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等多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面向全国推行。据记者了解,这些新版旅游合同被称为“补丁”合同,与《旅游法》紧密契合。与旧版相比,新版旅游合同针对购物、增加游览景点、退款扣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凸显出七大亮点。记者近日采访了业界人士,就这些亮点逐一进行了解读。
●亮点1
购物及加景点须签补充协议
广东省旅游质监所所长张国辉表示,有了补充协议,执法机构就有了更明确的抓手和依据,这是对买卖双方的一种制约与保护。如果旅游者签订了自愿购物或自愿增加游览景点的补充协议,那就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则可以指定购物点和增加自费项目。
●亮点2
被强制购物可要求退款
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一旦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参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张国辉表示,新版旅游合同遵循《旅游法》的精神,为旅游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依据。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新版旅游合同进行正当维权。
此外,对于“不合理低价”,张国辉表示,是指旅行社的报价低于行业公认价格。目前,监管机构公布了一些线路的参考报价,对于明显低于参考报价的产品,消费者须慎选。
●亮点3
游客不文明可被清退出团
在法国卢浮宫水池中泡脚、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墙面上刻“到此一游”字样……今后,游客再在景区出现类似不文明行为,就有可能被旅行社解约清退出旅行团。依据新版旅游合同的规定,游客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亮点4
退团扣费标准下调
新版旅游合同首次明确了解除合同费用的扣费标准。如扣除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则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此外,与旧版合同相比,新版境内游合同降低了退团扣费的标准。其中明确指出,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解读:张运来表示,新版旅游合同中有关退团扣费标准的下调契合了《旅游法》的规定,强调了游客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重点了解新版旅游合同中退团扣费的详细信息。
●亮点5
明确游客自身原因的损失
新版旅游合同规定,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北京工商大学旅游与营销系主任郭崇义表示,很多游客不太了解新版旅游合同中涉及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一项是怎么回事,这主要是指如游客走路时自己摔倒、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时摔倒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晚上睡觉时猝死等原因。从这个角度上说,出去旅游是有风险的,因此建议游客按照新版旅游合同第22条的约定,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亮点6
明确旅游者违约责任
新版旅游合同不仅明确了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也明确了旅游者的违约责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如下: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造成损失的;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
解读:郭崇义认为,新版旅游合同中的这项规定对游客进行了必要的指引和提醒,具有现实意义。旅游者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规范自身行为,从而避免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亮点7
明确行程单用语
新版旅游合同中明确了《旅游行程单》的内容,尤其规定了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语言。
解读:张运来表示,在行程单中使用不确定用语,实际上是旅行社规避风险的手段之一。例如旅行社在行程单中未写明酒店的具体名称,而是写准三星酒店,或与××三星级酒店同级的酒店。其之所以如此写,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旅行社还未拿到酒店房间或是防止临时有变更;二是旅行社故意隐瞒实情,比如准×星级酒店位置偏远,周围没有商圈,游客只能在酒店内消费或随导游到指定商店购物。这些不确定用语容易模糊事实,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新版旅游合同规定的明确行程单,是在保护游客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