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惠君,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河北省定州县人。1991年10月至2003年3月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任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局长,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在深圳市口岸办公室任副主任。在短短十几年,利用单位人员调整、基建等手段贪污敛财达600余万元。2005年6月13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安惠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后将其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惠君服刑后,其妹安惠莲开始为其办理保外就医。2005年8月,安惠莲通过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原处长赵希军认识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原处长郭子川,请求郭子川向广东省女子监狱领导打招呼给安惠君办理保外就医,并向服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广东省人民医院检查出具《诊断报告书》,认为安惠君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同月,郭子川建议将安惠君调往原籍河北的监狱服刑办理保外就医。后安惠莲通过郭子川认识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找其帮助协调。2006年4月29日安惠君被调至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此后,安惠莲多次找到丁一萍(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十三管区管区长)商量为安惠君办理保外就医。丁一萍让安惠莲到和平医院等找关系,检查时加重安惠君病情。2006年9月4日,丁一萍在明知鉴定结论虚假的情况下,在安惠君《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监狱医院或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意见”一栏签署“右颞占位病变,考虑胶质瘤或海绵状血管瘤,可行手术治疗”的意见。2007年1月25日,孙海签字同意安惠君保外就医六个月。
自2007年6月至2012年,安惠君办理七次续保手续,直至案发。2010年10月,高碑店市司法局兴华路司法所将安惠君列入社区矫正,祁涛时任该所所长。安惠君在该司法所第一次办理续保手续时,祁涛碍于他人说情,在没有见到安惠君本人和不了解其病情的情况下,将司法所意见填写为“同意续保”,导致安惠君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间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并脱离监管。
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在侦办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原处长郭子川涉嫌徇私舞弊减刑一案中,依法对郭子川家进行搜查,发现一张郭子川与名叫安惠莲的女子的购房协议复印件。侦查人员对安惠莲进行摸查发现,安惠莲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的妹妹。顺藤摸瓜成功侦破了郭子川收受贿赂为安惠君服刑、调监打招呼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随着侦查工作的开展,2013年11月11日,丁一萍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立案侦查。2014年9月18日,祁涛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立案侦查。
不久,河北省巨鹿县法院审理认为,安惠莲为给不符合病情条件的安惠君办理保外就医,分别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丁一萍共谋,利用职务便利,捏造事实、出具虚假证明,使安惠君虚假保外就医,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河北省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一萍身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管干警,收受罪犯安惠君亲属财物,为其办理保外就医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使用虚假病残鉴定签署保外就医意见,致使不符合病情条件的安惠君保外就医;在对安惠君延期暂予监外执行考察中,接受其亲属宴请和财物,使用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和住院小结,违法建议对其延期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河北省巨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涛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在没有见到本人的情形下,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安惠君办理手续,致其违法续保、脱离监管,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但依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孙海因涉嫌其他职务犯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邢台市检察机关将孙海收受安惠莲美金和关照安惠君的有关案情向唐山市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后经法院审理,孙海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将厅官张晓琪“送”回监狱
张晓琪,男,汉族,1944年8月8日出生,河北省安新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原系湖南工业大学校长(正厅级)。2009年7月16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将张晓琪涉嫌受贿案交湘潭市检察院办理。
湘潭市检察院专案组经调查查明,1995年至2009年底,张晓琪在担任株洲工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湖南工业大学(筹)校务委员主任、湖南工业大学校长期间,利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他人先后139次收受人民币285万元、港币274.5万元、美元1.55万元和价值9000元的34英寸“索尼”牌彩电一台。
张晓琪所收受的贿赂主要用于赌博、购买房产、房屋装修、家庭和个人开支、银行存款及购买股票,拥有家庭财产及房产7处价值430余万元,股票市价270余万元,在北京、广东中山、湖南株洲和长沙银行共有存款210余万元,拥有沃尔沃轿车和本田轿车各一台。同时,他还到澳门赌场赌博20余次,豪输港币270余万。
2010年6月9日,湘潭市检察院对张晓琪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11年10月14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晓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按照最高检、湖南省检察院的部署,湘潭市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将“判决时未被羁押但被判处实刑后未收监执行”作为清查重点中的重点,监督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33名,监督收监未交付执行罪犯5名,罪犯张晓琪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个。
张海违法减刑案涉案24人被查办
在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中,广东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案人员24人,其中包括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原处长郭子川等人。
2008年11月12日,张海到佛山监狱服刑。在他的授意下,律师徐玉发又故技重演再次为其运作假立功。徐某找到佛山市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的民警陈松柳,获取了一份看守所在押人员景某举报他人贩毒的材料交给张海,并将景某调与张海同一监室。该线索后来被公安机关查实破案。佛山市看守所为张海出具了检举立功证明。2010年9月,张海被法院认定有立功情节并裁定减刑两年。
