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中,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岁。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职工医保及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据实核定,单位职工工资高于全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00%的,以全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全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60%的,以全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医保费率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0%,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职工个人缴纳2%,实行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为0.5%。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全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核定。
三、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规定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退休后不再缴费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保费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从咸宁市外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互认为咸宁本地实际缴费年限,在省外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互认为咸宁本地视同缴费年限。
四、医疗待遇
(一)个人账户分配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划入840元。职工个人账户现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
(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上述病种湖北省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另血液透析、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5个病种已实现跨省联网结算。
(四)住院报销比例
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透析治疗年内起付标准1000元封顶。
参保人员由于下列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需先自付一定比例,剩余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自付比例为:
1.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为5%;
2.“血液制品(含血浆、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全血)”乙类项目的医疗费用为30%;
3.乙类治疗、检查项目的医疗费用为10%;
4.血液透析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为0.5%;
5.医用材料目录中综合服务类和医技类项目医疗费用为10%;
6.医用材料目录中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诊疗类及手术治疗类(含新增)项目中医用耗材医疗费国产为15%,进口为30%;
7.住院床位费超标准费用部分;
8.市外转诊、就诊应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
(五)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12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12000至30000元(含)赔付60%;30001--100000元(含)赔付70%;100001元以上的赔付80%。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六)意外伤害待遇
参保人员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和无第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当年当次和后续治疗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其他疾病),纳入职工医保意外伤害保障范围。与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政策待遇标准一致。
五、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一)办理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职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就医,门诊、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对应待遇标准。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住院待遇结算。
(二)办理了异地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先行自付10%。未办理异地转诊和其他临时外出备案人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先行自付20%。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先行自付20%。在异地门诊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合规费用支付比例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支付。
异地就诊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同一就医地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多次就诊不用再次备案,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若变更就医地需重新备案。
六、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6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期未满6个月期间生育的职工,待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等。
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在每个妊娠周期的产前检查费支付限额为500元。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生育住院医疗费: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和剖腹产,按住院待遇报销。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报销,后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所参加的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职工医保,同等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失业职工参加了职工医保,同等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因先兆流产、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二)产(休)假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产假天数计算。现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按照本人享受待遇前6个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假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平均日工资计算。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照津贴标准计发。
七、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应由第三人负担;
3.应由公共卫生负担;
4.境外就医;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产生的;
6.自杀、自残(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除外)、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病者或者造成妊娠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