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口《关税法》带来的4个变化3个重视2个提醒1个影响海关税额纳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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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我国关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法律规章的形式实施,虽然经过历次修订,但是随着关税领域出现的诸多变化已不能完全覆盖目前经济发展,我国在总结实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制定了《关税法》。《关税法》共计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税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那么,新的《关税法》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变化?面对即将实施的新法,我们又该如何来应对呢?

四个变化

变化一:海关技术三要素在《关税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价格、归类、原产地被称为海关技术三要素,此次在《关税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2、在关税征收方面,由于各国普遍采用多种税率,进口国必须首先确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以便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因此,《关税法》增加了原产地规则判定的具体描述(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关税法》引进了更多的财务与审计理念,将完税价格改成“计税价格”,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准确、公平和透明。完税价格的划分依据是商品或劳务在销售国的价格,包括间接税在内;而计税价格的划分依据是商品或劳务的实际价格,不包括间接税。(第二十四条)

免证关税税额由原来“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的表述改成“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的表述,去除了具体税款金额的描述,这样的表述更加周全严密,即使以后关税税额起征点提高,也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变化二:在维持现行关税纳税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此次增加了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范围。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变化三:反避税条款引入关税

《关税法》第五十四条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变化四:税款追征期限的变化

征税: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第四十五条)

退税: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原来为1年),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这是对进出口纳税人的实质性利好。(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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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重视

面对四个变化,进出口企业应有三个重视:

一、重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

特别要重视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的学习,三个附件对涉税违规事项处罚情节及程度、处罚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重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127公告以下涉税行为不予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重视海关预裁定制度

两个提醒

提醒一:相对应海关技术三要素,企业应注意规范申报三要素。

商品编码、申报价格和原产地证明(如有)是通关申报过程中必须准确申报的重要信息,也是保证商品顺利通过海关审核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进出口企业要重视商品的规范申报,设置合理的关务操作流程,养成规范申报双重复核的良好习惯。

提醒二:重视关务合规制度的建立,做好内部关务风险管控。

企业内部设置清晰的关务组织架构,建立具体的关务合规制度,按照关务合规制度文件定期部门间交叉内审、实地复核。

一个影响:征管新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影响

被海关怀疑有逃避缴纳税款迹象的:

(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纳税人造成逃避缴纳税款事实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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