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三、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㈡已婚已育的流产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流产前已经采取“上环、节育、皮下埋植”等方式进行避孕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暂不宜上环”的医学证明(原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7、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㈢引产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引产”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引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
五、注意事项
㈡属于党政机关、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编内人员,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妇女生育医疗费报销管理的通知》(中卫〔1999〕75号)有关规定执行;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㈢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到其参保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分局前台办理申请手续,经备案登记后方可享受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自行异地生育,其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