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内外贸领域的新业态层出不穷,和传统贸易相比,小额、海量、电子化是外贸新业态的突出特点,以往外贸市场主体的主力军大多是各大国企及国企中的上市公司,但现在私营企业主遍布长三角、珠三角、大湾区等各个经济开发区。我国制造业增值规模自2010年以来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一众新兴行业例如从传统外贸发展起来的外贸电商、再开展成为现在的跨境电商,大多是中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创新程度往往领先于法规规范,对更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也有着更大诉求。所以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提升和全球化生产的大趋势,国家政策支持势在必行。
根据外汇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外贸新业态主要包括以下模式:
1.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2.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3.外贸综合服务,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的企业,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贸易数字化技术、绿色低碳贸易、保税维修等模式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支持外贸新业态主要法规解读
2020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加大力度推动外贸新业态的发展。
2020年5月20日,外汇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2020年8月1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2022年1月11日,国务院《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
2022年1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
(一)外汇局2020年下发《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主要优化了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等提供外汇结算便利。
1.提高结算时效,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结算渠道。
2021年全年,有21家支付机构和12家银行共办理跨境电商外汇收支19.3亿笔。而通过支持联网信息平台在线自助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2021年惠及中小微及个体商户8万余家,收汇金额同比上升86%,自助结汇率超七成,有效提升了资金结算效率。
2.降低结算成本。新的政策为企业节省了不少资金成本。
举个例子,现在跨境电商企业全球合作越来越多,衍生出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收支的实际需求。新政策出台后,支持国际寄递、物流等企业为客户跨境代垫仓储、物流、税费等费用;海外仓企业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把多笔业务缩减为一笔办理,有助于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结算成本。
3.支持个人从事新业态贸易结算。
具体来说,支持从事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外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无需多次对外付汇,无需开立专门的结算账户,同时个人跨境电商或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售汇,能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4.吸引更多小微企业加入新业态。
允许年度贸易收汇或付汇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简化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的收支手续。
延伸解读
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达成交易、进行跨境支付和跨境物流运输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根据贸易方式不同,跨境电商又可以分为B2B和B2C。
1.跨境电商B2B出口
★企业对企业出口的适用范围
(1)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B2B与其他贸易出口方式的区别:
★企业资质要求
(1)企业注册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2)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通关申报流程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申报流程
2.总运单作业模式
(3)出口商品实际离境后,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向海关传输离境单数据,通关服务平台接收离境单数据后,向通关管理系统传输。根据离境信息,通关管理系统将清单、提运单置“结关”状态。
(4)对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清单,企业可以发送撤销申请单对清单进行撤销操作。撤销申请单审批通过后,对应清单即进行撤销,企业可以重新申报清单。
(5)对于申报内容错误的清单,企业可以通过发送改单申请单对清单进行修改操作。改单申请单审批通过后,对应清单即完成修改。
★注意事项
2.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海外仓
海外仓是指电商企业将货物通过快递、空运、海运或者多式联运的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国/地区预先建设或租赁仓库,然后根据销售订单完成中转或者本地配送的一种物流模式。因此讨论海外仓,必然无法脱离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
海外仓真正的价值是整合。这个整合是全方位的,在物流方面主要体现在供应链的整合,降低物流成本;在产品上,一方面是产品的多样性,另一方面是产品价值和售后服务的提升;同时,也促进产品的精准销售等。海外仓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外贸模式,极大提高了时效,也节约了成本,实现目的国本土配送,可以与目的国卖家同台竞争。海外仓扩大了商品品类,降低物流成本的同时能有效促进品牌的多样性。
★海外仓分类
目前市场上海外仓的总类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种自建仓即卖家自己建造的海外仓库。卖家可以自己掌控和管理仓库,十分灵活;但与此同时卖家也需要自己解决仓储、报关、物流运输等一系列问题。此类自建仓一般都是由大型电商企业或大型进出口企业设立的,对企业自身实力要求较高。
第二种平台仓指依托平台建立的仓储配送物流体系。阿里巴巴旗下的菜鸟物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FBA(FulfillmentByAmazon)公司都是十分出名的海外平台仓。
第三种第三方海外仓是指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分批向第三方海外仓出口货物,实现本地销售和本地分销的跨国物流形式。
(二)今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具体提出了15条措施助力外贸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好跨周期调节。其中“新培育一批外贸创新发展试点”中,重点提及“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一批离岸贸易中心城市(地区),支持创新发展离岸贸易”。
1.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在近两年疫情冲击之下,为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国家出台了一揽子举措,其中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尤为引人瞩目。至今全国已有132个综试区,形成覆盖各级省、自治区,地级市以上覆盖面达到45%的全面联动发展格局。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我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2021年12月24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2)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3)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
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一线关境:
海关合作理事会对关境的定义是:全面实施统一海关法令的境域。我们所说的“进入一线关境”是指:货物进入我国港口、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并未真正进口,无“进口货物报关单”,可能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线关境:
货物自港口、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报关进入我国境内区外地区,已缴纳关税,已报关进口。
委托境外加工:(1)随着国内生产成本的提高以及国际贸易壁垒等影响,我国部分企业作为委托方,将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转移至东南亚,并从海外(或境内)将原材料运至生产国,加工后产品由东南亚直接运至消费国。原材料或产成品不经过我国境内,但资金跨境收付。(2)由于国际分工合作需要,一些半导体芯片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芯片需要到境外地区进行委托加工、封测,产品直接销往第三国或地区。原材料或产成品不经过我国境内,但资金跨境收付。
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承包工程第三国购买货物。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国家或地区建设项目时,部分工程材料或设备需要从欧美发达国家采购,并直接运至海外工程所在地,不进入我国境内,但采购货款从境内支付。
全球采购:全球集中采购是指企业可以从世界上任何地方购买产品、货物或者服务,然后将其部署到每个国际目的地。
1.“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2.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
