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要为一时之错终身担责?
2024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议对犯罪附随后果立法规范。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刑罚或者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这通常包括限制就业、入学和落户等。
在周世虹看来,对犯罪人员本人设置犯罪附随后果是必要的,特别是针对特殊、重大犯罪,能起到震慑作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但现状是,犯罪附随后果缺少统一规范,广泛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各类主体都可以设置,在当下已有过度使用趋势。
当一个人已经承担了法律责任,是否还要长期限制他就业就学?将亲属纳入限制范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吗?过度的限制是否有利于他们重返社会?
随着中国进入“轻罪化时代”,前述报告指出,此前设置的犯罪附随后果已不适应现行刑法的功能要求,有待完善。
他告诉南都记者,改变的过程一定是漫长的,但发声和讨论正是实施行动的前提。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周世虹。
犯罪附随后果使用不规范,变相限制当事人及亲属权利
南都:现在涉及到犯罪附随后果的文件有哪些?
周世虹:据统计,除刑法第37条之一和第188条规定的从业禁止规定和前科报告制度外,涉及到犯罪人本人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388件。犯罪附随后果分散规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团体、组织文件之中。现在一个普遍现象是,用人单位会自行增加限制条件,一般不招收有犯罪记录的人。
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职业禁止、如实报告义务、禁止或者限制考试资格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获得、排除社会保障、限制收养、限制签发护照和出入境等;有160多部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职业限制,其中限制国家机关职业资格26种、企事业单位职业限制19种,包括不能担任法官、警察、仲裁员、企业高管等,甚至不能担任拍卖师、房产经纪人、出租车司机和快递员等。
南都:过度使用犯罪附随后果有何影响?
周世虹:设置犯罪附随后果是必要的,能起到威慑和防止重新犯罪的作用,但由于缺少相应规范,各用人单位均能作出限制,存在过度使用的现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严格招聘,但一些普通职业有犯罪记录就不被企业录用,过于严厉。
现在刑法规定的犯罪越来越细、越来越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越来越多,犯过罪的人也是人,也有人的尊严,也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除了要求本人没有犯罪记录,一些单位还要求近亲属没有犯罪记录。在已经受到刑法处罚情况下,还设置长期的附随后果,限制他们或亲属就业、入学,很可能将其推向社会对立面。
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应区分重罪、轻罪、微罪
南都:如何合理设置犯罪附随后果?
周世虹:随着刑法的不断修正,我国已经进入“轻罪化时代”,可以相应建立差异化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
其中,对重罪依法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定期限,仅对其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工作、特定职业设置限制。一定条件下,对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司法机关一般不公开或接受犯罪记录查询。
同时,对于过失犯罪设置轻于故意犯罪的附随后果,职业限制仅限于其犯罪所涉及的职业。对于上述所有的犯罪附随后果均设置一定的期限,并建立权利恢复及其救济制度;达到一定期限,不再作出限制。
南都:你还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体怎么执行?
周世虹:最高法的课题研究提到,将法定刑为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排除在前科报告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公安机关不保留微罪犯罪记录,微罪犯罪人在工作、生活中不受限制。同时,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期限设定为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前科消灭。我也认为,可以设立一个前科消灭期限,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前科消灭,无需再履行前科报告义务,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对其实施任何犯罪附随后果。
南都:前面提到,一些单位招聘时要求近亲属也没有犯罪记录,如何规制?
周世虹:我去年的提案就与此有关。我还是建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犯罪附随后果,仅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犯罪设置职业限制。事实上,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权利限制违反宪法规定。我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这一原则。
南都:你建议全国人大立法规范,但立法周期通常较长,还有什么方法?
应明确行政处罚记录的影响时限和范围
南都:除了刑事处罚记录,我们注意到,一些行政处罚记录也可能对当事人产生额外影响。
行政违法涉及的面很广,从交通违章到打架斗殴,都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比如去年的一个案例,据媒体报道,一名14岁孩子因坐副驾驶位未系安全带被处警告,这个“案底”让这位学生多次转学被拒,事后发现,是工作人员在录入交通违法简易处罚决定书时,将人员信息错误录入才导致了此事。虽然此事最终是“乌龙”,但可以看到,行政处罚记录也影响了当事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