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55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55号2021-11-23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章原产地规则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方种植、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该成员方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该成员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但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资源;

(六)由该成员方船只依照国际法规定,从公海或者该成员方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

(七)由该成员方或者该成员方的人依照国际法规定从该成员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未包括在本条第六项的货物;

(八)在该成员方加工船上完全使用本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所述的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九)在该成员方生产或者消费中产生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废碎料;

(十)在该成员方收集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旧货物;

(十一)在该成员方仅使用本条第一至第十项所列货物或者其衍生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成员方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仍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货物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三)简单的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四)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五)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动物;

(八)简单的上漆和磨光;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十)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前款规定的“简单”,是指不需要专门技能,并且不需要专门生产、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设备的情形。

第六条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之一计算:

(一)扣减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

(二)累加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货物离岸价格×100%

货物离岸价格

原产材料价格,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一成员方境内获得时,其价格应当为在该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

以下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格中扣除:

(二)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他税收和代理报关费;

(三)扣除废料及副产品回收价格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

本办法规定的货物价格应当参照《WTO估价协定》计算。各项成本应当依照生产货物的成员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记录和保存。

第八条适用《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如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上述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条与货物一并申报进口,在《税则》中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

(一)燃料及能源;

(二)工具、模具及型模;

(三)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四)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物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五)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六)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七)催化剂及溶剂;

(八)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

第十二条对于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且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成员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并在整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使用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货物的标准单元应当与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确定商品归类时的基本单位一致。

同一批运输货物中包括多个可归类在同一税则号列下的相同商品,应当分别确定每个商品的原产资格。

第十四条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前款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

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具备原产资格,但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货物,其原产国(地区)是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

第十七条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三章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九条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二)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签发;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在装运后签发的,应当注明“ISSUED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具有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并且注明“CERTIFIEDTRUECOPY”(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视为原产地证书正本。

(一)具有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

(三)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

(五)出口成员方已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该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

前款所述的处理不包括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必要操作。

第二十三条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原产地证明的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二)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第二十四条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第二十五条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协定》项下税率。

第二十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上无论是否标明货物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适用对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证明为生产该货物提供原产材料的所有成员方时,也可以申请适用对上述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

第二十八条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条为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二)要求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供补充信息。

必要时,海关可以经出口成员方同意后对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通过与出口成员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开展核查。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或者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核查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

(二)海关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收到原产地核查要求之日起90日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或者原产国(地区)的;

(六)自出口成员方或者境外出口商、生产商收到实地核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海关未收到回复,或者实地核查要求被拒绝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章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第三十五条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七条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签证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更正:

(一)更正原产地证书,并且在更正处签名和盖章;

(二)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并且作废原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八条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第四十条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附则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口成员方、进口成员方,分别是指货物申报出口和进口时所在的成员方;

(二)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耕种、养育、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水产养殖、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三)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四)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五)有权开发,是指成员方依照与沿海国之间的协定或者安排享有获得沿海国渔业资源的权利;

(六)成员方加工船和成员方船只,分别是指在成员方注册并且有权悬挂该成员方旗帜的加工船和船只;但在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的任何加工船或者船只,如果符合《1991年渔业管理法(联邦)》或任何后续立法对“澳大利亚船”的定义,应当分别视为澳大利亚加工船或者船只;

(七)《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八)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受或者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以及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

(十)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并且已依照《协定》规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一个或者多个政府机构。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下简称《协定》)已满足生效条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完成《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海关规章。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体例结构

《办法》包含六章共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原产地规则”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第三章“原产地证明”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主要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第五章“出口货物签证程序”主要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文件保存、信用管理、名词定义等作出规定。

(二)适用范围

由于目前《协定》的15个缔约方中有10个缔约方已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其他未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的缔约方需完成审批后方可适用《协定》。因此,《办法》规定仅适用于《协定》成员方(即已实施《协定》的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并通过公告动态调整成员方清单(第二条)。

(三)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

《办法》第二章包含《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的原产地概念,主要是由于根据《协定》规定,既可以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协定》区域内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其具体原产国(地区);也可以在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不再具体判定货物原产国(地区),由进口货物收货人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第二十七条)。

(四)货物原产资格的获得及原产国(地区)判定

《办法》首先明确了《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取得的条件(第三条至十三条),均为现行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通用条款。其次规定了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判定其原产国(地区)的标准(第十四条至十六条),包括一般性的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特别货物清单》货物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以及无法通过前两种标准确定原产国(地区)时的判断标准。

(五)原产地证明

(六)我国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和出口货物的签证程序

适用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细节明确

从两个层次判定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

第一个层次,判定货物是否属于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企业应结合《原产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则进行判定,这些规则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补充标准等。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标准要求,就可判定为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

