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哦。营改增之后,公司公车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代收取750元车船税,对方只开具了交强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备注栏标注代扣代缴车船税750元,未提供车船税的发票。请问能否要求对方开具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发票,还是凭保险合同报销车船税费用?请提供政策依据。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十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依据以上规定,可以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的完税凭据,同时也可以依据保险单及增值税发票入账处理。
1、车船税一年没交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来计算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2、缴纳机动车车船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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