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
为提高养老机构及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风险防范处置能力,保障老年人权益,现就办理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入住意外险)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场地意外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公司及范围
根据2021年公开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继续为2022年度全市入住意外险的承保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运营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含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服务站、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等)场地意外险承保单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运营的农村互助照料中心(站)和农村互助照料点等场地意外险承保单位。
场地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在投保的设施场地内活动的人员以及由设施运营企业提供上门服务的居家老人。
二、保险服务期限
入住意外险和场地意外险保期为一年,从2022年3月10日零时至2023年3月9日24时止。
三、保费标准和出资方式
入住意外险按照“保床位”的方式投保,投保费用为138元/年/床,由各区财政、养老机构按2:1的比例进行承担。
场地意外险分为两类,社区养老设施场地意外险为1500元/年/场地,农村互助照料中心(站)意外险保费为580元/年/场地。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
市级补助资金将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由各区统筹使用。
四、保险赔付金额
(一)入住意外险赔付金额
1.在保险期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10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在保险期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约定的保险金额10万元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在保险期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烧伤残疾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约定的保险金额10万元乘以该处烧伤残疾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残疾保险金。
4.在保险期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协议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100%的赔付,最高不超过4万元。
5.在保险期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100元/天)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180天。
6.每一位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含意外烧伤残疾)保险金合计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10万元为限,两项保险责任项下合计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场地意外险赔付金额
每个场地发生老年人意外伤害事件时,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给予赔付,最高限额为: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000.00元
2.每次事故人身伤亡:RMB2000000.00元
3.每人赔偿限额:RMB80000.00元
4.每人医疗:RMB20000.00元
5.每个场地年度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000.00元
五、合同签定
入住意外险应由投保养老机构在4月30日前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承保公司依照中标承诺,履行保险责任和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三)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各区购买老年人保险实际,2023年起,入住意外险和场地意外险由各区结合辖区老年人购买保险情况,自行统筹组织实施,各区要确保上述两项保险政策真正落实,以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市级补助资金将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由各区统筹使用。市属养老机构入住意外险由所在地辖区统筹实施,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各区要对承保机构履行保险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年度理赔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备档。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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