具体来说,完全获得标准,指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如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牛、羊,养殖的鱼、虾;收获的水果、蔬菜,开采的煤及其他矿物等。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是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具备原产资格的原产材料生产,如用全部由中国生产的零件制造的自行车,其原产地就是中国。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是原产于非成员国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的税则归类仅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内部发生了变化。如将税则第2章的进口牛肉加工成税则第16章的香肠,就符合RCEP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具体公式为,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RCEP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不低于40%。

RCEP原产地的补充标准,包括累积、微小加工、最小含量、直接运输等共10项标准。其中的累积标准也被业界称为黄金标准,指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如中国手机生产商使用了韩国进口的芯片以及日本进口的电池,在计算手机的区域价值时,可将芯片和电池的价值视同为中国原产的价值予以累加。

如果依据上述规则仍然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原产地管理办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将在出口成员方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原产地证明分两类

与此同时,RCEP还包含一项特色制度——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即对于在RCEP某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其实质上是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以使需要在其他成员方中转的货物仍然能适用出口成员方的原产国待遇。

进口享惠步骤主要分两步

《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RCEP项下税率。

在确定适用税率后,企业会提出享惠申请。企业进口原产货物需凭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全程运输单证,在进口申报环节向海关申请适用RCEP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进口货物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税款担保。其中,对于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申请适用RCEP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出口货物签证有程序要求

强化税务合规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原产地的应用不仅涉及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专业领域,而且涉及物流、供应链的管理。因此,在具体实施层面,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促成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通力合作、整合数据。任一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带来企业的合规风险。鉴于此,有关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原产地信息进行记录和积累,形成原产地电子证明数据;同时,对企业外部供应商进行必要的管控,以保证原材料原产地判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需要提醒的是,进出口企业要对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进出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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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4外国人在中国香港申办中国签证指南(申请及预约方式+流程+时间...如今不少外国人会选择先入境香港,然后再由香港办理签证入境中国大陆。外籍友人可以通过在香港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在线申请和预约办理中国签证。在港和不在港的外国人,该如何快捷便利申请到入境国内的签证呢?外国人在香港哪里办签证?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一篇超全外国人在香港申办中国签证办理指南,包括申办方式,流程和费用...https://www.extrabux.cn/chs/guide/7294929
6.文莱签证指南 15词条图册 1历史沿革编辑 中国宗藩时期 公元8世纪,文莱就开始有人定居[5]。 文莱现任王储比拉(Billah)和王储妃萨拉(Sarah)结婚照片中国南北朝时期的梁朝(502年-557年)时代,一位名叫Pinka的文莱人,即Kaundinya,是一名佛教徒。据载他是统治了136个区域,他的皇座是用金造的,踏板是用银造的,皇冠用钻石...https://baike.sogou.com/v6736.htm
7.清华大学2024年招收国际研究生简章被录取者应持本人因私普通护照、录取文件中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附录、《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前往中国驻本国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签证办理具体要求以使(领)馆信息为准。被录取者须持本人因私普通护照(国籍及个人信息须与申请时提供的护照信息一致)和X1签证入...https://yz.tsinghua.edu.cn/info/1015/2600.htm
8.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I'm applying from Select City Take Me To The Websitehttps://www.visaforchina.cn/
9.头条文章另外,洛杉矶华人多,气候好,离中国也比较近。如果签证没有通过,一定要在美国生,那就只能去塞班岛了。塞班岛的好处是可以免签,适合没拿到美国签证但一定要去美国生宝宝的妈妈去,但停留期最长45天,坐月子一般会逾期,且配套不像洛杉矶那么齐全。 另外,看过一个纪录片,俄罗斯人生子的大本营在迈阿密,土耳其人的大本营在...https://m.weibo.cn/ttarticle/p/show?id=2309404880178487886004
10.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布关于通过马尼拉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申办...为更好服务中菲人员往来,向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签证服务,自2024年1月29日(周一)起,持普通护照申请人将通过马尼拉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签证中心”)申办中国签证。请申请人通过签证中心网站(www.visaforchina.cn)在线填表。使馆不再受理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申请,申请人须通过签证中心递交上述申请。 一...https://overseas.fjsen.com/2024-01/20/content_31504147.htm
11.2024年持中国护照/英国签证免签国家地区盘点—RedScarf乌兹别克斯坦(Uzbekistan):中国公民可通过乌电子签证网站申请个人旅游电子签证。此外,乌方自2021年3月1日起对中国(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实行10日入境免签政策。免签入境的中国公民须由塔什干国际机场入境,持10日内有效的任一航空公司返程或赴第三国机票,并确认航空公司提前将免签需求、本人护照信息及...https://www.honglingjin.co.uk/122663.html
12.追溯签证历史,教你识别不同签证样式不同用法中国签证制度的确立:1925年,中国东三省交涉总署批转下发《发给人境签证办法》,废止向外国人颁发“另纸护照”的做法,改为在外国人护照上颁发签证 经历两百年的演变,签证的样式从图章式、另纸签证、贴纸签证、电子签证、卡片式区域签证等,多样式发展和并存。 https://m.mafengwo.cn/gonglve/ziyouxing/144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