办案人员发现,张海能够频繁调换服刑监狱,并非一般涉案民警能力所及。据王承魁的情妇、原广州市紫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交代,她受黄鹭所托贿赂王承魁请求对张海予以关照,而回报就是张海的朋友无偿借给她200万元资金。此外,在张海案二审判决前,黄鹭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2008年8月,黄鹭向郭子川行贿,请求郭子川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
2013年10月31日,韶关市中级法院作出两份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撤销该院2010年9月、2011年1月对张海的两次刑事减刑裁定,要求武江监狱对张海收监执行其违法获得减去的刑罚四年一个月零二十八天。目前,检察机关正在依法定程序对张海开展境外追逃。
涉及张海系列案共有24人被查办。其中,王承魁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郭子川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罗建能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处有期徒刑五年;丁飞雄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康杰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依法监督纠正兰昭耀被非法释放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称黔西南州)黄金管理局原局长兰昭耀(正处级)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竟然一天牢都没坐,凭借一张《罪犯取保外医审批表》神不知鬼不觉地回家搞起了“度假式”服刑。黔西南州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这一线索,遂成立专案组决定对此进行初查。
经过初查,四个人物浮出水面。兰昭勇,兰昭耀之胞弟,时任黔西南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刘贤铭,时任黔西南州册亨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岑佳年,时任册亨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罗贵明,时任册亨县看守所所长。专案组反复研究,决定对罗贵明、兰昭勇及刘贤铭以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侦查。2015年6月9日,罗贵明被刑事拘留。6月15日,兰昭勇被刑事拘留,6月23日,刘贤铭被刑事拘留。
经查,2011年1月5日,兰昭耀被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次日,兰昭勇赶赴册亨县看守所找到时任所长的罗贵明,要求罗贵明以看守所名义向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申请为兰昭耀办理保外就医。法院以兰昭耀病情不符为由,不予办理。眼看着判决生效,兰昭耀将要被送交监狱服刑,兰昭勇找到时任册亨县公安局局长刘贤铭以及时任册亨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岑佳年并说通二人帮忙为兰昭耀办理保外就医。紧接着兰昭勇又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通过熟人为兰昭耀出具了一份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找到兰昭耀户籍所在地的兴义市富民路派出所所长姚安发,利用其上级领导身份强烈施压,迫使姚安发签署同意接收兰昭耀社区矫正的意见。而罗贵明在未召开所务会的情况下,在变造的《罪犯取保外医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兰昭耀呈报保外就医的意见。1月20日,刘贤铭在《罪犯取保外医审批表》上的主管公安机关意见栏签署了“同意”。同日,兰昭耀被释放出所。
兰昭耀被释放出所后不久,到其弟兰贵平所在的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一周,此后几年未去医院接受任何治疗,而是在家服药调养。2012年、2013年、2014年兰昭耀每次保外就医快到期时,兰昭耀和方学珍从贵阳将《保外就医申请书》《保外就医保证书》和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胡建开具的《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2012年、2013年、2014年每次续保所用的该疾病证明书系兰昭耀并未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由兰贵平找同事胡建出具的)找人交给兰昭勇。兰昭勇又拿《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到兴义市富民路派出所找到姚安发(2012年和2013年)、吴松(2014年)签字。在姚安发、吴松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兰昭勇利用上级领导职务影响和蒙蔽的方式,要求姚安发、吴松签字同意。兰昭勇在与刘贤铭、岑佳年联系后,由岑佳年将《保外就医申请书》《保外就医保证书》《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等材料交到册亨县看守所、公安局帮助办理兰昭耀的续保手续。2012年1月11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8日,册亨县公安局三次为兰昭耀办理续保,致使应当服刑的罪犯兰昭耀逃避刑罚执行长达三年零三个月。
册亨县检察院于2014年4月17日向册亨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册亨县看守所于同年4月30日将罪犯兰昭耀收押入所,同年5月9日送交太平监狱服刑。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因该案距案发时已达三年之久,言词证据的固定较为困难,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夜以继日,辗转奔波于册亨、安顺、贵阳等地采集笔录百余份。最终所有证据都一一印证了兰昭勇一手策划,罗贵明积极配合,刘贤铭积极实施,各自在职权范围内违法操作,但又合力促成兰昭耀逃脱刑罚处罚三年之久的违法事实。
2015年5月31日,贵州省普安县法院对普安县检察院起诉的兰昭勇等人私放在押人员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兰昭勇有期徒刑四年;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刘贤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罗贵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8月12日,二审维持原判。
岑佳年作另案处理,正在办理中。
服刑人员利用手机行骗牵出6人渎职案
检察机关对该案高度重视,对王东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及监管民警涉嫌违法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罪犯王东(网名王浩天、王晓峰),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2005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林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9月25日因犯绑架罪被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2年12月7日被交付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五监区服刑,余刑三年零四个月。
2015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王东判处刑罚,并结合原判未执行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事实上,该案事发前,派驻讷河监狱的齐嫩地区检察院已对讷河监狱存在的在押人员私藏并使用手机、监舍内手机信号屏蔽仪器损坏等问题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事发后,齐嫩地区检察院针对罪犯王东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案件中暴露出的监狱个别罪犯私藏手机,民警为罪犯违规安排会见、供餐,违规将现金、手机、酒等违禁品带入监区并收取好处费等严重的监管问题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监狱进行整改,并限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