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规范海运口岸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以下简称“中转集拼货物”)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需在境内拆拼的国际转运货物。
(二)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进境并在境内拆箱的进口货物。
(三)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出境的出口货物。
二、中转集拼货物境内拆拼箱作业应当在进境地口岸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下简称“作业场所”)内开展,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作业场所所处的海关监管区内应当配备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和辐射探测设备。
(二)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专门用于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作业的仓库或者场地(以下简称“集拼作业区”),集拼作业区与作业场所其他区域应当进行物理隔离;集拼作业区内应当设置拆箱、拼箱、堆存、查验、查扣等作业功能区,各作业功能区间应当相对独立,并设有明显标识;堆存作业功能区应当按照货物类别分类堆存、分票独立存放;拆箱、拼箱作业功能区内应当配置货检X光机或者CT扫描设备。
(三)中转集拼货物拆拼等作业应当全部在集拼作业区内完成。
(四)集拼作业区内禁止存放非中转集拼货物。
(五)集拼作业区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实现对货物进出集拼作业区、拆箱、位移、拼装等作业的系统管控,并且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四、中转集拼货物以总分提单形式拼箱进出境的,原始、预配舱单总提单的“货物海关状态代码”需填写为“MIX”(中转集拼货物),总提单项下分提单的“货物海关状态代码”按实际货物状态填写。
五、调整《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传输要求,将“进境分提运单号”和“出境分提运单号”的填制条件由“--”调整为“条件”,中转集拼货物以总分提单形式拼箱进境或出境的,国际转运准单中需填写“进境分提运单号”或“出境分提运单号”。变更后的《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详见附件。
六、中转集拼货物中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国际转运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复运出境。
八、作业场所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中转集拼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
序号
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
WCODATAMODEL或UNTDED编号
填制条件
水运
空运
1
国际转运申报人
256Representativepersonname
必填
2
申报地海关代码
065Customsofficeofdeclaration,coded
3
装货地代码
070Placeofloading,coded
4
进境航次航班编号
149Conveyancereferencenumber
5
进境运输工具代码
167Identificationofmeansoftransportcrossingtheborder,cod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