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业务办理流程

●市县外的夫妻需结婚登记满一年且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可随夫或妻一方在迁入居住地

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的办理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投靠方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满半年的事实。

受理单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受理单位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备注

派出所

1、派出所民警审核

2、值班领导审批

5个工作日

户籍在本市并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

1、派出所

2、公安户政部门

2、值班领导审核

3、户政部门审批

7个工作日

户籍在本市并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

3、户政部门审核

4、分管局领导审批

10个工作日

市县外地区迁入本市县

十七、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可随父母在迁入地落户;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抚养方落户。

●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或未婚且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父母落户。(注:在校生无需暂住登记满半年)

1.父母的《结婚证》;

父母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

议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

4.被申请人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或未婚且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

半年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学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

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

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离异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

或离婚协议书明确抚养关系的,可以不提交)。

十八、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已随成年子女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且在迁入地的派出所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在子女实际居住地落户。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

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3.离(退)休证。

十九、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父母已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失踪(死亡),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可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院宣告父母失踪(死亡)的文书或父母死亡医学证

明;

3.《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

法定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十、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

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子女已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子女失踪(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无其他子女的,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且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2.离(退)休证;

3.法院宣告子女失踪(死亡)的文书或子女死亡医学证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

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二十一、未办理随军人员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部队现役军人,另外一方未办理随军的,且与配偶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2.《结婚证》;

3.《军官证》或《士兵证》;

5.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十二、现役军人父母投靠军人配偶落户

●夫妻一方为部队现役军人,父母与另外一方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另外一方落户。

3.《军官证》或《士兵证》。

二十三、省内居民迁移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落户

●省内居民,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三沙除外)。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经常居住地住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3.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二十四、省外居民迁移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三沙除外)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随迁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

2、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

3、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5、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学籍证明,退休证。

二十五、省内居民(省内户籍)

离婚后迁回省内原籍落户

●户籍在本省的居民因夫妻投靠迁出,离婚后在户籍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已回原籍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2.《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法院庭外调解协

议书);

3.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十六、省内居民(省内户籍)配偶死亡后迁回省内原籍落户

●户籍在本省的居民因夫妻投靠迁出,因配偶死亡后在户籍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已回原籍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配偶《死亡医学证明》或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十七、公务员录用落户

●国家公务员被录用可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高校应

届毕业生不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3.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户;

4.夫妻随迁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5.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

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

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二十八、事业单位招录人员落户

●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可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省或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2.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

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高校应届

毕业生,不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户。

二十九、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调动落户

●国家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调动可办理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县市(含)以上人社部门批准调动的《调动通知》、《调

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夫妻随迁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退休证》;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十、组织部门选聘人员落户

●省、市组织部门选聘的人员,可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十一、工人(职工)调动落户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的工人(职工),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调

三十二、本省教育、银行、邮政等省管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人)调动、岗位交流落户

●本省教育、银行、邮政等省管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人),调动、岗位交流的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职工(工人)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介绍信》;

3.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十三、省内居民在海口市、三亚市

就业落户

●本省户籍居民,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可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满5年的社保清单;

3.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合法定稳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4.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5.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派出所民警审核

当场办结

市县内迁移

2、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

2、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3、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

管领导审批

市县外迁入

三十四、中央驻琼机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动落户

●中央驻琼机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可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上级主管机关的任免文件或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

况登记表》;

3.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十五、应、往届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就业落户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3.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十六、应、往届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

●户口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原籍在本省市县外,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本省市县的,可随父母落户。原籍为农村的,往届毕业生已回农村随父母共同生活居住且暂住登记满半年的,经父母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父母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证明。

二十二、户口已从院校迁出并持有《户口迁移证》或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未就业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原户口在我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已从院校迁出,《户口迁移证》在手中的或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属未婚或离婚的随父母落户,属已婚的随配偶落户。迁入地为农村的,已回农村随父母或配偶共同生活居住且暂住登记满半年的,经迁入地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3.随父母落户的,提交未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注明未婚的可不提交)、《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庭外调解协议书),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6.迁入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

