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广州广之旅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之旅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及广之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2013年7月5日,原告蒋**与被告广之旅中山分公司签订《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编号:0023392)以及相应的补充约定,约定原告蒋**一家三口参加被告广之旅中山分公司的旅游路线为“精明——LHFS意瑞法(情**12天);团号为CGZL130804ELHFS;旅游日期为2013年8月4日至2013年8月15日”的旅游项目,行程是法国-瑞士-意大利,在被告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安排的旅游行程中,旅游者可到其安排参观的多个钟表店购买钟表。2013年8月4日,原告蒋**一家三口开始被告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安排的旅游项目,被告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安排了黎某某的导游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8月6日,按被告广之旅中山分公司的行程安排可在法国购物。当时,包括原告蒋**在内的多个团友都想在法国购买手表,但导游黎某某告诉大家:“想买表,过几天在瑞士买更好。那里的表款式最多,货品最真,没有组装,同一款手表全国价格统一,公司已经安排行程了。”大家听了之后,就没有在法国买表。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此外,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及广之旅公司还提交了从中国驻米兰总领事馆网站打印的《中国公民自瑞士入境意**海关申报特别提醒》,内容为:“近日,多个中国公民和旅游团自瑞士入境意大利(投保时自陆路口岸入境)时,因为申报受购买名表等贵重物品,被意**海关没收或罚款,损失巨大。意**海关规定,非欧盟国家旅客入境意大利时,所携现金超过10000欧元、商品价值超过300欧元(经海路或空运为430欧元,15岁以下儿童为150欧元)需向海关申报;超过部分需依法缴纳关税;如未申报,可作罚款或没收处理。”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及广之旅公司称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导致蒋**所购涉案手表被扣。其已在蒋**报团时进行口头提示。蒋**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与广之旅中山分公司订立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综合上述分析,因蒋**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尽向意**海关申报财产的义务,及广之旅中山分公司未尽说明和警示义务,导致蒋**所购手表被意**海关扣留,蒋**和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对此均有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大致相当,基于广之旅中山分公司之前已将损失的一半支付给了蒋**,因此本院认定蒋**和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对蒋**被意**海关没收的手表损失各承担50%责任。现涉案手表已被意**海关没收,故无法返回。广之旅中山分公司已向蒋**支付了一半的手表款损失15500瑞士法郎,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余下一半的手表款损失应由蒋**自行承担。蒋**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1元(原告蒋**已预交),由原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