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在其官网发布2022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全部柴油均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不再区分闭杯闪点的大小,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发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解读不断。小编朋友圈也有数名好友发来咨询。现就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闭杯闪点的概念及确定流程
在《公告》发布之前,柴油按照闭杯闪点的数值是否小于等于60℃区分是否属于危化品。
所谓的“闭杯闪点”,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危险品易燃液体闭杯闪点试验方法》(GB/T21615-2008)第3.2条的规定,指的是“试样在规定条件下加热到其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焰发生闪火时的最低温度”。
根据上述定义,行政机关如欲确定柴油的闭杯闪点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取样,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危险品易燃液体闭杯闪点试验方法》规定的试验设备、试验步骤进行鉴定,并根据上述标准的规定,取重复测定两次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样的闭杯闪点。
加油站提供的车用柴油闪点大都介于65℃至75℃之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规定的危化品范畴。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地方立法工作未跟上,各地商务部门普遍缺少规章以上层级的文件作为成品油监管依据,而应急管理部门仅负责闭杯闪点≤60℃的柴油的监管工作
根据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的定义,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机关。但上述国务院决定并未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商务部以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形式对其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上述文件,商务部门成为成品油审批及监管的法定部门。
2019年8月27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废止了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日发布实施的《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商务部门原则上应在2019年底将成品油零售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商务部将适时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根据202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当日废止。
目前,各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行业管理工作,设区市政府仍普遍指定由商务部门负责。但尴尬的是,除极个别地方就成品油管理工作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江苏省政府规章《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大部分地方的商务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进行行业管理时,均缺乏规章以上层级的文件作为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规章以上层级的文件设定,否则如进入诉讼的,行政处罚行为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行政机关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作为普通人最常见的2种成品油:汽油(序号1630)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管;柴油则根据闭杯闪点进行区分,闭杯闪点≤60℃的柴油(序号1674)同样列为危化品、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但闭杯闪点大于60℃的柴油,此前并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范畴。这就使闭杯闪点大于60℃的柴油处于监管真空。
(三)就柴油监管事宜,不同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严重
原本闭杯闪点≤60℃的柴油归应急管理部门管。但不少案件中,柴油的闭杯闪点鉴定都还没做,应急管理部门可能已经急吼吼地将案件踢给商务部门查处了。而这时候,商务部门只能说“臣妾做不到啊”
又想把球踢回给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是盯上了市场监管部门。部门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严重。部分地区的成品油市场秩序混乱,很难说与此没有关系。
(四)部分法院不再认为未经许可经营闭杯闪点大于60℃的柴油构成犯罪
在国务院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之前,最高法院刑二庭《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中曾明确,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实施之后,部分法院认为,国家废止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下放,这属于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因此,像闭杯闪点大于60℃的柴油这样非危险化学品性质的成品油不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经营前述柴油的行为不宜再认定为犯罪。
(五)应急管理部针对15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六)《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对于柴油危险性的评价存在一定冲突
如前所述,《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仅将闭杯闪点≤60℃的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而由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则将柴油全部列为危险货物。
一个是“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监管;另一个是“危险货物”,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两个概念既相似又有区别,两者的外延既重叠又有不同,但这种称呼上的相似性,导致很多人会混淆,客观上对行政管理也很不利。
二、《公告》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
(一)《公告》实施后,无证照(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及营业执照3种情形,下同)经营柴油的行政违法案件一般情况下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查处,但也有特殊情况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属于“先照后证”审批项目,即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证;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即必须先办理许可手续、再领取营业执照。审批的先后顺序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公告》发布前,各个部门就无证照经营柴油案件的管辖权,拉扯得格外激烈。《公告》发布后,由于所有柴油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变化如下:
1、根据前述审批的先后顺序,由于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条件较高,一般情况下,无证照经营柴油案件应当是由应急管理部门查处。
2、之所以说一般情况,是因为世界之大,难免会有人拿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后就想立即从事柴油经营活动的。如果是拿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仅尚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商务部门查处呢?小编认为,鉴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并未明确具体的查处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由省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查处。
以福建省为例,根据该省政府规章《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许可后置的情况下:
(1)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小编注:发现没,这又是一个可以扯皮扯半天的条款
);
(2)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可见,目前网上众多关于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负有成品油查处职责的解读,都是不准确的。
(二)2023年1月1日起,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业务的,有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这两个罪名,择一重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编撰的《人民司法》2022年第5期刊登的(2019)浙0304刑初851号案例的裁判要旨,未经许可经营非危化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不宜再定性为犯罪;而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仍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同时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鉴于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部被纳入危化品管理,其将回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行列。如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业务的,包括以内部自用加油站、专项用油为幌子非法对外销售柴油牟利等情形,有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这两个罪名,择一重处罚。
但小编也有疑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前述规则定罪量刑应该没啥问题。但如果有当事人脑抽的,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即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能否定罪?如果定罪,应该定什么罪?
小编不是刑事律师,这个问题就不展开了,还请各位刑事律师撰文答疑解惑
(三)成品油配送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无法继续经营柴油
根据目前网上检索到的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的公告、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的通知(见下方),且前述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的公告中提及的发改运行〔2022〕1212号文件目前并未在网上公开,小编推断:国家发改委层面应是以发改运行〔2022〕1212号文件定调,停止对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至于存量企业如何处理,国家发改委并未明确。
鉴于《公告》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柴油将全部纳入危化品管理,小编认为,这对一些地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存量成品油配送企业(即:不带储存设施,按规定仅需将油品储存在其他合法油库中,并利用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运送油车向终端用户零售成品油的企业)将造成沉重打击。成品油配送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无法继续经营柴油。
(四)带有储存设施的柴油经营企业,应提前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至于带有储存设施的柴油经营企业,小编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参考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上述通知的做法,即:
1、原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办证。
2、原来已取得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可以继续使用。
3、原来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范围不包括柴油的:
(1)取证时的安全评价报告范围包括柴油,且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增加许可范围;
(2)原安全评价报告的范围不包括柴油,或取证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办证。
(五)进出口柴油的,将全部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