会、乡镇(街道)政府证明。

二十二、未在院校落户并持有《户口

迁移证》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原户口在我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但未在该院校落户仍持有《户口迁移证》,现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属未婚的可随父母落户,属已婚的可随配偶落户。

3.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配偶落户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提交《医学出生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三十七、大中专在校生退学、被开除

学籍或肄业回原籍落户

●大中专在校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或肄业回原籍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被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可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原籍在市县外的,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本市县的,可随父母落户。

1.学校退学批准文件或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或《结

业证书》或学校开除学籍文件;

2.学生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父母《居民户口簿》或原迁出地的户口簿或原迁出地

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户籍证明;

4.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省市县落户的,提供父母原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三十八、大中专院校在校生转学落户

1.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转学文件(如跨省转学持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转学文件);

2.学生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三十九、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落户

1.录取通知书;

2.院校招生计划或录取花名册;

3.学生的户口迁移证。

四十、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随军落户

1.军官所在部队师(旅)政治部批准其家属随军的《军

队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2.《军官证》、《结婚证》;

3.配偶及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

周岁的子女可不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4.子女随军,《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

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

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交部队集体户口簿。

四十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回原籍或随配偶异地安置,可办理落户。

1.市、县(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

军人、士官介绍信》;

2.《退伍证》或《复员证》;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4.随配偶异地安置落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

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迁回原籍落户

四十二、开除军籍或除名回原籍落户申报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可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已结婚的,随配偶,未结婚的,随父母申报恢复户口。

1.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文件;

2.户口注销证明;

4.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

四十三、军队转业干部(含自主择业)

安置落户

1.《军官转业落户证明书》;

2.《转业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没

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四十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户

●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户。

1.县、市(含县级市)以上民政局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

2.《退休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队无军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十五、军队文职人员落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部队录用为文职人员,可申请办理落户。

1.《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3.《报到证》或《就业介绍信》;

4.《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

民户口簿》);

5.部队聘用证明。

四十六、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1.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定居人回国使用的护照;

3.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材料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定文书。

四十七、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

1.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

居民回乡定居证》;

2.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4)在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定文书。

四十八、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落户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

居证》;

(4)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判文书。

四十九、出国人员回国落户

●出国人员回国后(在国外定居的除外)可恢复户口。

●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可以凭最后一次回国

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

手续;父母、配偶、子女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母、配偶、

子女落户。

●需要在原注销地以外本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

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

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凭最后一次回国

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1.回国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1)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由派出所或办证中

心核查原户口注销记录并复印盖章确认;

(2)在本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由原户口注

销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载明户口注销前

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3)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提交就业单位以及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已注销的,提

交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载明户口

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户口未注销的,提交《居民

户口簿》。

3、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

请人落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单位集体户口簿;

(5)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亲属随亲落户及单位集体户

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五十、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可申报户口登记。

●姓名应当使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1.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2.外国人使用的护照;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国外《结婚证》

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翻译)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十一、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可申报户口登记。

1.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2.外籍华人回国使用的护照;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国外《结婚证》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翻译)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十二、离(退)休和失业

人员回农村原籍落户

●我省的离、退休人员,或因单位改制、破产、买断工龄的下岗失业人员,已返回原籍农村居住生活的且暂住登记满半年,并有自建住房,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迁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离休证》或《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主管部门证明;

3.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4.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证明;

5.《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五十二、特殊情形户口迁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县内迁移,公民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

1.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

2.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五十四、原户口在省内的刑满

释放人员异地安置落户

●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配偶户口由市县外迁至本市的,可由配偶申请,随配偶落户。

1.《刑满释放证明书》;

2.《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户口已注销,《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注销情况的,

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户口未注销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十六、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落户

●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教职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十九、大中专院校录取户口迁出

●考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属于现役军人,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1.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六十、大中专院校毕业户口迁出

●已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可办理户口迁出。

●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可办理迁出。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可办理户口迁出。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可办理户口迁出。

1、《毕业证书》;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居民身份证》;

4、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

5、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六十一、大中专院校在校户口(转学、退学)迁出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退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可办理户口迁出。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退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其他地区的,可办理户口迁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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