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具备不少于3,000万港元净资产)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二)无犯罪记录
申请人在申请前后应保持无犯罪记录。
(三)身份
1、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2、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3、中国台湾华籍居民;
4、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注:主申请人可携受养人一起申请,受养人包括配偶、同性/异性伴侣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
(四)投资
1、净资产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2024年3月1日(本计划推出当日)之前的投资资产不计入新香港移民投资门槛要求。满足投资规定的3种情形:
a.从2024年3月1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到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
b.从2024年3月1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到获得香港入境事务处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c.在申请人获得香港入境事务处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申请人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程序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专责统筹有关申请的财务审查事宜,包括净资产审查、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的审查;
香港入境事务处则负责审批根据本计划所提交的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一、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时,申请人根据自身所属的申请类别,提交以下资料即可:
(1)申请人的近照;
(2)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
(3)由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
(4)由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5)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6)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7)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9)申请人于过去12个月经常居住的国家/地区之有关部门(即警务机关或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如文件的签发日期已超过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将不获接纳。
如有受养人随行(已婚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受养人的近照;
(2)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上载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
(3)受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薄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4)受养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5)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6)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8)受养人(受养的子女除外)于过去12个月经常居住的国家/地区之有关部门(即警务机关或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如文件的签发日期已超过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将不获接纳;
注意:申请人和随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二、申请净资产审核
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
1、在与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之前,提出净资产规定核实申请。
2、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自己是符合净资产规定的。同时提交净资产审查申请书和履行规定文件当中所列的所有证明文件。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与申请人提交净资产审查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3、填写净资产审查申请书,可以与自己聘用的执业会计师参考填报获许投资资产报表,参考指引及净资产报表样本,以填写净资产报表。
三、申请入境
(一)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进入许可
申请人必须在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香港入境事务处按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完成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申请人可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访客身份来港不多于180天,以便在期间完成承诺的投资。
注:在得知自己符合计划规则内的净资产规定并拿到投资推广署的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之后,一定要在证明书有效期内提交此申请。
(二)正式批准入境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完成已承诺投资,并拿到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必须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将继续审批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香港入境事务处审批好后,给予申请人“正式批准”。一般来说,申请人和受养人(如有)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规定。
四、延长逗留期限
2、香港入境处处长会根据申请人能否随后提交审查证明书,判断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果入境处处长认为申请人和受养人(如有)依旧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不多于3年的延长逗留期限。
五、永久居留和无条件限制逗留
(一)永久居留
(二)无条件限制逗留
部分申请人即使已向投资推广署作出证明其已符合本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达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
申请人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在香港通常居住的规定。但已在香港投资,获许投资资产最少七年,对香港经济有做出贡献。则这类申请人可在满七年后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