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法规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基础法规,在参考基础法规的情况下,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等方面,国家有更详细的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发布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同样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1954号公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对生产企业进行统一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农办政函﹝2013﹞44号)中明确,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养殖者按照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进行了修订,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监委2003年第19号)中饲料产品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认证的对象,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
3.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01﹞20号)
5.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三聚氰胺禁用限量)
6.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
食品伙伴网经过搜索发现,地方层面有关饲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比较少,且大部分已经废止,主要执行国家层面的规定即可。搜索过程中也发现少部分几个省市没有明确废止饲料的规定,但是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与国家层面的条例规章冲突的应该以国家规定为准。地方层面的部分法规如《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江苏省兽药、饲料问题产品召回暂行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