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17日讯(YMG记者曲妍妮通讯员郑懿文)2016年,烟台市旅发委加强行业管理,实施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双驱动,在全省“2016年度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综合考核成绩”列第一位。目前已连续五年推出“烟台市旅游典型案例及消费提示”,为旅游者出行提供有益信息参考。
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
市民参加王某组织的赴威海旅游活动中权益受损且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后经查,王某非法组织旅行社业务活动。烟台市旅游部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市民也得到了赔偿。
提示:旅游者跟团出游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信誉度高的旅行社。
老年人持证游景区可优待
62岁老人只凭身份证被我市一A级景区拒之门外。在旅游质监部门协调处理下,景区退还王老先生购买门票所花费用,对景区摊主造成王老先生受伤一事,景区最终给予800元赔偿,王老先生表示接受。
提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景区均可享受免费待遇;遭受景区内经营者损害的,可以要求景区内经营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景区承担责任。
出国办签证先跟旅行社签协议
市民张先生通过我市一家旅行社为其代办赴法签证,在签订代办签证协议书并支付相应办理费用后约一个月,张先生被法国使馆通知他被拒签,张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自己被拒签的相应损失。旅游质监部门在调查中并未发现旅行社有违规违约的情况,张先生本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经最后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终止调解,建议双方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提示:旅行社在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服务或包价旅游服务时,均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
旅客有权对不合理收费说不
美籍华人高女士与某旅行社烟台分公司签订合同赴日本旅游,因高女士年满60周岁被加收300元团费,且同样缴纳200元签证费。在旅游质监部门调处下,旅行社向高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还多加收的500元费用。
提示:在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以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有差异而加收费用。
合同内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
李先生夫妻在我市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六日游,在地接社导游安排下到一家购物点购买了8000元的三七和玛卡,随后自己私下到一购物中心购买玉石大概2万元,回烟后想要退货。旅游质监部门对旅行社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约谈旅行社负责人。
提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游者外出购物一定要谨慎、理性。
旅客不能过度维权
提示:旅游者在权益受损时要理性维权、依法适度,不能过度维权。
集体旅游个人可以单独维权
市区一家公司在烟台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蓬莱、长岛一日游,以公司的名义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行驶中司机有不文明言行,张女士对此极为不满,找旅行社理论,旅行社答复当时是公司签订的合同,个人无权投诉。在旅游质监部门调解下,旅行社赔偿张女士200元,旅游车司机赔礼道歉。
提示:以集体形式签订的旅游合同,参加人员在旅游过程中自身权益受损可以以自身名义维权。
不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应安置
曲女士夫妇二人与烟台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去桂林旅游,行程中未按导游推荐观看自费项目实景演出,大巴车司机便将没有参加自费的剩余游客关在大巴车内,曲女士对旅行社安排的“准三星酒店”条件也不满意。经旅游质监部门调查核实,旅行社提供的酒店确实非三星级酒店。经协调旅行社一共赔偿曲女士500元。
提示:旅游者有权对“准*星”、“相当于*星”、“豪华”等模糊约定说不;旅游过程中,对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不参加,也有权要求对自身进行妥善安置。
酒店未履约预留房间应担责
周女士提早与旅行社签订“华东五市六日游”合同并交付团款,但抵达当地却被告知酒店房间已满,酒店协调其入住一家四星级酒店,但每人需加付200元。在旅游质监部门协调下,周女士一行入住四星级酒店,该酒店承担了周女士一行每人的200元费用,周女士表示理解。
提示:酒店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旅游者有权要求其按照原定标准提供服务,增加的费用由酒店承担。
解释约定不明合同应有利于旅客
市民王先生带孩子参加蓬莱长岛二日游,双方合同中约定返程解散地点约定为“烟台市区”。大巴车在返程刚进市区便停下车让王先生和孩子等下车。经旅游质监部门调查处理,旅行社在扣除第一天蓬莱产生的费用后将剩余费用150元全部退还王先生,补偿王先生自己打车回家花费的50元,最后旅行社一共退还王先生200元人民币。
提示: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将条款约定明确具体,不能模糊笼统,双方对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