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围绕数字贸易的研究不断增多,既有文献可分为三类:
一是对数字贸易内涵特征和经济影响的研究。陈维涛和朱柿颖认为数字贸易是在传统贸易基础上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运用以及全球化进一步发展而兴起的[2]。盛斌和高疆认为,进入数字贸易时代,贸易主体、贸易模式、交付模式、贸易对象和贸易监管政策正在面临全方位的变革[3]。郭周明和裘莹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全球价值链的重构呈现以近岸外包为主、再外包为辅的区域化趋势,复杂价值链日趋收缩[4]。
现有研究偏向于基础理论和国际规则,有关中国现实发展问题的相对较少,或系统性、针对性不足,难以提出成体系的发展思路和对策。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和数字经济大国,深化对中国数字贸易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拟围绕中国实际展开,旨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当前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最迫切问题,即如何构建以数字服务为核心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体系。在充分讨论我国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国内外政策法规、国际规则谈判等内容对数字贸易发展取得成效、面临挑战进行分析,尝试厘清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发展数字贸易的战略考量
(一)顺应国际经贸发展新趋势
伴随着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以ICT服务为代表的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推动国际贸易体系和结构深刻变革。一是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持续上升,已经超过六成。2011-2020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从48.0%上升至63.6%。二是全球服务贸易占贸易总额的比重持续上升,影响力显著提升。2011-2020年全球服务贸易在贸易总额中的占比从19.6%上升至22.1%。WTO预测,受信息通信技术发展应用影响,2040年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将提升50%。我国是全球贸易的最主要参与国,货物贸易规模位居全球第一,服务贸易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主动顺应全球贸易数字化发展浪潮,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是我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和结构特征的客观需求,有助于巩固和提升外贸领域的优势地位,确保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二)应对主要经济体战略部署
(三)构筑传统产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四)加快数字产业融入全球化分工
(五)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现状趋势
近年来,我国对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在规划引导、法规保障、行业监管、开放合作、国际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一)数字贸易发展取得长足进展
我国数字贸易总量快速增长,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从规模占比看,UNCTAD数据显示,2011-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从1648.4亿美元增加到2939.8亿美元,全球排名从第7位上升至第5位,占服务贸易比重从36.7%上升至44.4%。从增长速率看,2011-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复合增长率达6.6%,超过同期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分别为4.4%和2.7%),在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参见图1)。从竞争力看,我国数字服务净出口由负转正,从2011年的逆差148.2亿美元转变为2020年的顺差147.7亿美元,连续三年实现顺差;国际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由3.5%上升至4.9%。在疫情期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实现逆势增长,2020年数字服务贸易同比增长8.2%,在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排名前十的国家中位居首位,成为外贸稳定的重要压舱石。
(二)数字贸易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在出口促进方面,围绕扩大数字服务出口目标,提出建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推动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和数据的贸易,积极培育数字服务新主体、新平台。
在产业培育方面,聚焦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方向,一方面推动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关键数字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鼓励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医疗、短视频等线上服务发展。
在传统对外开放方面,进一步缩减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了金融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发布首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在安全保障方面,立足《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彼此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
(三)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更加积极
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特别是与领先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巨大。从发展角度看,虽然总体规模已跃居世界前五,但是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数字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从政策角度看,数字监管治理体系尚无法满足开放环境需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政策协调仍待加强。从规则角度看,对部分核心议题缺乏明确方案、外部打压日渐增多等问题可能损害我国长远利益。
(一)数字产业关键技术存在短板
(二)数字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强
我国信息通信领域发展长期存在“重硬轻软”的情况,电子信息制造业立足比较优势已经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但是偏软的数字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相对不足。
二是数字服务分工位于价值链中低端环节。以软件产业为例,美国拥有Microsoft、Google、Oracle、Adobe、ANSYS等全球软件巨头,主导了关键的基础软件领域,占据了全球五成以上软件收入[19]。相比之下,我国更多处于跟随地位,仅在少数重点领域取得了突破。
三是国内龙头数字平台企业国际化程度偏低。UNCTAD发布的全球数字百强跨国企业榜单中,我国仅有4家企业,不足美国的十分之一[20]。这不利于带动国内中小数字服务企业走出去,不利于从企业层面对国际数字规则制定和执行施加影响,不利于打造和利用全球性数字生态。
(三)数字市场建设尚不完善
数字产业发展通常遵循“从内到外”规律。国内数字市场是基础,有利于早期技术产业培育和竞争力提升,为产业进一步融入全球分工和参与全球竞争提供支持。当前,我国国内数字市场体系建设仍不完善,尚未形成统一高效有序的数字市场,一定程度制约了数字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二是数字服务准入面临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部分监管政策和地方政府对数字服务跨区域经营加以限制,或优先考虑本地企业和排斥外来企业。这导致各地出现了大量同类型的中小数字服务企业,但由于过度依赖地方保护从而竞争力不强,很难进一步走向全国乃至世界市场。
三是政务服务联通性较弱,存在标准不统一、数据不互通等问题,导致数字服务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需要反复多次提交标准各异的材料,满足不同的监管要求。
