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4,829.2亿美元,与今年6月份比较环比减少3.4%,与去年7月份比较同比减少13.6%;出口方面,7月出口金额2,817.6亿美元,与今年6月份比较环比减少1.2%,与去年7月份比较同比减少14.5%;进口方面,7月进口金额2,011.6亿美元,与今年6月份比较环比减少6.3%,与去年7月份减少12.4%。货物贸易顺差为806.0亿美元,1至7月累计4,895.7亿美元。
2023年7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5,504.1(出口11,674.8)亿元人民币,1至7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3.5(出口7.8)万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0.6(出口增长4.4)%;其中,7月份集成电路进口424.0(出口240.9)亿个,价值2,057.4(出口777.5)亿元人民币,1至7月份进口13,248.8(出口5,138.7)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6.2(出口减少11.5)%。7月份医疗器械进口81.6(出口107.3)亿元人民币,1至7月份进口556.0(出口716.8)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2.5(出口增长1.8)%。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3号(关于发布《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0
【生效日期】2023-07-20
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
一、发布通关须知,提供详细通关指引:制定发布《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为境外参展商提供详细指引;
二、设立常态化机构,随时响应需求:上海海关所属上海会展中心海关作为海关服务进博会常态化机构,做好进口博览会海关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深化科技应用,打造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通过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和信息技术对进口博览会参展商、展览品信息提供全流程监管服务,打造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集约化的进口博览会全流程监管服务模式;
四、派员入驻现场,提供服务保障: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海关将派员入驻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提供通关、监管、咨询等服务;
五、办展方统一提供税款担保,减轻境外参展企业负担:对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提供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办理税款担保。境外参展商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持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证明函》和《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清单》,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
七、设置专门通道,优先办理手续:在主要口岸为进口博览会设置贵宾礼遇通道、进境展览品报关专用窗口和查验专用通道,优先办理申报、查验、抽样、检测等海关手续,实行即查即放;
八、固化监管措施,延长ATA单证册项下展览品暂时进境期限:固化往届进口博览会监管服务保障措施,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的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九、推进准入谈判,扩大进境展览品种类:推进与参展国家或地区检疫准入谈判,加快风险评估进度,支持风险水平可接受的农畜产品参展并实现对华贸易,扩大进境展览品种类;
十、简化监管手续,方便特殊物品进境:对进口博览会参会代表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制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的有关证明,准予入境。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十一、简化入境手续,方便食品化妆品参展:仅供展览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免予核查收发货人备案证明;少量试用、品尝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可展前抽取样品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在展会现场少量试销的,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十二、简化出境手续,便利展览品展后处置: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除外)在进口博览会结束后,结转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参展汽车应当转入可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准予核销结案;
十四、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2年版)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区域中心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十五、支持文物展品参展,办理展后留购手续:对于经国家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展品,允许以暂时进境展览品或保税展示形式参展;展期内销售国家文物部门允许境内消费者购买的文物展品,对符合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政策规定予以免税进口;
十七、扩大参展范围,允许未获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食品参展:在评估确认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无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未获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食品,经特许审批后入境参展。
网址:
政策解读: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4号(关于发布2023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8
【生效日期】2023-08-01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3-07-31
【生效日期】2023-09-01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公告将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可支持非认证载荷等特定无人机列入出口管制范围。并指出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
(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3R类、3B类或4类激光产品;
(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现有管制指标”指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达到这两类指标的无人机出口应当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许可。
二、在临时管制期间,对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其中包括“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指定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
商务部表示,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2002年起,中国逐步对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管制范围、技术标准与国际保持一致。近年来,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宽,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中国作为无人机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适度扩大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
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维护全球安全和地区稳定,一贯反对将民用无人机用于军事目的。此次中方适度扩大无人机管制范围,是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践行全球安全倡议、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举措。
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4号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0
【生效日期】2023-07-11
2023年4月1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按照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17.0%
(Shin-EtsuChemicalCo.,Ltd.)
2.株式会社藤仓14.4%
(FujikuraLtd.)
3.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31.2%
(SumitomoElectricIndustries,Ltd.)
4.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31.2%
(FurukawaElectricCo.,Ltd.)
5.其他日本公司31.2%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41.7%
(CorningIncorporated)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17.4%
(OFSFitel,LLC.)
