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5篇)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一)集团公司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集团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各企业认为应纳入登记备案人员管理范围的人员(如:各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掌管重要技术和财务信息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等)

第二条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按以下规定采集上报

(二)集团公司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集团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采集,由集团公司外事办公室汇总统一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三)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各企业认为应纳入登记备案人员管理范围的人员(如:各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掌管重要技术和财务信息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等):

(1)在京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采集,由集团公司外事办公室汇总统一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2)京外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采集,自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将名单交集团公司外事办公室。

(三)凡已在集团公司备案的登记备案人员不再向当地公安局备案。

(四)新增、撤销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各企业应在10天内报集团外事办公室。

第三条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纳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系统。

第四条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审批:

(二)集团公司直管企业及重要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本人提出申请,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加盖所在企业公章报集团外事办公室,集团公司外事办公室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审议后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申请人办理或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并由集团公司外事办公室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四)因私事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要求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五)集团公司对所有登记备案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人员信息、因私出国(境)情况纳入《XX集团有限公司外事管理系统》,进行系统上报、备案、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管理:

(一)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实行分级集中管理。

(二)集团公司所属被授予管理因公出国(境)证照权限的企业,同时负责对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管理。

(三)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台帐,明确专人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及时更新台帐信息;及时督促有关人员上交因私事出国(境)证照。

(四)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使用完一周内,上交到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管理部门,如再次使用,按照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程序申领。

(五)屡次逾期不交因私事出国(境)证照者将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注销违规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

第六条附则

(二)各企业与登记备案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要求遵守本办法的条款。

(三)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造成集团公司或国家利益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原《XX集团有限公司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XX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临时出国(境)任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2.因私事出国(境)备案人员信息表

附件3.因私事出国(境)备案人员审批表

附件1.

XX集团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临时出国(境)任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因私事出国(境)备案人员信息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类别(新增变更撤销)

附件3.

因私事出国(境)备案人员审批表

集团领导签署:编号:

出访性质:

出访国家(地区):

是否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因私护照号:有效期:

本人出国(境)理由:

年龄

工作单位及现任职务

对外身份

出访

日期

(天数)

申请人单位领导意见:

签字(盖公章)

外事办公室初审意见:

集团人力资源部意见: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用地优惠

①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3)办公用房补助

①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4)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6)人才支持

①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②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i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ii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iii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优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认定可破格评审。

③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二)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在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上年度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

(7)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1)用地优惠

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②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2)办公用房补助

①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3)经营贡献奖励

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人才支持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2、初步审核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5)申请用地扶持的,提供企业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缴费凭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6)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商贸服务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外经贸局、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为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加快制定《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各县(市)区总部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区,使全市总部经济形成清晰的功能区分,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保障,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中心城区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商务楼宇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三)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四)政策实施

1、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各县(市)区缴纳入库。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2、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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