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和计收保险费的基础。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投保人投保运输货物保险时,一般应向保险人申报保险金额。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确定。
从买方的进口成本看,除去商品的货价外,还须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即以CIF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但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已支付的经营费用和本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仍然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都规定,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
例如,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4条f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必须表明的Zui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加10%……”《2020年通则》对CIF、CIP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之A3款规定:“……保险Zui低金额应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即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这部分增加的保险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如买方要求按较高的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卖方亦可接受,但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在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
当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货物、不同地区进口价格与当地市场之间不同差价、不同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水平,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过高的加成率,有时会造成保险人的误解,而拒绝承保或大幅度增加保险费,结果是不利的。
保险金额的计算: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
以CIF发票金额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这表明不仅货物本身包括运费和保险费都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在发生损失时应该获得赔偿。对CFR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投保,需先把CFR变成CIF,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
以CFR为基础换算为CIF时,计算公式:
至于进口货物的保险,外贸单位一般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预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值为准,一般不再加成。以FOB或CFR贸易术语进口时,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的平均保险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CFR价格×(1+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FOB(或FCA)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如果进口单位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而是逐笔投保的,其保险金额也是以CIF价值为准,一般不再加成,计算公式为:
2、保险费的计算
被保险人投保时须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双方的契约关系才能成立。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据,也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不论进口还是出口,都是根据费率表按保险金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若按CIF或CIP加成投保,则转化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费率是我国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率水平,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的。
不同的货物、不同的险别、不同的目的地,保险费率是不同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为“一般货物费率表”和“指明货物附加费费率表”。
前者适用于一般货物投保基本险别;后者是针对某些易损货物加收的一种附加费率,由于这些货物在运输途中极易因为外来风险引起短少、破碎和腐烂等,损失率较高,将它们单独列出,并称之为“指明货物”。
在指明货物中还有一部分货物规定有免赔率。如投保人要求降低免赔率或不计免赔率可按费率表规定的标准,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另行加费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