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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北京
新媒体账号运营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及合同风险提示
作者/王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迭代驱动信息效率提升,消费者的触媒习惯与个性需求进一步多元化,我国直播电商行业的市场规模亦逐年扩大。根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商业联合会直播电商工作委员会发布《2023年(上)中国直播电商市场数据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约为19916亿元,预计全年交易规模达到45657亿元,同比增长30.44%;上半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约为5.2亿人,全年用户规模预计达5.4亿人,同比增长14.16%;上半年直播电商用户人均年消费额约为3830元,全年人均年消费额预计为8660元,同比增长17.03%;
从笔者检索的大量已生效判决可知,目前新媒体账号运营服务合同纠纷中,争议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账号运营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违约金承担、损失赔偿、运营服务费的退还及支付问题;
一、
裁判观点汇总
案例一:北京枫叶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黄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984号】
案例二:浙江钜献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思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1969号】
(二)在账号运营合同未对差额业绩补偿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委托方既主张差额业绩补偿,又主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仅支持违约金;在合同既约定了业绩承诺单项违约金又约定了任意违约金的情况下,委托人主张违约金总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北京红唱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红演圈(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2447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被告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拍摄数量及直播数量等内容,故被告存在违约情形,但被告虽承诺总收益不少于500万元,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当收益少于500万元时由被告给付原告收益300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收益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认为原告安排艺人其他推广活动亦系违约行为,但现无法认定艺人参与公益活动对双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或系违约行为,故被告应承担因其原因未能完成约定收益数额的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50万元。鉴于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原告实质损失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红演圈(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红唱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违约金70万元;
(三)账号运营合同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一方主张解除,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账号运营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与信赖利益,合同双方因缺乏信任基础无法通过协商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合同僵局,由于双方互负义务且属于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故而基于诚信和公平原则,准许解除合同;
案例四:杜某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9051号】——上海法院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三
(四)新媒体账号运营合同中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给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带来隐患,不便合同各方遵照合同全面履行的,账号运营一方作为运营专家,有责任使合同具体明确、避免误解,账号运营一方对该等合同约定不明存在一定过错;
案例五:广东禄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曹某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257号】
一审法院审理禄切公司要求曹某返还案涉抖音账户及支付违约金及各项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时,认为:对于返还抖音账户问题,本案中,案涉抖音账户的注册人并非禄切公司,法院亦发函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复函称抖音账户仅限于用户使用,且用户仅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户。故禄切公司主张返还抖音账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委托方/主播/艺人对账号运营合同关于账号数量、规划方案等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致使合同约定的KPI未能达标的,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
案例六: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广州艾思亿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979号】
二、
新媒体账号运营合同的制定建议
(一)关于运营服务费的约定:
1.账号运营合同应明确约定每个单项运营服务对应的费用明细,以便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计算运营方已完成/未完成的服务对应的服务价款。在过往审判案例中,出现过在合同未约定单项服务内容的费用明细,法院无法考虑单项服务的价值,自行酌定运营机构将已收取的服务费的50%返还给委托人的情况;
(二)关于运营服务内容方面:
1.建议尽可能细化并列举运营服务内容,比如从新媒体账号的基础建设到IP打造,短视频制作,到后期运营,商务推广,销售转化的各个环节均应明确约定运营机构的义务以及各个运营阶段委托人的配合义务,避免出现责权不明,互相扯皮的情况。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就出现了因视频拍摄场地、视频脚本文案由哪方提供约定不明而陷入合同僵局;
2.建议在合同中对短视频质量、审核、视频发布流程作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对视频质量、视频发布流程等存在争议,导致已经拍摄完成的作品不能发布,影响发布作品数量等运营考核指标,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3.建议约定明确的异议期,比如,在运营方提交了策划方案、销售转化方案或者选品方案等运营服务过程涉及到的方案,需委托人确认或者定稿的,均应设立明确的异议期,避免因委托人不断更改方案甚至变更合同实质条款而导致运营方履约迟延、交付迟延等。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合作期两个月后双方对账号IP定位、短视频方向定位仍达不成协商一致而诉至法院互相主张对方在先违约的情况;实务中,运营方应做好该等工作底档的留存及送达、发送确认记录,避免在被主张违约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
(三)关于运营服务期限:
1、建议约定试运营期限,给与双方一定的磨合期,在试运营期限届满后,双方均对试运营期限内的合作作品及拍摄内容无异议的,进入正式运营期,且确保后续服务标准不低于试运营期标准;试运营期限内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运营服务期限不宜约定过长,可按季度或年度签约,并根据合同期内的合同执行情况决定运营期满后是否续签。运营服务期过长导致运营服务费总价偏高,违约金条款在合同签署主体不注意时容易导致违约金计算基数偏高。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曾出现合同约定运营期为5年,而合同仅履行2个月就陷入僵局,违约金约定为合同总价款的30%,远超过合同解除后可能给运营机构带来的损失,也远超委托人在运营期内的获益情况,此时委托人就陷入被动局面,需在庭审中就违约金约定过高做详细答辩,而此种被动情况完全可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予以避免;
(四)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1、建议针对各个单项运营服务内容或服务目标设立单独的违约金条款,确保合同各方均能全面履行合同,出现单项违约时,守约方则具备充分的合同依据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2、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及计算方式约定,建议合同各方在签署合同时予以充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若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主张调减,而是否调减是人民法院酌情自由裁量的部分,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从目前已有的审判案例看,人民法院倾向于调减,比如,在山东红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米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一案中,对清溪公司主张米人公司支付按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即719043元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双方仅履行了首期合同内容,清溪公司也仅支付了首期服务费,约定的违约金按全部合同标的作为基数的30%计算,标准显属过高,酌情调整为按米人公司未完成服务工作量的666069元的20%标准,确定违约金为133214元,超过部分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