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假期,来场说走就走的旅途中,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那么,旅途中有哪些隐藏的风险,我们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旅行合同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发现了一些十分“强硬”的条款:
2.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3.组团人数不足无法成行,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4.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5.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法官说法:
部分旅行社为了利益会在履行合同中增加“霸王条款”,上述条款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小陈可要求旅行社作出解释、删除或者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上述内容无效。
法条链接:
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无法出行,谁担责?
提前报了一个旅行团,计划假期带孩子去旅行,但因为旅行地突降大雨发生泥石流,一直没能去成,那么因为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疫情、战争等事件导致旅行合同不能履约,到底是谁的责任,该如何处理呢?
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和旅游者尽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协商更改本次合同的履行期限,待自然灾害等结束后再次履行,或协商变更行程,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论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被迫“消费降级”,能忍?
打算去外省旅游,报名了一家旅行社。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入住的酒店均为五星级,设施齐全。等老张到酒店后却傻眼了,酒店不仅装修老旧,设施和服务水平都远远不及五星级标准。
四、体验景区网红游乐项目受伤,责任谁来担?
在某景区游玩时,想体验一把“悬崖秋千”项目。购票后,景区工作人员引导他开始游玩,但未进行相应安全提示与指导。随后他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掉下秋千,造成头部擦伤、腿部骨折。
景区是“悬崖秋千”项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参与该项目游玩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悬崖秋千”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管理者应当对游客的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与损害控制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自驾游拼车受伤,谁负责?
两人约定共同搭乘老李驾驶的越野车去山间兜风,老李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行驶途中,由于道路崎岖,老李驾驶不慎,车辆侧翻导致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老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老李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但无偿搭乘并非免责的理由,驾车者对同乘者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鉴于老李虽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旅游过程中,请大家要注意自身安全,
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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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