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华夏福(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频道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首次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首次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85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第86、97、98、100种重大疾病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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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安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适用条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于其保险期间开始且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https://baoxian.pingan.com/tiaokuan/chengrenzhongdajibingbaoxiantiaokuan0206.shtml
3.众安在线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20版)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含6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释义二)医疗...http://issm.suning.com/articleDetail_A11023.htm
4.国寿福终身升级版计划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http://resview.e-baotong.cn/Doc/4978/term.html
5.融盛保险官网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本合同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下同),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http://www.erongsheng.com/gkxxpl/chanpin/jiankangxian/1367.html
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https://www.jianshu.com/p/46b114b6a5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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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安降源2020若从未发生重大疾病且自年满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住院治疗的,可按保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领取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每年最高90天。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https://www.kuaimenkeji.com/website/a/eGUrdnNDa2pyeWpJS3FkS1lmN2xZUT09fG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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