3.其他美国公司41.7%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
英文名称:OpticalFiberPreform或FiberPreform。
产品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十、不合作的后果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7月11日开始,应于2024年7月11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反倾销税税率从14.4%到41.7%不等。长飞光纤、亨通光导等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损害。
光纤预制棒制造在整个光纤光缆产业链中处于最核心的环节,存在较高的技术和规模经济壁垒,行业集中度较高,有较强议价权,预制棒、光纤光缆环节的利润分成比例约为7:2:1。2015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光纤预制棒的反倾销措施,2018年商务部将反倾销政策延长到了2023年。目前中国是全球光纤光缆最主要的市场和生产基地,预制棒厂家逐步取自了海外运营商客户的高度认可。
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1
【生效日期】2023-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丙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丙酸产量在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3月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7月2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丙酸
英文名称:Propionicacid,简称PA
分子式:C3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丙酸在常温下通常呈无色或微黄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易燃,可与水混溶,也溶于乙醇、乙醚等有机溶剂。丙酸化学性质活泼,可通过化学反应生成盐、酯、酰氯、酰胺、酸酐等其他化学品。
主要用途:丙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和有机合成原料,主要用于生产防腐剂、防霉剂、除草剂、医药中间体等,广泛应用在食品、饲料、农药、医药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29155010。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四、查阅公开信息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八、不合作的后果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7月2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4年7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5年1月21日。
丙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和有机合成原料,主要用于生产防腐剂、防霉剂、除草剂、医药中间体等,广泛应用在食品、饲料、农药、医药等领域。中国是全球主要的丙酸消费市场之一,近年来需求量总体保持增长趋势。官方数据显示,中国进口丙酸几乎全部来自美国。2019年以来,原产于美国的丙酸进口量占中国的平均市场份额高达30%左右。
公告中称,商务部5月23日就收到了中国丙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该申请书显示,2019年以来,原产于美国的丙酸倾销幅度高达43.57%,对行业造成了严重冲击与损害。
7、美国ITC正式对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和半导体设备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3年7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和半导体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ElectronicDevicesandSemiconductorDevicesHavingWirelessCommunicationCapabilitiesandComponents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67)。
2023年6月21日,美国BellNorthernResearch,LLCofChicago,Illinoi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564,914、RE48,629、8,416,862),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台湾地区ASUSTekComputerInc.,ofTaipei,Taiwan、美国ASUSComputerInternational.,ofFremont,CA、美国LairdConnectivity,LLC,ofAkron,OH、美国QualcommTechnologies,Inc.,ofSanDiego,CA、中国台湾地区MediaTekInc.,ofHsinchu,Taiwan、美国MediaTekUSAInc.,ofSanJose,CA、荷兰NXPSemiconductorsN.V.,ofEindhoven,Netherlands、美国NXPUSA,Inc.,ofAustin,TX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8、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4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经常项目管理司current@mail.safe.gov.cn或资本项目管理司zibensi@mail.safe.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请注明“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综合分析处或资本项目管理司综合分析处(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80,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208。
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22年起在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为持续推进外汇管理高水平开放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述四地开展的试点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评估,并结合最新的政策情况,按照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拟定了《通知》,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通知》中拟推广的政策包括三方面10项,其中,经常项目4项,资本项目6项。
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方面,包括4项经常项目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和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有关负责人表示,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方面,包括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更新完善资本项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具体包括: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和精简部分资本项目账户。
9、马来西亚对涉华冷轧不锈钢板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发布日期】2023-07-26
【生效日期】2023-07-26
2017年5月15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泰国的冷轧不锈钢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2018年2月7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计征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中国大陆2.68%~23.95%、韩国0~7.27%、中国台湾地区0~14.02%、泰国22.86%~111.61%;裁定韩国HyundaiBNGSteelCo.,Ltd.和HyundaiSteelCompany、中国台湾地区ChiaFarIndustrialFacgtoryCo.,Ltd.(嘉发实业工厂股份有限公司)和YiehUnitedSteelCorporation(烨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行为,故不征收反倾销税。
2023年1月31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应马来西亚国内生产商BahruStainlessSdnBh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泰国的冷轧不锈钢板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为7219.31.0000、7219.32.0000、7219.33.0000、7219.34.0000、7219.35.0000、7220.20.1000和7220.20.9000。
10、运输工具系统新增船舶移泊和随船人员信息向边检申报功能
【发布日期】2023-07-27
【生效日期】2023-07-28
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单一窗口”运输工具(船舶)子系统新增船舶移泊信息和随船人员信息向边检申报功能,7月28日起在黄埔、沙田、南沙、龙穴岛口岸(边检出入口岸代码分别为224、357、283、362)试点应用。进出境船舶运营企业及代理企业,可使用该功能向边检部门在线提交船舶在港移泊信息和随船人员信息。
1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贸易税费支付2023年07月11日版本
【发布日期】2023-07-11
货物贸易税费支付系统实现与11家银行对接,分别是:广西北部湾银行:开通关区为南宁关区(7200);中国进出口银行:开通关区为武汉关区(4700);美国银行:开通关区为上海关区(2200);邮储银行:开通关区为杭州关区(2900)、宁波关区(3100)、青岛关区(4200)、济南关区(4300);上海农商银行:开通关区为上海关区(2200);广东顺德农商银行:开通关区为广州关区(5100)、黄埔关区(5200)、拱北关区(5700)汕头关区(6000)、江门关区(6800)、湛江关区(6700);九江银行:开通关区为南昌关区(4000);深圳农商银行:开通关区为深圳(5300);三井住友银行:开通银行为北京关区(0100)、广州关区(5100)、黄埔关区(5200);汇丰银行:开通关区为拱北关区(5700)、汕头关区(6000)、湛江关区(6700)、江门关区(6800)、天津关区(0200);温州银行:开通关区为杭州关区(2900)宁波关区(3100);企业申报关区为以上银行开通的关区时,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与对应银行开展三方签约、税费支付、版式文件打印等业务。另外,支持企业通过银行端查缴进行税单的支付。