统一的,且全部由保监会批准制定,但保监会根据参与制定车辆保险条例的中国三大车险保险公司:人保、平安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后将保险条款根据内容细节不同分为A条款(也称人保条款)、B条款(也称平安条款)、C条款(也称太平洋条款)三款,全国其他车辆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https://www.cnqjw.com/_html_shehui_car_yczn_/20130109/131695.html
9.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下称“专属条款”),并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 《专属条款》指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06567.shtml
10.关于保险人格式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投保时,原告在被告打印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签章处签名,该声明第2条“本人确认已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为黑体字。被告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https://www.dqxfy.gov.cn/faxueshiwu/216.html
11.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https://www.64365.com/zs/77938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