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157号令规定,可以办理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具体范围包括:(一)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二)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三)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四)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五)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六)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七)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八)盛装货物的容器;(九)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一)属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采用微软公司IE6.0或以上版本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