(四)数字治理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对数字经济的监管治理总体较为宽松,既是因为对新经济模式业态的治理缺乏经验,又是因为希望产业快速发展、大胆创新。然而,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快速增长,在部分领域出现了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加之数字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将放大网络空间中各类型安全风险,以及带来了数字领域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的需求,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治理体系正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一是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自2022年以来,网信办先后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形成我国数据出境的制度框架和监管安排,然而在重要数据范围界定、各行业数据分级分类等方面的规定仍需要进一步细化。此外,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将安全作为首要考虑,制度设计较为严格,如何更好地和其他国家接轨还有待探索。
三是各类型平台及其提供服务的监管治理。数字平台在数字经贸活动中扮演了组织者、参与者和执法者等多重角色,是数字治理的重点对象。我国平台治理刚刚起步,对境外平台监管考虑不足,势必会阻碍数字市场开放。
(五)数字国际规则谈判不足
三是数字市场开放不足。根据2021年OECD最新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显示,中国在76个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三,5个分项指标中有2个排名倒数第一。国际经验表明,经济体量大、开放水平高的经济体更容易将内部政策法规转变为国际规则。例如,2018年欧盟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已经成为全球跨国企业数据管理的重要标准。
(六)数字企业遭遇外部打压
一是从境外融资难度加大。如美国将三家中国电信运营商从纽交所“摘牌”,以及对我国上市企业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海外市场开拓难度加大。一些国家以人权、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我国产品和服务的进口,如2020年印度封禁了我国上百款手机应用程序。
四是海外投资难度加大。跨国并购是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整合国际资源、获取技术支持的重要途径,在信息通信领域很常见。然而,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相继出台新的外资安审政策,并将我国企业作为审查重点对象。据统计,2021年中国投资者向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了44份正式申报,相比上年增长150%,排在所有国家之首[21]。
五、推动中国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面对数字全球化的时代机遇与挑战,我国应加快制定数字贸易顶层设计,围绕产业发展、市场培育、制度型开放、国际规则谈判等重点领域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和扩大开放。
(一)数字产业:布局新兴关键数字技术和服务,加快传统服务数字化转型
第三,充分发挥东部沿海地区、自贸试验区、特色出口基地先导作用。数字服务产业发展对资本技术有较高要求,在发达地区更容易形成产业集聚。根据各省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北上广的数字服务进出口在全国的占比超过了60%。为了尽快提升我国数字服务产业整体竞争力,应鼓励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核心经济带率先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突破,形成高水平集聚效应,然后带动其他地区产业发展和走出去。
(二)市场环境:构建数字贸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发展格局
数字服务市场是全球近年来逐步形成并高度稀缺的资源,可以为数字技术、数字服务产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动能,其秩序规则的塑造更是各国合作与博弈的重点。应基于“十四五”规划关于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建设和畅顺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我国数字服务产业和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加快建立营商环境优良的国内统一数字市场。发挥国内统一数字市场在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和规则输出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国内市场率先实现高水平的数据自由流动和流通交易,加快建立数据确权、交易、应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拓展更大范围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场景,探索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等配套技术研究和应用落地。破除数字服务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监管、统一服务、统一标准,引导地方政府同等对待区域内和区域外企业,探索建立国内数字服务税以补偿数字服务净流入地区财政损失,推动整体数字营商环境优化。
第二,创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数字化发展环境。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应通过积极主动对话和合作来化解矛盾、强化共识,同时提升防御能力和保障措施,最大程度借助全球市场、全球资源加速国内技术产业发展。主动扩大开放和增加进口,深化互利合作,减少利益冲突。积极参与多双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通过规则约束各方单边制裁。加快补链、强链,解决各类“卡脖子”和瓶颈问题,削弱外部制裁效力。完善防御性贸易政策“工具箱”,探索数字服务领域贸易救济措施,提升外部制裁和干涉的难度,帮助受制裁企业渡过难关。
第三,推动数字经贸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协调、相互贯通和相互促进。推动内外贸易一体化,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数字服务进出口便利化,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质量标准、认证制度等相衔接。推动数字领域高水平双向投资,稳妥提升高技术服务领域外商投资比重,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和效益,发挥投资在引进技术和推动出口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与东盟、欧盟、美国等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
(三)对外开放:推动数字市场制度型开放,强化与全球数字经贸联系
扩大数字市场开放有助于强化我国与全球数字经贸的联系,稳固提升在全球数据价值链的地位,强化国内数字治理和规则主张输出,更好地吸纳外部优质技术资源,对数字贸易发展总体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应坚持积极主动开放,以开放促进国内数字领域机制体制改革和数字治理体系构建,以开放促进与其他经济体的数字经贸规则对接和深度合作。
第一,提升数字服务领域外资准入水平。建立数字市场改革开放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等数字服务领域开放,建立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政策。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等领域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提升跨境数字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从海南自由贸易港拓展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乃至全国范围。完善跨境数据流动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和试验区改革实践优势,加快制定国家层面数据分级分类指南,合理核定“重要数据”范围,拓展数据出境的多元路径。
第三,推动“边境规则”与“边境后规则”衔接,“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衔接。对标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推动国内不合理不相容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加快市场竞争、产业政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等方面改革和规则设计,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和优化审批流程,破除负面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
(四)国际谈判:完善国内数字监管治理,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贸规则谈判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是全球数字治理的核心,决定了数字贸易的发展、组织、秩序和分配。几乎所有主要经济体均已将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和制定作为对外贸易政策重点。应把国内数字治理体系建设完善作为基础,使之更适合开放环境发展需求,形成更完整、可落地、可对接的“中国方案”,并加快融入各层面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