3.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4.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5.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三)2021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以基金方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服贸基金是中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给予支持的服务贸易引导基金。以海外仓为例,海外仓是跨境电商重要的境外节点,是新型外贸基础设施,也是带动外贸增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目前,我们国家海外仓的数量已经超过1900个,总面积超过了1350万平方米,业务范围辐射全球,其中北美、欧洲、亚洲等地区海外仓数量占比将近90%。通过服贸基金整合资源、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基金方式支持海外仓专业化发展,催生更多海外仓企业主体或公共海外仓,构建数字化、智能化、多元化、便捷化、服务化的海外物流仓储发展模式,可为跨境电商和传统贸易发展提供更多服务和助益。也是积极响应国家“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展现。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简称“服贸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批复(办〔2016〕299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商务部与招商资本按照“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市场方式运作、专业机构管理、风险可控”原则,于2017年设立的国家级产业引导投资基金。
今年3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用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通知》(商办财函〔2022〕47号),旨在充分发挥服贸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拓展企业和项目融资渠道,做好跨周期调节,促进对外贸易平稳发展。
2.支持构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配套服务体系,
3.支持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帮助中小微外贸企业借船出海;
4.支持跨境物流服务商发展壮大,促进国际物流体系建设。
5.引导符合条件的代表性领域老字号企业创新开展服务贸易,推动老字号优质服务“走出去”。
▼服贸基金项目库网站注册指引
1.注册用户名
为便于识别,注册单位名称请采用统一格式: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级行业协会采用“ZG+单位简称”,例如国家发展委员会“ZG发展改革委”;地方商务、财政部门及服务贸易企业采用“所属省级行政区首字母缩写+单位简称”,例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BJ北京商务委",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HB武汉佰钧成”。
2.发送验证邮件
1.将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与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跨境交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海外务工人员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薪酬汇回等业务。
2.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三反和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和支付机构应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单笔交易限额设定、交易电子信息采集和使用、反洗钱以及事后核查等。
稳外贸稳外资重点举措分析
当前,金融体系正在“加码”对外贸企业的金融资源支持,不仅加大对制造企业研发创新、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的信贷支持,也注重做好对外贸企业上下游等整个产业链条的金融支持,保证整个外贸产业链更加稳固。
(一)外汇便利化政策持续推出。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始于2019年1月,当时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为首批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试点地区,在单证审核、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等方面,给予试点银行、优质企业更多自主权。3年多以来,围绕试点优化、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新动作频频落地,包括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资金使用渠道拓宽等。
(二)持续培育发展短期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
2021年5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在全国十二个省市开展首批试点,江苏常州、粤港澳大湾区、福建、山东等地率先开展。
信保融资场景通过在区块链平台引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单、赔转/应转协议等信息,为银行向外贸企业发放融资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息和更为便捷的审查核验服务。
应用该场景可以有效解决银保信息交互难题,帮助银行高效审核资料、降低风控成本,从而推动银行提升业务办理意愿,降低融资产品定价,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在中小企业和银行间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区块链平台信保融资场景可直接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流程简便、手续简化,融资企业只需跑一趟银行提交融资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录入保单号,系统就可以自动生成承保通知书,时效性和便利性大大提升。同时,系统可实现银保信息实时互动与有效核验,有助于银行降低误录、误判风险,解决银保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避免违规融资现象的发生,增强银行办理融资积极性,助推企业有效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三)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今年1月份,外汇局在上海临港、广东南沙、海南洋浦及、浙江宁波北仑四个新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截至2月底,该4个试点地区共备案试点银行19家,银行认定优质企业275家;已办理试点业务4108笔、金额14.5亿美元。
涉及经常项目的便利化措施主要有4项:
一是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试点银行可根据客户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对于优质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以及二次收入外汇支出,试点银行可事后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是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
试点银行可自主办理跨境电商、保税维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新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三是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
不限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试点企业,所有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银行均可为其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试点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之间的经常项目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境外交易对手包括单一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等。
四是试点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试点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试点银行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种类。
重点问题答疑
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服务?需要什么条件?
答:银行可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向外汇局申请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办理结售汇和资金收付。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2.跨境电商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时还原申报可按交易性质汇总数据,无需按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3.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商企业应如何报告?
答: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4.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用外汇储蓄账户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6.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7.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按需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贸监测系统,经客户同意可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8.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银行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
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体: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
9.“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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