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某旅客携带价值275万元百达翡丽手表入境案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报道:2019年7月2日下午,一名旅客经福田口岸入境,海关关员查看X光机检图像时发现其行李箱内有一个空表盒,遂让其接受海关检查。经检查,该空表盒为百达翡丽表盒。同时,海关关员发现该旅客手上佩戴的手表正是百达翡丽手表。经过询问,该男子承认其手上所佩戴手表即为行李箱里表盒所对应的手表,价值275万元人民币,其通过将表和表盒分开携带入境,企图逃避海关检查、偷逃税款,该案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本案简单归纳就是旅客携带一块价值275万元手表入境未申报被截获,那么对该旅客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究竟只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还是走私行为?该旅客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该旅客的行为是属于走私行为还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应税物品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区分
1、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应税物品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内容为: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其中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通常为:藏匿、伪装、瞒报、伪报。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
小提示: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三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税物品走私还存在特殊形态,即按走私行为论处的情况,因本案不涉及该情形,这里不展开叙述。
2、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具体罚则“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另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是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关系。对于携带应当缴税物品入境而未向海关依法申报的行为,应首先认定是否构成走私行为,在排除了构成走私行为的可能性之后,才考虑认定该行为性质是否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有观点认为,携带应税物品入境应申报未申报的行为符合《海关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因为该行为只是消极的不申报行为,并不存在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所以该行为只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责令补缴关税,处以罚款即可。笔者认为,旅客携带应税物品入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无论旅客是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还是通过申报通道入境但漏报都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行为人是知道其所携带的物品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人抱有查不到的侥幸心理不申报或漏报,对偷逃应缴税款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即消极的不申报与积极的虚假申报本质上均是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与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没有区别,主观上都具有偷逃进出境物品应缴税额的故意,属于走私行为,除非该旅客存在确属被蒙骗等有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的特殊情形。而《海关法》第八十五条是对《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补充规定,即当携带应税物品入境应申报未申报的行为人有证据证明不具有逃避监管、逃税的主观故意,证据上无法认定为走私行为时,才将其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专门性规定。
(二)该旅客携带价值275万元手表入境未申报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根据《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根据《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规定“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本案中,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为“百达翡丽”,价值高达275万元(实际购买价格应根据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来确定),远远超过5000元,属于应当申报的应税物品。
2、该旅客在境外购买的“百达翡丽”手表,价值高达275万元,其在购买时也应当知道“百达翡丽”手表市场价格高昂;其将表盒置于行李箱内,将手表和表盒分开携带入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在通关时并未向口岸海关申报、缴税,后被海关查获,应当视为其已在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福田口岸设置了红绿双色的通关通道,分别对应需申报和无需申报,双通道为对称设置,处于旅客出入大厅的必经之路,具有明显的标识、文字和颜色差别,且通道入口出设置了关于出入境免税限额等规定指示牌,该旅客仍然不向海关申报、缴税,可见其具有逃避海关监管故意。
综上,该旅客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因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是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关系,该旅客的行为自然就不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本案旅客走私手表偷逃税额计核
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的规定“百达翡丽手表为高档手表,税号为07010100,税率为50%,完税价格另行确定”。
3、根据《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本案百达翡丽手表进口税税额为275万×50%=137.5万元。(因本案无旅客购买手表时的金钱币制和汇率信息,暂以报道中的人民币计核。)
三、该旅客或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该旅客涉嫌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本案如前所述,该旅客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偷逃税款高达137.5万元,数额巨大,涉嫌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37.5万元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涉案手表也将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二)该旅客可能存在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坦白。该旅客在被截获现场即承认其手上所佩戴手表即为行李箱里表盒所对应的手表,价值275万元人民币,如能继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该旅客如能积极缴纳罚金,属于初犯,依法也可从轻处罚。
四、写在后面
有人会问,海关怎么判断这块手表是国内买的还是国外买的呢?最妥当的办法就是带上在国内购买时的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又或者在出境时就向海关进行申报,省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从事职业代购朋友们还是要小心,因为“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年内两次走私被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最后,作为一枚穷人,确实无法体会有钱人戴着价值412万元(含进口税)手表的快乐。
附1: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附2: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