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当事人到县民政局,提交所有收养材料后,县民政局收养评估小组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审查员审核资料,资料齐全无误后,经领导审核同意,即可领取收养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收养手续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领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收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等。
收养孩子的手续如下:
1、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逗档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收养登记机关应对山扒乱当事人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