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第三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第三条赔偿限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条责任免除(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第三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第四条其它事项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第一条保险责任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