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全力保障生猪复产保卫战,护航地方生猪高质量复产增收,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充分提高农险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助推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于2020年5月在全省创新推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13号)明确:推行生猪养殖地方保险政策,在执行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本着生猪养殖场(户)自愿的原则,将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从1500元/头提高到1500-3000元/头之间;将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育肥猪保险金额从800元/头提高到800-1600元/头之间。增加的保费由市、市(区)、养殖场(户)分别按照10%、50%、40%的比例分担。执行期限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介绍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介绍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4)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5)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疫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保险责任第(1)项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保险金额
参照能繁母猪市场价值,在主险合同约定的每头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扩展保险金额,但每头能繁母猪扩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500元,具体金额以市(区)政府方案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总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费率
7%
(四)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2)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五)赔偿处理
发生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保险责任第(1)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死亡数量(头)
2.发生保险责任第(2)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死亡数量(头)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注明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介绍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央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养殖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育肥猪体长在50cm以上(含);
(3)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育肥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保险责任第(1)款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参照育肥猪市场价值,在主险合同约定的每头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扩展保额,但扩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800元,具体金额以政府方案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养殖情况,续保业务按正常年景近三年累计存栏数的平均值确定;新保业务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计存栏数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5倍的按2.5倍计算。
保险金额=投保数量(头)×每头保险金额(元/头)
近三年累计存栏数、投保存栏数、投保数量和每头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
(2)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免除观察期。
发生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处理金额按主险赔偿处理方式,由主险单位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单位保险金额之比,等比例确定。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保险责任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按照《保险育肥猪不同尸长每头赔偿标准表》,根据尸体长度确定。
保险育肥猪不同尸长每头赔偿标准表
(以保额800元/头为例)
2.发生保险责任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不同尸长每头赔偿标准-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不同尸长每头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育肥猪不同尸长每头赔偿标准表》,根据尸体长度确定。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注明的其他事项。
三、投保主险与附加险对比
四、案例
能繁母猪案例:
靖江市马桥镇养殖户刘某某养殖能繁母猪6头,在人保财险靖江支公司参保中央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和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500元/头,每头保险费105元/头,中央、省、市(区)财政累计补贴80%,被保险人仅需自缴保险费的20%,即21元/头,6头能繁母猪共计自缴保费126元;同时该农户选择加保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500元/头,每头保险费105元/头,市、市(区)财政累计补贴60%,被保险人仅需自缴保险费的40%,即42元/头,6头能繁母猪共计自缴保费252元。
6头能繁母猪同时参保中央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和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养殖户刘某某共计缴纳保险费378元。
2020年9月,刘某某养殖的能繁母猪中有一头因病死亡,人保财险靖江支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查勘,确定死亡能繁母猪参加了保险,按照中央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内列明的赔偿处理,确定赔付金额1500元;按照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猪养殖扩展保额保险条款内列明的赔偿处理,确定赔付金额1500元,最终共计赔付金额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