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某的宣传下,由叶某及其他4人共同出资注册一会员账户作为韩某的下一层级,后叶某等人又各自发展下线,形成了金字塔传销网络结构。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参与人数达32人,组成层级关系6层,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激活费、排单费、托管费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给他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检察官释法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叶某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和投入资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参与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且发展的层级超过三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遂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案发后韩某主动对传销组织的部分会员做出赔偿,叶某也取得该传销组织多数会员的谅解,我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采纳我院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叶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传销组织常用套路
无论传销组织如何伪装,具备以下三点,基本上可以判断是传销:
No.1:入门费
让你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入资格。
——案例中被告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先支付一定资金购买虚拟份额,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
No.2:拉人头
不断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
——案例中的传销组织按照加入顺序、发展人员多少、业绩多少等因素组成金字塔型层级结构,诱使参加者不断挖空心思,欺朋骗友地发展他人参加。
No.3:计酬方式
以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销售业绩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案件中的传销组织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和销售业绩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更多级别的下线,才能赚取更多的管理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