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5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
二、奖励扶助政策口径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户口界定: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004年起,村改居户口,由政府统一规划,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2、生育界定: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1973年3月13日,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号文件出台;全国普遍推行计划生育)。
3、子女数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规定: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
1、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一个界限”: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条”出台顺延9个月):执行两孩政策,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再婚夫妇,再婚后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
1982年4月1日之后:执行一孩半政策。
1982年2月底之前:为事实收养。
2、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两条原则”:
(1)生育数量合法性界定原则:强调没有违反生育数量规定超生,不追究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2)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的生育政策“从新兼从宽”。
3、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三种情形”:
(1)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基本为现行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不在此列)。
(2)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现行再婚生育政策确认:“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3)收养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由村出具收养证明;
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收养条件,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
1999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以上情况均视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奖扶对象子女数认定
1、原配夫妻子女数计算: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认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再婚夫妻子女数计算:分别认定(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2、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3、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4、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5、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6、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7、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8、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四)年龄认定
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五)生育史问题
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其中,从外省嫁入的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无力与原居住地联系出具证明材料,迁入现居住地已10年以上,无确切证据证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
(六)关于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的界定
“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的对象,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其他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此项政策范围。
2、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九)其他情况
1、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已享受“五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惠民政策,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各项普惠政策。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要求
1、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坚持“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公开公示”的规范程序,做实做细政策宣传和摸底登记工作,提高资格确认及时率。
2、往年对象年审:要求乡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按手印,县级对年审质量抽查评估。
四、奖励扶助扩面政策
(一)执行依据与政策口径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寿政[201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文件。
(二)奖励扶助扩面对象资格确认要求
2016年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做如下规定:
对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以下简称“奖扶扩面”)条件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夫妻双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50周岁开始享受奖励扶助金。现分为两个年龄段,三种标准:
(1)50-54周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给予600元奖励。年满55周岁,开始享受淮南市扩面标准。
(2)55-59周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960元奖励。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
新增奖励扶助扩面对象资格确认、往年对象年审等程序同等奖励扶助。
第二项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制度执行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20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21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6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159号)。
二、特别扶助政策口径
(一)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二)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三)特扶独生子女界定
广义的独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四)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
同奖扶。
(五)特扶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
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
1、年龄: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
2、子女数:1973年之前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
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要求
(一)改进失独伤残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新增对象确认时,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同时入户核实,避免多次上门;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不进行公示。
往年特扶对象年审,可与开展帮扶和春节慰问活动结合起来,并主动向符合条件的群众宣传政策,组织他们及时申报,提高政策落实及时率。
(二)稳妥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特扶(并发症)对象与其他奖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同步进行,数据同期上报;
结合慰问活动,对往年对象进行回访,了解资金发放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不再符合条件的申报退出;
对新增申报人员,按照政策口径和程序要求,做好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不错不漏。
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因群众误解而引发上访事件。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关怀政策
(一)特别扶助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6);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卫办〔2014〕3号);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4]41号)。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
1、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县户籍;
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补贴,以后实行动态调整。
(三)做好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帮扶工作
二是完善帮扶档案。依据《关于转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寿卫计〔2016〕112号)要求完善帮扶档案。
(四)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支持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落实政府代缴个人参保资金的政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及时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是优先安排医疗服务。乡镇要在辖区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住院等优先服务;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免费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开展健康咨询、体检等服务。
三是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要求
首先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强化经费保障。各乡镇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上级财政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乡镇财政统筹解决,将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各医疗机构就医“绿色通道”的建立、开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提供保障。
第三项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一、执行依据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寿县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实施方案》(寿政办〔2009〕4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寿政〔2013〕23号)。
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政策口径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双方户口均在本乡镇或一方户口在本乡镇且计划生育在本乡镇长期管理,第二个女孩在本乡镇上报出生;
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女性绝育措施。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资格确认要求
(一)长效节育措施奖励(两女绝育奖)资格确认要求
1、严格核实申报对象生育和手术信息:
(1)县、乡要对申报对象的生育史情况进行细致调查,确认为依法生育双女户才能申报。
(2)在本市、县(区)内落实绝育手术的,必须到施术单位调查核实,必须有施术医生签字、施术单位盖章,对发现的假结扎、假证明等问题要逆向追究,严肃查处。
在市外省内生育或落实绝育手术的,可通过“城市和流动人口办公平台”与流入地联系,对有关信息进行核查、确认。
从省外寄回生育和手术证明的,可通过与申报对象签订承诺书、加强群众监督等办法进行确认。
(3)生育子女情况和手术真实性不能确定的暂缓确认。
2、严格执行规范程序:
3、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和监督考核制度:
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计生委,按照“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问责制。各级在节育奖励对象审核确认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认真审查婚育史和节育证明。对假双女户、假手术、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节育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建立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长效节育奖励纳入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职导致资格确认错误的进行直接扣分。
(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扩面)资格确认要求
其中二(多)孩落实上环手术对象为:子女于201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并及时落实上环手术的育龄妇女。
政策内及时落实手术奖励:
一孩、二(多)孩上环:自然分娩在90天内落实上环手术给予奖励;剖宫产在240天内落实给予奖励。
二(多)孩及时落实绝育手术:自然分娩在90天内落实绝育手术给予奖励;剖宫产在180天内落实绝育手术给予奖励。
第二部分法定奖励优待政策与管理
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政策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享受各种优先优惠政策。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退还。
领证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少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二、确认程序
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村(社区)干部协助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对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两份)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村(社区)以适当的形式对申报人是否符合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进行评议,经评议认为符合享受的,村(社区)负责人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所需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4、县级抽查。县卫生计生委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符合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对象,按一定比例进行资格确认质量抽查,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年度审查。乡(镇、街道)应于每年对往年确认的享受对象进行年审。经年审不符合享受条件或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的,填报《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对象年审表》,及时作退出或调整补贴标准处理。
6、数据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按要求及时将最终确认对象填报《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对象花名册》(电子版同步报送),报送县卫生计生委。
独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奖励
一、独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执行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8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
二、独女领证户、双女奖励政策规定
(1)“独女领证户”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并在子女16周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年每户给予600元的独女户奖励,直至与奖励扶助接轨,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继续享受独女领证户家庭奖励。
(2)“双女绝育户”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手术的家庭,从次年起,每年每户给予360元的奖励,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直接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双女绝育户家庭奖励。
独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家庭奖励与奖励扶助(扩面)奖励不重复享受。
独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家庭奖励申报单位按户籍地申报,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的,以男方申报为主。
4、年龄规定: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后,仍然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今后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仍然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今后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第三部分主要兼容政策与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优待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寿政[2013]23号)。
二、政策口径
(一)城乡镇居民养老保险
1、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夫妻参保的,县政府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政府补贴3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补贴。
2、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3、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4、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补助给予适当提高。
对已经审核确认的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的夫妻、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由乡镇填报《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对象花名册》,一式三份,县、乡、村三级留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已经审核确认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由乡镇为其代缴180元的新农合资金,填报《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县、乡、村三级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